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首次細說考卷雷同的標準
因不服司法部所作司法考試成績無效的決定,吉林省白山市四名考生孫振國、曹立新、武軍、王惠斌將司法部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成績無效的決定,并公布其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實際成績。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對此案進行了宣判,法院一審駁回了孫振國、曹立新、武軍三人的訴訟請求。王惠斌因經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被視為自動撤訴。
三名原告并未出庭,法院依照受送達人在外地,可委托送達宣判的相關規定,將委托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區人民法院分別向三人送達、宣判。
查成績卻被告知成績無效
原告孫振國、曹立新、武軍訴稱,三人于2004年9月18日、19日在吉林省白山市通化礦務局實驗小學考點參加了司法考試。2004年12月初,吉林省白山市司法局通知考試結果時向其告知,因其試卷答案與他人95%雷同,故“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參加考試”。2004年12月15日,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司向吉林省司法廳國家司法考試處下發《關于劉巖等33名應試人員考試成績被確認無效并給予進一步處理的函》。該函稱:“在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評卷過程中,經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審核,你省劉巖等33名應試人員的試卷為雷同試卷,被確認當年考試成績無效。”“根據《司法考試違紀處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請對上述應試人員作出相應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本人。”在該函所附《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吉林省違紀人員名單》中包括三名原告。
不服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三名原告認為自己在考試中沒有任何違紀行為,司法部作出上述決定既無法律依據,又無事實根據,侵犯其合法權益,不服司法部所作確認國家司法考試成績無效的決定,分別以司法部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司法部所作“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參加考試”的決定;司法部給出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實際成績;司法部賠償因訴訟發生的差旅費等費用。
司法部認定答案雷同有標準
司法部辯稱,司法部審批確認孫振國等三名考生國家司法考試成績無效的行為合法。司法部作為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部門,是作出審批確認國家司法考試考生成績無效行為的合法主體。審批確認孫振國等三人試卷答案雷同、考試成績無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司法部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充分,標準明確,程序合法。
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評卷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卷小組確認該應試人員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三)兩卷以上(含兩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誤點一致的?!薄拔淖直硎?、主要錯點一致”即答案雷同。由于國家司法考試的試卷分主觀卷(試卷四,筆答題)和客觀卷(試卷一、二、三,選擇題)兩種,上述規定同時適用于主、客觀卷兩種情況。因此,在司法考試的評卷過程中,根據主、客觀卷的不同特點,對“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確定了具體的、可操作性的適用標準。
就主觀卷而言,“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是指,兩名以上考生在試卷四的答案中,文字表述高度一致,且在錯誤之處外的文字表述亦高度一致,出現此種情況,即可視為試卷答案異常,考生答題時存在非正常因素,應認定為答案雷同。其認定方法主要由評卷專家在人工對比兩份答卷的文字表述一致性后予以確認。
就客觀卷而言,“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是指,兩名以上考生在客觀卷的答案中,所選擇并涂寫的答案達到95%以上的高度一致性,并且在此前提下,其錯誤選項亦達到80%以上的“主要錯點一致”性,出現此種情形,即可視為試卷答案異常,考生答題時存在非正常因素,應認定為答案雷同。其認定方法主要在對答案進行計算機對比分析后由評卷小組予以分析確認。同時,為保證標準盡量嚴格,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認定準確率,最大限度地減少偶然性因素導致的認定差錯率,司法部明確,同一考生須兩卷以上與他人雷同(雷同100%除外),才可做出雷同試卷的認定和處理。
在評卷過程中,經過計算機評卷系統和人工對比,孫振國、曹立新、武軍的兩張試卷均有雷同情形,符合司法部確定的雷同考生標準。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發布的《司法考試實施辦法》中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應試人員有作弊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后果分別給予警告、確認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具體處理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參照此規定,司法部作為國家司法考試的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國家司法考試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規定,以保障該項考試順利進行,司法部對國家司法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具有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職權。
法院認為,本案中,司法部根據評卷機構認定孫振國、曹立新和武軍三名考生與他人試卷兩卷以上答案主要錯點一致,屬于答案雷同,并依據《司法考試違紀處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確認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認為司法部作出的決定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對原告要求撤銷該決定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原告提出司法部對其作出兩年內不得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決定,其提供的證據材料對此不能予以證明,且司法部亦否認對原告作出了上述決定,故該項主張沒有事實根據,法院不予采信,對其撤銷該決定的請求無法支持。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司法部公布并確認其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各科成績,因無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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