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6」高檢辦發第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近幾年來,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中,不嚴格執行《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復查決定不能及時執行或拒不執行;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越級請示上級人民檢察院非主管部門,而上級人民檢察院非主管部門未經復查,便輕率表態,指令中止執行復查決定,致使一個案件數年得不到正確解決。為了統一思想認識,理順關系,嚴格執法,現就復查刑事申訴案件中的有關問題再作如下通知:
一、 必須嚴格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復查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嚴格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決定,是貫徹執行法律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的具體體現,以利于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中,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中關于“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復查決定必須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書面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復查決定不得拖延執行或拒不執行。
二、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復查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按組織法原則,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后,正式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反映,但在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改變原決定前,不能停止復查決定的執行。
三、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一律歸口辦理。根據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刑事檢察部門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率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其他刑事案件的申訴一律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辦理。凡上級檢察院已作出復查決定的申訴案件,任何非主管復查業務部門或個人,未經法定程序立案復查,無權同意或指令下級院中止對復查決定的執行。
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中,要嚴格按此通知精神辦理,發現問題及時請示匯報。
199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