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申請學歷學位認證說明
(針對報考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從2000年1月開始正式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外學歷學位認證工作。2003年11月經教育部港澳臺辦同意,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設立了“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專門從事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80號的相關規定,為配合國家司法考試,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現受理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的學歷學位認證申請。現對有關港澳居民申請學歷學位認證說明如下:
一、受理對象
凡本人愿意報名參加在內地舉行的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香港、澳門居民。
二、受理范圍及須遞交的材料
(一)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習所獲得的學歷學位
1、受理范圍
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正規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得的該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香港特別行政區正規高等教育機構包括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公開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教育學院、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樹仁學院、嶺南大學);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地正規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得的該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
3)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于1997年6月生效前,參加非本地正規高等教育機構在香港開設的學位課程學習所獲得的非本地學位證書;
4)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于1997年6月生效后,參加在香港舉辦的非本地注冊課程或豁免注冊課程學習所獲得的非本地學位證書。
2、申請須遞交材料
1) 填寫完整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證件照一張;
3) 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明;
4)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5) 所獲學位證書;
6) 學習成績單(研究學位獲得者,如無成績單,需提供學校開具的相關研究證明);
7) 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獲得者, 應提供畢業論文目錄及摘要;
8) 所獲外文學位證書、成績單須經正規翻譯機構翻譯成中文,申請者本人翻譯無效。如學位證書或成績單為中外文對照,則不用翻譯。
(二) 在臺灣地區學習所獲得的學歷學位
1、受理范圍
在臺灣地區本地正規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得的該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此處不包括軍警院校頒發的文憑證書。
2、申請須遞交的材料
1) 填寫完整的《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證件照一張;
3) 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明;
4)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5) 本人在臺灣學習期間居留證明;
6) 所獲學位證書;
7) 學習成績單;
8) 獲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者,應提供畢業論文目錄及摘要。
(三) 在國外學習所獲得的學歷學位
1、受理范圍
在國外正規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得的該高等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
2、申請須遞交的材料
1) 填寫完整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證件照一張;
3) 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明;
4)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5) 本人在國外學習期間所持護照(須復印全部出入境記錄,空白頁不用復印);
6) 所獲國外學位證書;
7) 學習成績單(研究學位獲得者,如無成績單,需 提供學校開具的相關研究證明);
8) 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獲得者, 應提供畢業論文目錄及摘要;
9) 所獲外文學位證書、成績單須經正規翻譯機構翻譯成中文,申請者本人翻譯無效。
(四)內地合作辦學項目或機構頒發的學位
1、受理范圍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可在內地授予國外學位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學位的合作辦學項目或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
2、申請須遞交的材料
1) 填寫完整的《合作辦學學位認證申請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證件照一張;
3) 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明;
4)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5) 所獲學位證書;
6) 學習成績單;
7) 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獲得者, 應提供畢業論文目錄及摘要;
8) 所獲外文學位證書、成績單須經正規翻譯機構翻譯成中文,申請者本人翻譯無效。如學位證書或成績單為中外文對照,則不用翻譯。
(五)港澳居民在中國內地高等教育機構學習所獲得的學歷學位證書,不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的認證范圍之內。
三、申請認證步驟
(一)申請人領取或下載申請表。每份申請表只可用于一份學位證書認證申請。下載申請表網址:www.cscse.edu.cn
(二)請申請人依照申請辦法及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申請表》、《合作辦學學位認證申請表》(港澳居民適用),并準備材料。申請人可用藍色、黑色圓珠筆或簽字筆填寫,也可通過電腦錄入方式填表。如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可能會延誤申請的辦理。
(三)在備齊申請材料后,申請人攜帶全部原件及復印件一套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提交申請。
(四)對于屬于認證范圍之內且材料齊備的申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將予以受理,在累計15個工作日辦結并通知申請人認證結果。
(五)如有需要,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會就認證事宜直接與申請人聯系,要求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因此請申請人務必提供詳細有效的聯絡方式,以便及時聯系,以免延誤辦理時間。
(六)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四、受理認證地點、時間及相關說明
(一)在北京的港澳居民可攜帶所有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一套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提交申請。對屬于認證范圍之內且材料齊備的申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將當場予以受理并留存全套復印件,開出受理憑證及繳費通知單。
受理地點: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15號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117室(北京語言大學家屬區內學一樓)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1:00、13:30-16:30(如遇國內法定節假日,不辦公)
(二)為方便港澳居民申請學歷學位認證,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專門委托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集中受理港澳居民提交的申請。屆時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將派員赴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咨詢。
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
集中受理時間:6月11日、12日
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
集中受理時間:6月13日-17日
五、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經國家發改委批準,每件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費為360元人民幣。
(二)交費方式及相關說明:
1、申請人可以采用現金支付、銀行匯款兩種付款方式。為了匯款能夠及時到賬,請以人民幣支付。恕不接受個人支票。
2、現金支付:僅限于直接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提交認證申請的申請人。費用在受理之時收取,并提供發票。
3、銀行匯款:采用銀行匯款方式付款的申請人,請將認證費電匯到以下帳戶:
開戶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北京成府路支行
戶 名: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賬 號: 0132014210001422 (只可匯學歷學位認證費,共360元人民幣;匯款時須注明認證申請人中文姓名)
4、請務必在匯款單上注明認證申請人本人中文姓名,并在匯款單附言中注明學歷學位認證費360元人民幣,以避免匯款單內容填寫不準確而延誤申請人收到認證書的時間。
5、申請人辦理電匯手續之后,應立即將匯款單復印件傳真至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備查。傳真:(8610)8230 1166
六、認證書的領取和郵寄
(一)在北京直接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提交認證申請的申請人,可依據受理憑證(第二聯)上注明的取證日期,攜帶受理憑證、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費發票前來領取認證書。領取認證書時,請您仔細核對認證書上的各項內容,防止出現差錯。如委托他人領取,受委托人必須攜帶申請人出具的委托書、受理憑證、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費發票前來領取。
(二)申請人如不便在北京領取學歷學位認證書,可以選擇郵寄方式送達學歷學位認證書。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會在確認認證費已交納后,將認證書寄往申請人指定地址。
(三)郵寄的時間及費用:
中國內地掛號郵寄7-15天;港澳臺及國外掛號郵寄15-25天。郵寄時間不計入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承諾的15個工作日之內。選擇掛號郵寄方式,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負擔郵寄費用(關于郵寄時間及其他相關業務詳情請向當地郵政部門查詢)。
如申請人需要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以快遞方式郵寄學歷學位認證書,請申請人在申請表格內注明“要求快遞”字樣,并在EMS及DHL兩家快遞公司中選擇服務。快遞費用由申請人本人支付,申請人需在交納認證費的同時另外支付特快專遞費:
EMS中國內地: 20元人民幣
EMS中國香港、澳門:95元人民幣(其中包含5元人民幣報關費)
DHL中國香港、澳門:99.45元人民幣 (其中包含9.45元人民幣燃油附加費)
上述快遞費用均指單件重量不超過500克的文件類快遞價格。中國臺灣地區及國際快遞資費標準詳請見EMS及DHL業務資費表。特快專遞時間不計入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承諾的15個工作日之內。
七、聯絡方式
(一)如有查詢,請通過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的方式與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聯絡:
電子郵件:chancy@stnet.cscse.edu.cn
傳 真:(8610)8230 1166
(二)如對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的工作有任何意見,請通過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的方式進行投訴:
傳 真:(8610)8230 1166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聯絡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15號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辦公室
郵政編碼:100083
注:港澳居民如已獲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則無需再次申請學歷學位認證。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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