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8454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注釋本
- 作者:作者列表選擇...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1月
- 入庫時間:2025-1-19
- 定價:16
圖書內容簡介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注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節錄)"
圖書目錄
"目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調整范圍
第三條 精神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原則
第四條 保護精神障礙患者權益
第五條 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
第六條 精神衛生工作管理機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
第八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第九條 監護人職責
第十條 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職責
第十一條 人才培養、科技研究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表彰獎勵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預防職責
第十四條 心理援助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的預防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的預防義務
第十七條 醫務人員開展心理健康指導
第十八條 監獄等場所的預防義務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進行督促和指導
第二十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預防職責
第二十一條 家庭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宣傳
第二十三條 心理咨詢
第二十四條 監測網絡與工作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二十五條 開展診療活動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診療活動應遵循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精神障礙診斷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送診
第二十九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
第三十條 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治療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有傷害自身行為或危險的精神障礙患者的治療
第三十二條 再次診斷和鑒定
第三十三條 鑒定人面見患者及鑒定人回避
第三十四條 鑒定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條 住院治療
第三十六條 辦理住院手續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告知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創造安全適宜的環境
第三十九條 治療方案及告知
第四十條 保護性醫療措施
第四十一條 藥物的使用
第四十二條 精神外科手術
第四十三條 特殊治療措施及程序
第四十四條 出院
第四十五條 辦理出院手續
第四十六條 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病歷資料
第四十八條 不得推諉、拒絕治療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條 監護人的看護職責
第五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定期檢查
第五十一條 心理治療
第五十二條 保證被監管人員獲得治療
第五十三條 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銜接
第四章 精神障礙的康復
第五十四條 社區康復機構在康復方面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在康復方面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康復方面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 殘疾人組織在康復方面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康復方面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 監護人在康復方面的義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條 精神衛生工作規劃
第六十一條 政府的職責
第六十二條 精神衛生工作經費
第六十三條 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第六十四條 培養精神醫學專門人才
第六十五條 綜合醫院開設精神科門診、心理治療門診
第六十六條 精神衛生知識培訓
第六十七條 對師范學校和教師的特殊要求
第六十八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保障
第六十九條 對貧困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救助
第七十條 精神障礙患者教育就業權利的保障
第七十一條 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心理咨詢、心理治療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侵犯患者隱私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侵犯患者或其他公民權益的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一條 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司法救濟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相關概念
第八十四條 軍隊的精神衛生工作
第八十五條 施行日期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18.10.26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2020.5.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節錄)(2019.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2018.10.26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
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節錄)(202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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