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司法廳公告
魯司公告第24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分別簡稱《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證法》)和《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及司法部《關于做好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通知》(司發電【2008】4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山東省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報名
(一)報名條件。
1.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于國家或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這一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后,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或公證員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1.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方式分為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
2. 網上預報名時間:6月11日至25日。報名人員應在此時間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即中國普法網,網址:http://www.legalinfo.gov.cn)進行網上預報名。
3. 現場報名確認時間、地點:山東省17個市級司法局均設立現場確認點。現場報名確認時間,濟南、青島、淄博、煙臺、濰坊、濟寧、臨沂7市為7月7日至20日;棗莊、東營、泰安、威海、日照、萊蕪、德州、聊城、濱州、菏澤10市為7月10日至20日。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須在此時間內到報名地市司法局確認點進行現場確認。未網上預報名的人員可在上述時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報名點進行現場報名。
4.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報名或確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持工作、學習單位開具的證明可以在工作、學習地報名。
(三)報名材料。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持護照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戶籍證明。
2.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憑所在院校出具的證明(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報名。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3.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報名人員,須提交戶籍證明復印件(打印版);報名表中所填寫的戶籍代碼應與戶籍地一致。
4. 本人到確認點現場采集照片。
5.本人通信地址。
6. 交報名考務費260元。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發給準考證主證,經省司法廳復審合格,生成準考證副證,由報名人員自行從司法部網站下載。報名人員確實無法下載準考證副證的,可通過以下方式獲取:
(1)在9月1日至10日內自行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領取。
(2)按準考證主證所列電話,與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聯系確認后,于首場考試開始前在考點現場領取。
二、考試
(一)考試時間。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20日、21日。具體為:
試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二)考試內容、方式與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
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張試卷,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各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三)考試紀律。
應試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四)試題參考答案異議。
為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進一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司法部將在9月22日上午8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在9月25日上午8時公布考試試題參考答案。應試人員對試題參考答案有異議的,可在9月25日至30日期間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該網站“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異議專區”中提出并說明理由。司法部將組織專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的意見,并在試卷正式評閱工作開始前提交專門成立的“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研究、論證。經“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論證的參考答案為試卷評閱的依據。
三、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應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試合格成績通知書和畢業證書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考試合格并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考試的復習與輔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依據該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山東省司法廳和各市司法局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托任何單位進行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輔導。
五、評卷與考試成績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
評卷工作結束后,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并由各市司法局書面通知應試人員。
六、香港、澳門居民報名考試有關事宜
(一)報名條件。
1.身份條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分別向報名承辦機構提交以下證件及復印件:
(1)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特別行政區護照。
(2)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證明。
報名時,上述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由報名承辦機構留存。香港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中國委托公證人名單可向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協會查詢;澳門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曾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澳門居民,其身份證件已經公證的,可免于重新進行身份證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的公證。
2.學歷條件。香港、澳門居民報名時,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向報名承辦機構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國外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已經完成學業但由于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憑所在院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學位)認證。經學歷(學位)認證后可以向報名承辦機構申請報名,但報名時須按要求做出相關承諾。
學歷(學位)認證的具體辦理方法,詳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即中國留學網,網址:http://www.cscse.edu.cn)。
報名時,所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證明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交報名承辦機構留存。
(二)報名方式與地點。
1. 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港澳居民報名實行網上預報名和現場報名。報考人員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填寫《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港澳居民)》進行網上預報名;隨后,按照本地區規定的現場報名時間、地點到報名現場進行審核確認。未進行網上預報名的,也可以直接到報名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2.在山東省工作、學習、居住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可以在香港或者澳門報名,也可以在山東省居所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名點報名。
(三)考試地點。
在山東省報名的,在報名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七、臺灣居民報名考試有關事宜
為方便在山東省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根據司法部《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就有關報名考試的具體事項安排如下:
(一)報名條件。
1.身份條件。具有臺灣地區居民身份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
報名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向受理報名的機構提交以下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和臺灣居民身份證;不能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應當提交臺灣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謄本或者戶口名薄。提交戶籍謄本或者戶口名薄復印件的,須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
受理報名的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報名人同時提交其它有關證明。
報名時,上述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由報名審核機構留存。
2.學歷條件。臺灣居民報名時,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同時提交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已經完成學業但由于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臺灣居民,可以憑所在院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學位)認證。經學歷(學位)認證后,符合條件的可以向報名受理機構申請報名,但報名時須按要求做出相關承諾。
學歷(學位)認證的具體辦理方法,詳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即中國留學網,網址:http://www.cscse.edu.cn)。
報名時,所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證明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交報名審核機構留存。
(二)報名方式與地點。
1. 參加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的臺灣居民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臺灣居民預報名通道填寫《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臺灣居民)》進行網上預報名;按照山東省規定的現場報名時間、地點,攜帶報名材料到現場進行審核確認。未進行網上預報名的,也可以直接到報名現場辦理報名手續。
2. 在山東省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臺灣居民,應在其居所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名點報名。
(三)考試地點。
臺灣居民在山東省報名的,應當在報名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八、其他事項
(一)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時,應當遵守報考地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使用簡體漢字印刷,香港、澳門、臺灣的應試人員在填寫本人信息和答題時,可自行選擇使用繁體漢字或簡體漢字。
(三)有關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參加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其他相關信息,可直接登錄司法部網站查詢。
(四)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事宜,仍按司法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辦理。
九、報考咨詢
各報名點咨詢電話如下:
濟南 0531-82024387 82024389
青島 0532-85912221 85912230
淄博 0533-6218176
棗莊 0632-3327070
東營 0546-8336971
煙臺 0535-6660724
濰坊 0536-8789721
濟寧 0537-2716981 2716925
泰安 0538-8512359
威海 0631-5227493
日照 0633-8816322
萊蕪 0634-6217544
臨沂 0539-8317157
德州 0534-2325528
聊城 0635-2992073
濱州 0543-3361587
菏澤 0530-5383319
山東省司法廳 0531-82923162
山東省司法廳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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