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考什么-司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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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考什么-司考是什么
一、司考是什么?
1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目標是,通過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試方式和方法,檢驗應試人員是否具備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從事法律職業所應具備的知識和能力。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定義和規定,國家司法考試包含三個主要特點:
第一,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級”的考試。與其他行業協會、地方資質或認證考試不同,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全國性的考試之一,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機構統一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司法行政機關考試機構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因此它又叫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第二,司法考試是“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目前國家司法考試所涵蓋的法律職業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個大類,其他法律職業不在此列。
第三,它是職業資格考試。即只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后,才能取得從事上述法律職業的資格,司法考試是從事上述法律職業的“門坎”。
2司考由來。1995年前,我國的法官、檢察官由法院、檢察院直接提名報同級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檢察官法》頒布實施后,兩院系統分別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制度。規定通過考試者方能提請人大任命為法官、檢察官。法院系統于1995、1997、1999進行了三次初任法官考試。檢察系統亦同樣舉行了三次初任檢察官考試。
而律師資格考試制度,先于法官、檢察官資格考試而建立。1986年全國舉行了首次律師資格考試,以后1988—1992每兩年舉行一次考試,1993以后改為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先后共舉行了11次考試,通過人數達18萬人左右。
上述三種考試具有三個明顯區別:
第一,在應試人員的范圍上,律師資格考試面向社會,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初任法官和初任檢察官考試面向系統內部,只有法院、檢察院的人員才有資格參考。
第二,在考試科目上,律考的內容與范圍最廣,基本涵蓋了法學的主干學科。初任法官考試比律師考試科目要少,不包括國際法、國際私法。初任檢察官考試面則更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和經濟法律相對較少。
第三,在試卷與題型上,律考為四卷,題型包括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初任法官和檢察官考試為三卷,試題形式包括選擇題、判斷題、改錯形式的客觀題,簡答題、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書寫作等主觀題。后兩者的主觀題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2001年6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案,兩法修正案附則明確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這一規定,標志著統一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
3.考試目標
國家司法考試的目標是,檢測應試人員是否掌握了規定的考試科目包含的基本知識,能否靈活運用這些知識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處理實際問題,亦即是否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4.考試方式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進行一次,實行全國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卷,堅持報名條件與程序、考試內容、考試方式、應試管理、評分與合格標準公平、公正的原則。考試采用閉卷方式,在規定時間和指定考場,由應試人員獨立閉卷筆答試卷試題。
每次考試時間為2天,上、下午共4場考試。與此相對有四份試卷,2004年前每卷100分,總分為400分,2004年改為每卷150分,總為共600分合格分數線,每年考試后由司法部會同“兩高”根據各方面情況最終確定。
5.考試內容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五個方面: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命題范圍以每年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2003年和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的科目都是14門,具體科目是:
法理學、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和法律職業道德。
根據2003年、2004年試卷的情況,以上科目內容在各卷中的分布為:
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和法律職業道德8科;
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3科;
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3科;
卷四:實例(案例)分析。2003年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5科。2004年改為: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8科。
6.考試題型
國家司法考試的題型有兩大類:
第一類是前三卷的客觀選擇題。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每卷分別為100題。其中:2003年單選題30道、多項選擇題50道、不定項選擇題20道,每題1分,每卷100分,相應分值比例即30∶50∶20;2004年則改為單項選擇題50道,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50題,每題2分,每卷150分。前三卷的考試時間均為180分鐘。
第二類是第四卷的主觀性分析試題。2004年考綱規定應包括:分析簡答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但實際卷面沒有法律文書題。原卷四一般出10道題左右,每題8—12分,共100分。2004年卷面為8道題,150分,考試時間改為210分鐘。
同時考試大綱還規定,合格人員必須參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試,且任何一卷都不得為零分。應試人員各卷的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7.報考條件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前述關于報考學歷、專業條件,根據法官法第9條、檢察官法第10條、律師法第6條的規定,應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第二,經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分別制定的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的學歷條件的原則意見審核確定,適用上述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68條規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還規定了以下兩類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司考,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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