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及司法部公告(第117號),現將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對于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應當具有的法律專業知識的程度暫不作要求);
“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十四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于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區所轄縣(市、區);重慶、陜西省(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的適用以戶籍為準,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或者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三)報名人員應當注意把握的報名政策條件及具體要求。
1、報名人員需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證報名。現役軍人報名時,已領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證報名,未領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證的,可使用軍官證或士兵證報名。
2、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普通高等學校”是指:依法設立并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舉辦全日制本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是指: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畢業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經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的在校本科學生且2013年應屆畢業。但必須由所在學校出具學籍證明(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報名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因普通高等學校做出延長學籍決定至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報名。
就讀香港、澳門、臺灣大學或國外大學的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不屬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確的“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范圍。
3、報名人員戶籍為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報名。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的適用以報名人員現戶籍所在地為準,填寫的戶籍代碼信息應當與戶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及法律專業范圍可在司法部發布的公告查詢。
4、普通高等學校2012年應屆本科畢業生,網上報名時尚未領取畢業證書的,學歷統一填寫“本科畢業”,并說明原因。
5、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單科成績已全部合格的人員,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部單科成績合格證明和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畢業證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查下載)報名,報名學歷統一填寫“本科畢業”。
6、對成人教育、電視大學、網絡教育高等院校的2012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因尚未完成全部課程而在報名期限內不能取得畢業學歷證明的,可持所在院校出具的證明函先期報名,待取得全部單科合格成績后,在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規定報名時限內,憑全部單科合格成績證明,下載領取準考證,參加考試,報名學歷統一填寫“本科畢業”。
7、依據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的規定,現役軍人報名應出具所在部隊團級以上政治機關證明或介紹信。現役軍人報名時,戶籍統一選擇“解放軍”,報名時不享受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
8、對于報名人員身份證遺失或證件號碼因重號發生變更的,必須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或由本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考試結束,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在辦理審核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時,必須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9、單持護照報名人員,報名時除提交有效護照外,須同時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并出具“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證明。
10、報名人員因助學貸款尚未還清、畢業證書暫扣畢業學校的,考試結束后,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在辦理審核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時,必須提交所在學校或貸款銀行出具的加蓋學校公章的證明和畢業證書復印件。
11、鑒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未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限定,對報名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暫不作要求。
12、凡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的報名人員,可選擇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和吉林省報名,上海考區不予受理報名。
考試結束后,凡參加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在司法部規定審核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期限截止前,必須提交與報名承諾信息相一致的證明材料和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不能在規定期限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和畢業證書的,視為不符合規定的報名條件,已經參加考試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二、學歷條件
(一)對于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和學歷文憑的認可、管理和解釋,以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為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2012年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有效學歷證書為:
1、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所頒發的畢業證書;
2、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畢業證書;
3、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納入國家招生計劃并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錄取,在黨校、軍事院校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
4、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網絡教育試點的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的遠程(網絡)教育畢業證書;
5、符合教育部、解放軍總參謀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畢業證書。
(二)對報名人員的學歷證書是否屬于國民教育序列或者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以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www.chsi.com.cn)查詢結果為準。在進行查詢后仍不能判別的,需由報名人員提供教育部中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加以確認。對于報名人員的學歷證書真偽有疑義,不能判別的,報名人員須按照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有關證明。凡不能提供畢業證書原件和學歷學位認證報告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不符合報名條件,已經報名參加考試的報名無效,考試成績無效。
(三)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認證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對于已經完成學業但由于學制原因目前尚未領取畢業證書的,可以憑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認證服務中心申請學歷(學位)認證,經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但須按照要求做出相關承諾。
學歷(學位)認證具體辦理方法,可查閱教育部留學認證服務中心有關認證系統網站。教育部留學認證服務中心設在本市學歷(學位)認證受理部門:上海海外人才服務中心,地址:閘北區梅園路77號4樓。聯系電話:021—32508010。
教育部留學認證服務中心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學認證服務中心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四)報名人員持軍隊院校頒發的本科以上畢業證書的,其學歷證書必須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1995)參訓字第034號】,凡未經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聯合批準的軍隊計劃外招收的地方學生,不承認其學歷(學位)。所持畢業證書在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無法查詢的,須經教育部中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加以確認。
(五)報名人員畢業證書遺失的,須按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補辦畢業證明,并持補辦的畢業證明報名。報名人員畢業證書上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出生年月日與身份證件不符的,須由畢業院校出具相關證明。
三、報名方式、時間、流程
(一)報名方式。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實行報名全程網絡化管理,不進行報名現場確認。凡在上海考區報名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司法部報名網站(網址:http://www.moj.gov.cn)進行網上報名。
(二)報名時間。
網上報名時間為2012年6月11日0時至6月25日24時。凡在規定網上報名截止時間內未報名的,不予補報名。
(三)報名流程。
網上報名時,凡在上海考區報名人員報名地點應選擇“上海市”,并按照以下報名流程操作:
1、閱讀報名公告、報名須知、報名條件和報名流程。
報名人員進入報名網站后,應仔細閱讀“報名須知”、“報名條件”和“報名流程”,做好報名準備工作,真實、準確填寫報名信息,了解掌握報名政策和具體要求。
2、填寫報名信息并做出信息確認承諾。
報名人員進入報名信息填報程序后,應當由本人真實、準確填寫報名信息,并做出信息確認承諾,證明本人符合報名條件。同時,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要求做好報名證明材料準備工作,凡填寫、提供虛假、不實信息或證明材料騙取報名的,一經查實,視為報名無效、考試成績無效,并視情給予相應處理,必要時可向報名人員所在單位、院校通報,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應當由報名人員自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3、上傳報名電子照片。
報名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要求和報名系統提示上傳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藍色或紅色底)證件電子照片,照片類型為jpg格式,參考尺寸為413像素(寬)×626像素(高),比例在1:1.52左右;40KB≤文件大小≤60KB。
上傳照片必須清晰完整,需顯示雙肩、雙耳,為便于報名人員提交符合規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可參照報名系統提供的《電子照片制作指南》進行編輯,但不得進行PS處理,不得上傳全身照、風景照、生活照、背帶(吊帶)衫照、藝術照、側面照、不規則手機照等。報名人員上傳的電子證件照片將作為本人報名表、準考證、考試成績通知單、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唯一使用的照片,并注意妥善保管。
凡在報名時間截止時間內,上傳的證件照片不符合規定要求,并不能及時進行更新的,將無法下載準考證。
4、網上交納考務費。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實行網上交納考務費。報名人員應當按照要求交納考務費。經市物價管理部門核準,上海考區報名人員應當交納考務費為人民幣220元,報名人員只有交納考務費后報名才真正完成。報名人員網上報名時,應當仔細閱讀網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使用已開通并可供網上支付的銀聯卡,選擇支付銀行,進入網上支付平臺頁面后,應設置個人賬戶和密碼,按照網上支付流程和指定賬戶完成網上交費。報名人員網上支付成功后,報名系統會給予提示信息,報名人員必須牢記自己設置的密碼,以便進行報名信息查詢、信息修改、下載準考證、下載考試成績通知單。
報名人員交納考務費后,因不符合報名條件或個人原因致使報名無效的,交納的考務費不再退還。凡需要交納考務費定額收據人員,可在8月25日至9月10日(國定假、雙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憑準考證到上海司法會堂領取(地址:中山西路1538號)。
5、網上下載準考證。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不實行準考證主副證制。凡在上海考區報名人員,網上報名成功后,可在司法部規定時間內(8月20日至9月23日),登錄司法部報名網站自行下載準考證(彩色、黑白打印均可)。為防止考試舞弊行為,考點學校、考場號、座位號均由報名系統自動生成,由此給報名人員造成的不便請予理解。報名人員必須牢記自己的準考證號碼,憑準考證、有效身份證參加考試。
四、考試
(一)考試時間。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22日、9月23日。
試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二)考試內容、方式與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一命題。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作為命題依據。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分為四張試卷,每張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各卷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應試人員可依據司法部制定的《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進行復習備考。司法行政機關不舉辦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托任何單位進行考前培訓輔導。
(三)考試要求和紀律。
應試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填涂、作答;應試人員應當遵照《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的規定, 誠信參考,遵守考試紀律,維護考場秩序。
(四)試題參考答案異議。
為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進一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司法部在9月24日上午8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在9月27日晚20時公布考試試題參考答案。凡對試題參考答案有異議的,可以在9月27日晚20時至10月2日24時登錄司法部網站,在“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異議專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司法部組織專人匯總情況,整理意見,提交“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研究論證。經“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論證的參考答案為試卷評閱依據。
五、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1、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考試成績。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經審核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授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和證書頒發事宜,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
2、考試成績公布后,凡在上海考區參加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應試人員,可在11月20日前后登錄司法部報名網站自行查詢并下載《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本市司法行政機關不另寄發書面成績通知單。
3、凡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應試人員,應當在司法部規定審核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凡不能提交有效證明材料的,視為不符合報名條件,當年報名無效、考試成績無效。
其中:凡以法律專業專科學歷報名的,必須選擇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或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可在本人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申請B類或C類法律職業資格,并提交畢業證書原件、戶口簿原件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打印版)戶籍證明。
凡報名人員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提交學歷為本科以上的,網上報名時,必須對“是否選擇(或者放棄)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進行選擇。對于選擇享受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的報名人員,若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可在本市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申請A類法律職業資格,同時提交本人畢業證書、戶口簿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打印版)戶籍證明;若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應當在本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資格申請確認手續后,回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申請C類法律職業資格,并提交畢業證書、戶籍簿或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打印版)戶籍證明。
對于選擇放棄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的報名人員,若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可在本市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申請A類法律職業資格,若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不得提出授予申請B類或C類法律職業資格。
4、經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的2013年應屆畢業生,且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授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具體時間、地點和要求,由上海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于2013年7月31日前,在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服務平臺另行公告。
六、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報名考試有關事項
凡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和臺灣居民在本市報名參加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必須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若干規定》和《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若干規定》,必須在司法部規定報名截止時間內進行網上報名,在司法部規定報名截止時間內未網上報名的,不予補報名。
網上報名時,報名地點應選擇“上海市”。具體報名時間、報名方式、報名流程,考點考場安排、準考證及考試成績通知單獲取方式、授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方式等事項,與內地其他報名人員相同,以上海市司法局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辦理。
七、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司法部報名網、上海司法行政門戶網、中國上海門戶網、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服務平臺網、東方律師網、東方法治網等網站發布。
2、有關國家司法考試相關政策咨詢,可登錄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服務平臺(網址:http://www.sk.justice.gov.cn)查詢。
3、咨詢服務方式:
凡涉及國家司法考試政策事項,可向上海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電話咨詢:(021)24029790;(021)64743238;(021)24029994,咨詢服務時間:每天09:00—17:00。
凡涉及網上報名系統操作問題,可向北京信諾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電話咨詢:(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詢服務時間:每天08:00—22:00。
凡涉及網上交納考務費事項,可向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電話咨詢,(0571)88158090;(0571)88156688。咨詢時間:網上報名期間24小時服務。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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