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卷五(答案)
參考答案:
一.填充(每題1分.共10分)
1.任何單位個人2.委托收費3.委托人4.司法行政機關5.執行律師職務6.拒絕擔任辯護人7.國家機密個人陰私8.國家機關團體9.本案材料個人10.社會主義事業人民利益
二.判斷題(共10分,每題1分)
1.錯2.錯3.錯4.對5.對6.對7.對8.對9.錯10.對
三.(10分)
1.辯護詞采用了間接反駁的方法。(4分)
2.間接反駁本身包含了直接反駁,間接反駁在證明反論題的同時就直接反駁了原論題。這種方法將間接反駁和直接反駁結合使用,兼有二者的優點。(6分)說明:答案中個別文字不一致,但表述確切的仍可得分。
四、(20分)
答:1.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施工單位的作法顯然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致使公民甲受到嚴重傷害,因此,施工單位對此應承擔責任。根據《民法通則》119條規定賠償甲的醫療費和誤工收入。(10分)
答:2.根據本案案情和《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公民甲的傷害結果顯然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我們也應同時看到,公民甲對自己被傷害的結果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因為,根據交通規則,騎車應靠右行駛。本案中甲由西向東騎行,應靠南側騎行,如果甲遵守了這一規則,他便不會受到傷害。根據現場的情況看,甲的行為顯然也存在過錯。當然,我們強調甲的過錯,并非要為施工單位推卸責任,可以設想由于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為所有過往行人、車輛設下了潛在的危險,假設甲出事當晚按規則靠南行駛,那么由東向西的行人、車輛按規則行走又將會發生什么情形呢?簡而言之,后果不堪設想。因此,甲的傷害結果是由于施工單位和甲本人的過錯所致,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公民甲亦應承擔他自己的一部分損失。(10)
說明:答案中文字不一致,但表述確切的仍可得分。
五、(共50分)
A.辯護詞(26分)
辯護理由(每一小點5分,共20分)
1.簡要闡明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搶奪罪的事實和理由;
2.指出被告人隨手用手中的小報拋散在失主臉上,不能認定為"施用暴力"。指控被告人將失主打倒在地,沒有證據,不能成立;
3.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交待了罪行,認罪態度是好的;
4.失主是被火車軋死的,與被告人的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結論(2分)依法向法院提出明確的要求
文字要求(4分)
文字通順(無明顯語法錯誤),標點準確,無錯別字。
B.擬制辯護觀點(16分)
1.被告人李翠燈不明知戴嚴景正"重罪在身";(6分)
2.指控被告人窩藏贓物沒有證據,不能成立;(5分)
3.被告人有孕在身,量刑處罰時,應予考慮。(5分)
C.辯護思路(8分)
1.指控被告人伙同其妻包庇、窩藏戴嚴景沒有證據。因他始終不知道戴的犯罪情況和小箱就是贓物,因而徐不構成窩藏、包庇罪;(5分)
2.徐在審訊中交待了罪行,認罪態度好。(3分)
說明:答案中文字不一致,但表述確切的仍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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