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95
- 書名:最新執行案例評析
- 作者:鄭剛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01年8月
- 入庫時間:2003-1-9
- 定價:21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前言
為了對“執行難”問題進行理論研究和探索,北京市法院系
統的實際工作者與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應用法學研究所的理
論工作者,共同組成了一個課題研究組。這本《最新執行案例評
析》,是課題組的第一項研究成果。
本書分為上下兩篇。上篇為開拓創新篇,收集的主要是近幾
年來本市各級法院采用新的執行方式方法的案例。每個案例都簡
要介紹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的執行過程,并根據法律法規和
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新的執行方式方法進行評析,旨在幫助讀者
了解、掌握和正確認識新的執行方式方法。下篇為問題研究篇,
收集的主要是執行中遇到的具有研究價值的案例,每個案例都列
舉了對問題的不同認識,并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逐
一加以分析,闡明作者的觀點,旨在幫助讀者提高認識水平和解
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編入本書的案例,是從1998年以來北京市法院系統的近10
萬個執行案例中精選出來的。每個案例都是由法院執行人員結合
親身體會撰寫,應用法學研究所的研究人員參與了評析,經過共
同討論、加工、修改定稿的。北京市各級法院的領導和廣大執行
人員在推選和撰寫的過程中,表現了高度的責任感和極大的熱
情。這些案例,記載著廣大執行人員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所作
的理論研究和探索的足跡,再現了他們在執行實踐過程中不畏艱
難,堅韌不拔,頑強拼搏,開拓創新,無私奉獻的精神。
本書在編輯出版過程中,得到中共北京市委、市委政法委。
市法學會領導的熱情關懷和大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為
本書題字;中共北京市委副書記、市委政法委書記強衛同志為本
書作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秦正安、市政法委副書記、北
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黨委書記段佳青、北京市法學會會長孫常
立擔任本書顧問。北京市法院系統的各級領導、廣大執行人員,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應用法學研究所的領導和教學研究人
員,人民法院出版社的領導和工作人員,以及許許多多的同志和
朋友,為本書的編輯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在此一并表示誠摯
的感謝。
由于編者的水平有限,難免有疏漏乃至錯誤之處,敬請各界
讀者批評、指正。
本書恰值中央關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決定發表兩周年之
際出版發行,僅以此書作為獻禮。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政法干部管理學院
解決“執行難”問題研究課題組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目錄
上篇開拓創新
通過對被執行企業強制托管的方式執行
采用強制托管的方法執行生效判決
通過強制執行上市公司法人股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權利
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巨額流通股
被執行人持有的股票可以用于清償債務
采取拍賣股權的方式執行
被執行人為銀行股東,可拍賣其在銀行的股權
以轉移債權的方式執行和解
涉及國有企業的執行案件可用債轉股方式執行
債權變股權的執行操作
對瀕臨破產并被托管的國有企業采取多種方法執行
對國有企業的執行可以采用變通方式
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無財產可供執行,可用對開辦單位
的下屬企業債轉股方式執行
將執行標的債轉股作為執行方法是一種嘗試
通過劃撥期貨保證金的方式執行
被執執行人在案外人處的銷售收入可直接執行
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欠款時可適用委托經營方式
執何
以被執行人的經營機抵債
以促成申請人與被執行人聯營的方式執行
依法執行國外銀行的財產
用房租折抵建設工程施工欠款
可以采取轉讓工程項目的變通執行方法
對申請執行人在銀行的到期債務可以采用“以貸還貸’
的方法執結案件
通過劃分所有者權益的方法執行手續不全的在建房
地產
采取提取被執行人的房屋租金收益償還債務的辦法執結
案件
涉及賠償執行案件的當事人生活不能自理,可采用雙方
出資送“養老院”的方式執行
通過舉行執行聽證會審查執行程序中的重要證據
案外人舉報有利于案件的執行
對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可采用“公告獎賞提供執行線索
人”方式執行
通過破產方式執行案件
下篇問題研究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因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法院不予
立案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
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可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投資一方對聯營企業的投資不足的應當追加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可以追加投資不實的投
資者為被執行人并凍結其在其他公司的投資權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投入注冊資金不實的,應裁定追加其
為被執何人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其開辦單位抽逃注冊資金、
可以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被依法撤銷,可以通過追加被執行人的方法
執行
對被執行人為個人并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
的案件,可以采取凍結、拍賣其投資權益的方式抵
償債務
被執行人為行政機關的下屬單位,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
人的上級主管可以自行和解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權益可適用凍結、
轉讓的方法執行
對不能清償債務的被執行人,法院可執行其到期債權
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財產可執行其到期債權
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可通知第三人履行
涉及國有企業的執行案件可用“追索第三人債權”的
方式執行
資務人放棄到期債權侵犯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予
以撤銷
瘦執行人不能履行義務時可直接執行第三人提供的擔
保財產
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皮執行人之妻取得的共同財產應參加對第三人的債務
清償
對于難以履行的案件可以“變通”方式執行
被查封的財產不適于拍賣的,人民法院在組織變賣時
可以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
對有清償能力與清償意愿的被執行人,可采取執行和
解方式
被執行單位終止后,可由其權利義務的承受方承擔責任
對有存款的被執行人,可采取凍結存款的執行方式
執行撫養費案件中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維護
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公開拍賣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可直接強制執行
公示催告的法律文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執行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案件應講究執行技巧
對同一被執行人的數個執行案件,可采取由擔保人對
執行總標的額提供擔保的執行方法
對案外人享有抵押權的財產的處理
對惡意轉讓財產的行為應認定轉讓行為無效并對該財產
予以執行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整體處理其全部財產的
執行方法
對因忽略事實審查給執行帶來的困難應實事求是處理
騰退房屋案件的和解執行
騰房案件中對有合法共同承租使用權的被執行人不能
強制執行
涉及被執行人不予配合的騰房執行案件在當地基層組織
的支持依法強制執行
對于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法院可以
對該財產采取查封、扣押、變賣措施
應通過再審程序解決判決書主文兩重性的問題
不能證明被執行人收到指定仲裁員和進行仲裁程序通知
的仲裁裁決書應裁定不予執行
執行完畢后接到上級法院暫緩執行通知的應按結案處理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才可作結案處理
申請執行人占有被執行人的財產且妨害法院執行的應當
以結執何
遺產被執行完畢后應終結執行
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
的意見(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法委關于司法機關凍結、
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