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審判程序等幾個問題(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審判程序等幾個問題(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審判程序等幾個問題(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于審判程序等幾個問題(節錄)
1950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華東分院
南京市人民法院:
一、我們的審判制度,基本上是三級二審制,即區人民法院管轄受理的一般刑事民事案件,以市院為終審,但這之中如有重大疑難案件(事實復雜,適用政策法令可能有疑問等),當事人有不服者,得準許其上訴本院。此種準許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應在判決書末尾記明:“不服本判決可于收到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總之,準許上訴第三審與否,應由你院按照上述原則掌握決定,而不能事先作機械劃分。
二、關于審級問題,已如前項所說,如此處理,即不致發生三級三審問題。至于郊區案件的處理,本院建議按照地域與便利訴訟人民的原則,將郊區的訴訟劃分給就近的區人民法院管轄受理,訴訟管轄范圍,不必與行政區劃定要一致。
三、為節省時間,顯無理由的上訴案件,如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逾越上訴期限的當事人不合格的等案件,可由你院裁定駁回。但此項裁定,得準抗告,應在裁定書末尾記明:“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受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抗告于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四、凡有先付執行必要的條件,可在判決主文內同時宣告;如原告要求先付執行,得依具體情況,酌令提供擔保,先付執行。如判決前或判決后有保全債權之必要,亦可斟酌具體情況,以裁定準許先行扣押,但均應在裁定書末尾記明:“本件準許抗告”。先付執行或先行扣押后,如經判決確定系受虛訴者,得令原告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