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確定司法考試可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地區
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區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司法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通知》的規定,經司法部研究確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可以將國家司法考試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到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
二、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三、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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