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024
- 書名: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 作者: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執法和工貿安全監督管理局
- 出版社:應急管理
- 出版時間:2024年11月
- 入庫時間:2025-3-27
- 定價:58
圖書內容簡介
為進一步指導應急管理部門規范行使行政處罰量權,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法和工貿安全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組織編寫了《應急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權基準》適用于對應急管理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量(不含消防、礦山、地震)。主要包括適用說、裁量細則、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處罰事項清單(試行)等內容。其中裁量細則主包括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具體標準等內容。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適用說明
第二部分 裁量細則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2.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3.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4.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5.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6.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7.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8.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9.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拒不執行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10.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11.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1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1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14.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16.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17.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18.生產經營單位未支付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工資及安全培訓費用的
19.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不符合規定的
20.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
21.生產經營單位出現法定情形,相關人員未按照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
22.安全培訓機構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23.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24.安全培訓機構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
……
第三部分 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