- 編號:97983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理解與適用
- 作者:房紹坤、管洪彥
- 出版社:中國法治
- 出版時間:2024年11月
- 入庫時間:2024-11-18
- 定價:69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以修改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條文為序,逐條解讀法律的各個條文,每條文下包括【條文原文】【條文主旨】【條文解讀】【適用指南】等部分:
【條文主旨】 一句話概括條文內容。
【條文釋義】是每條的核心內容?梢越忉寳l文含義,從法律角度解釋分析概念,引用其他法律、司法解釋依據解釋法條等。
【適用指南】從適用角度分析法條與已有的司法解釋、其他法律的聯系和銜接。
【關聯規范】羅列本條解讀中出現的相關法規名稱及序號。
該書為農村基層經濟工作者、法官、律師、相關農業行政系統工作人員提供了兼具高度與深度的工作指引,是準確適用法律、規避法律風險、正確開展經濟工作的必備參考書,也可以幫助廣大讀者學習掌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相關知識,是一部適時的實用教材。"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和外延】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的原則】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別法人資格、破產適用及其出資】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義務】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集體財產和婦女權益的保護】
第九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措施】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成員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認規則】
案例評析
村民小組僅因當事人為出嫁女即剝奪其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并以此為由不分配給其土地補償費的,不應支持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義務】
第十五條【非成員享受成員的部分權利】
案例評析
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自然人配置股權,即使不能確認該自然人是否具有成員身份,股權配置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對該股權配置結果原則上應予以認可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自愿退出】
案例評析
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不等于同時放棄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第十七條【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情形】
案例評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取得了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其喪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喪失的限制】
第三章組織登記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和住所】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變更、注銷登記】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成員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職權】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監事)】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議記錄】
第三十四條【交叉任職及其限制】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監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義務和禁止行為】
第五章財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條【集體財產的范圍與權利主體】
第三十七條【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方式】
第三十八條【其他農村土地的經營】
案例評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四荒地”所有權人,可依法實行承包經營,“四荒地”承包人與第三人就“四荒地”土地經營權流轉達成協議的,該協議有效
第三十九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途和入市方式】
第四十條【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的量化】
第四十一條【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
案例評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應當做到?顚S,只能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等特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財產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制度】
第四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報告制度】
第四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制度】
第四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監督制度】
第六章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政支持措施】
第五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稅收支持措施】
第五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共支出計入成本】
第五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金融支持措施】
第五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支持措施】
第五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才支持措施】
第五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支持措施】
第七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爭議的解決】
案例評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爭議,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撤銷訴訟】
案例評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不得侵害成員合法權益,成員有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五十八條【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及違規擔保的效力】
第五十九條【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訴訟救濟】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派生訴訟】
第六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決定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地方政府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行政救濟】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村民自治組織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
案例評析
未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時,由村民委員會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承擔土地發包等經濟職責。新成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行使經濟職能,概括承受此前村民委員會與承包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所涉權利義務
第六十五條【已依法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效力確認】
第六十六條【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成員身份確認的銜接】
第六十七條【生效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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