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司法廳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司法部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總體安排,現就我區組織實施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對于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應當具有的法律專業知識的程度暫不做要求);
“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我區共有14個市、縣(區)(靈武市、永寧縣、賀蘭縣、平羅縣、鹽池縣、同心縣、原州區[固原市]、西吉縣、隆德縣、涇原縣、彭陽縣、中寧縣、海原縣、紅寺堡區[吳忠市]),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適用以報名人員戶籍為準,即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報名學歷可以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放寬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學校2011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普通高等學校”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依法設立并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舉辦全日制本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
“普通高等學校2011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是指: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2011年應屆畢業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經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的在校本科學生且2011年應屆畢業。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或者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和地點
1、2010年我區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報名分為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
2、2010年我區國家司法考試統一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5日0時至6月25日24時。報名人員必須在規定期限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結束后,不予補報。
3、2010年我區國家司法考試現場確認時間為7月1日至7月20日。
4、現場確認地點:我區現場確認點分別設在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司法局。
(1)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持工作、學習單位開具的證明可以在工作、學習地確認。
(2)報名人員可以選擇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內蒙古自治區設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西藏自治區設藏文試卷考點、考場,吉林省設朝鮮文試卷考點、考場。
(3)根據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的規定,駐偏遠地區的軍隊現役人員,在地方考試更為便利的,可以選擇在地方報考,按規定進行網上報名,并持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介紹信,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5、現場確認時間及聯系電話:
銀川市: 7月1日至7月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聯系電話:0951-6888798
石嘴山市:7月1日至7月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聯系電話:0952-2035360
吳忠市:7月1日至7月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聯系電話:0953-2123134
固原市:7月1日至7月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聯系電話:0954-2088815
中衛市:7月1日至7月20日,周六、周日休息。聯系電話:0955-7068635
(三)報名材料
現場確認時,報名人員須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報名人員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未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軍官證、士兵證。
持護照報名的,除提交護照外,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2、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報名人員畢業證書遺失的,須按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補辦畢業證明,并持補辦的畢業證明報名。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單科成績已全部合格的人員,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部單科合格證書和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畢業證明或者主考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主考學校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報名。
普通高等學校2011年應屆本科畢業生須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中法律專業的范圍:法律、法學、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學、商法、刑事司法、律師、監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務、法律事務、書記官、刑事執行、民事執行、行政執行、刑事偵查技術、司法鑒定技術、安全防范技術、司法信息技術、司法信息安全、海關國際法律條約與公約、檢察事務、經濟法律事務、監獄管理、勞教管理、罪犯心理測量與矯正技術、司法會計、涉毒人員矯治等專業。(《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試行)》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目錄》)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復印件。
3、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須提交居民戶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復印件;報名表中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一致。
4、有無違法違紀的證明。
5、各市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按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核定的報名費標準,交納報名費220元。報名人員交納報名費后,因報名人員原因致使報名無效的,不再退還其報名費。
(四)準考證
經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確認其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且已交納報名費用的,準予核發準考證主證。經自治區司法廳復審合格,準予生成準考證副證,由報名人員從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因各種原因確實無法下載準考證副證的,可以在2010年8月30日至9月8日(周六、日除外),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自行領取。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應試人員須同時攜帶準考證主證與副證參加考試。
二、考試
(一)考試時間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1日、12日。
試卷一:9月11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三:9月12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12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二)考試內容、方式與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一命題。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作為命題依據。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分為四張試卷,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各卷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三)考試紀律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司法部在9月13日上午8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在9月16日上午8時公布考試試題參考答案。應試人員對試題參考答案有異議,可以在9月16日至22日登錄司法部網站,在“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異議專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三、考試復習依據
應試人員可依據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司法部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托任何單位進行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輔導。
我區司法行政機關也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不委托任何單位進行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輔導。
四、香港、澳門居民報名參加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宜
依據《司法部關于做好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通知》中,有關港、澳居民報名參加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具體事項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臺灣居民報名參加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宜
依據《司法部關于做好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通知》中,有關臺灣居民報名參加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具體事項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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