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
我國第一次國家司法考試開始于2002年,此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要分別經過三個考試。
我國首先確立的是律師資格考試,第一次全國律師資格考試開始于1986年,當時實行的是每兩年進行一次考試。隨著律師制度走向正軌、律師職業的缺口越來越大,到了1993年以后,律師資格考試改為每年進行一次,截至到2000年共進行了11次律師資格考試,總計有18萬人獲得了律師資格。
1995年以前,如果要從事法官、檢察官工作,需要由法院、檢察院直接提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任命,直到1995年因為《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頒布實施,法院和檢察院系統才分別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制度。1995年、1997年和1999年法院系統和檢察院系統各自進行了三次考試。
比較律師資格考試、初任法官考試和初任檢察官考試,我們會發現它們有很多的不同點。律師資格考試是面向全社會進行的,凡是符合條件的均可以報名,法律教|育網+原創而且考試內容與范圍較廣,基本涉及到所有的法學主干學科。初任法官考試和初任檢察官考試都只限于法院或檢察院系統內部的人員報名,初任法官的考試比律師資格考試少考國際法和國際私法。初任檢察官考試則只考察刑事法律,而很少涉及民商與經濟方面的法律。
2001年6月30日,九屆人大第22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案,兩法修正案附則明確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這標志著合律師資格、初任法官和初任檢察官三項考試于一身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正式確立。2002年在神州大地進行了第一次國家司法考試,由此有華夏第一考的司法考試拉開了帷幕。
來源:法律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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