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各級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各級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各級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各級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的通知
1966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1956年10月,我院為了執行人民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各項原則和制度,曾在總結14個大、中城市審判經驗的基礎上,發布試行了“各級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這是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的。試行以來,對于統一審判程序,提高審判工作,起了一定作用。
但由于形勢的發展和審判經驗的不斷豐富,特別是1958年司法工作的大躍進,這個“總結”的某些規定與實際工作需要已不完全相適應。因此,我院于1959年7月,曾擬訂修改這個“總結”的計劃,通知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總結這方面的經驗。修改計劃著重指出:研究修改程序時,必須貫徹黨的領導,群眾路線,司法工作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為黨的中心工作服務,有利于對敵斗爭等原則;肯定其中適用部分,拋棄其中不適用部分。這些都是正確的。但這個計劃,當時因故沒有實現。近兩年來,為了貫徹中央關于依靠群眾專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針,各地人民法院普遍地實行了依靠群眾辦案,審判工作中的群眾路線又有新的發展,大大突破了“總結”的規定。盡管其中一些基本制度程序,例如:“案件的接受”、“審理案件前的準備工作”、“審理”、“裁判”、“上訴”、“死刑復核”、“再審”、“執行”等,現在仍然需要,但其中有些具體規定,例如:刑事方面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范圍、法院組織預審庭審查公訴案件等;民事方面當事人起訴或上訴都應當用訴狀或上訴狀、傳喚當事人和證人一律用傳票等,都是與黨委領導下的群眾路線不相適應的。因此,在第七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上,有的同志提出審查這個“總結”的意見是必要的。經我院研究認為:今后在審判工作實踐中,對“總結”的規定,應以毛澤東思想為指針,通過總結經驗,認真研究,凡是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特別是妨礙依靠群眾辦案的,予以破除,創立符合黨委領導下的群眾路線的制度程序;凡是審判工作需要而又切實可行的,仍要參照試行。請各地人民法院將在依靠群眾辦案中總結的好經驗,隨時報送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