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特點。
1.立法指導思想
清末修律自始至終貫穿著“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的方針。因此,借用西方近現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堅持中國固有的封建制度內容,即成為統治者變法修律的基本宗旨。法|律教育網
2.變法修律的內容
清末修訂的法律表現出封建主義傳統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堅行君主體制及封建倫理綱常“不可率行改變”,在新修訂的法律中繼續保持肯定和維護統治的傳統;另一方面又標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國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內容與先進的近現代法律形式同時顯現在這些新的法律法規之中。
3.法典編纂形式
在法典編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變了傳統的“諸法合體”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分別制定、頒行或起草了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法院組織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4.變法修律的功能
它是統治者為維護其搖搖欲墜的反動統治,在保持君主政體的前提下進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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