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行為規范(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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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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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發〔2007〕7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現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行為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1月15日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行為規范(試行)
為規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執法行為,引導司法警察公正、廉潔、嚴格、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堅定政治信念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二)堅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奮斗;
(三)堅持黨的領導,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
(四)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工作方針。
第二條 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效率
(一)堅持“公正與效率”的工作理念,嚴格執法;
(二)嚴格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文明執法;
(三)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安全,為審判工作提供優質、高效的保障。
第三條 保持司法廉潔
(一)嚴格遵守有關廉政規定,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二)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三)不準過問案件、為當事人說情,不準給刑事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帶口信、送錢物;
(四)對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代理人、辯護人的饋贈或者賄賂行為,應果斷拒絕并給予批評。
第四條 加強職業修養
(一)崇尚法治,維護正義;
(二)公正廉潔,文明執勤;
(三)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四)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五)堅毅勇敢,不怕犧牲;
(六)勤勉敬業,忠于職守。
第五條 注重警容儀表
(一)嚴格遵守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間必須著警服。規范綴釘、佩戴警銜標志、警號、胸徽、領花、臂章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不得化濃妝,發辮不得過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
第六條 約束舉止言行
(一)謹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損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規范、準確的語言;
(三)不準對群眾和當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蠻橫的態度,不準耍特權;
(四)不得打罵、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條 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押解工作規則;
(二)提高警惕,確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規定正確使用警燈、警報器,使用文明、規范的用語;
(四)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配備警械和武器。
第八條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圖脫逃,或實施襲警等違法犯罪行為時: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強戒備,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機脫逃;
(二)待險情消除后,向法警隊及相關領導報告情況,按照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三)必要時可向公安部門報警,請求援助;
(四)遇有威脅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節,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嚴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執行。
第九條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圖自殺、自傷和傷害其他被告人,或實施以上違法犯罪行為時: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繳其攜帶的兇器和用于自殺、自傷及傷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將被告人分別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傷害;
(三)待險情消除后,向法警隊及相關領導報告情況,按照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四)對已經發生傷害后果的,根據被告人受傷的程度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傷情進一步加重。
第十條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圖串供,或實施串供行為時:
(一)對被告人進行警告,制止其實施串供行為;
(二)將被告人分別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時應對被告人進行檢查、搜身,收繳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條;
(四)處置完畢后,向法警隊領導及法官報告情況。
第十一條 押解途中,執行押解任務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故障等情況時:
(一)嚴密看管被告人,組織對車輛及現場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脫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發生;
(二)將被告人轉移到備用車輛,在轉移被告人過程中,要加強對被告人的看管及現場周圍的警戒;
(三)在沒有備用車輛的情況下,可以臨時征用社會車輛,將被告人及時帶離事故現場;
(四)向公安部門報警,請有關部門到達現場協助處理,及時向法警隊及相關領導報告情況,按照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十二條 押解時遇有被告人親屬或其他人員攔阻、哄鬧:
(一)將被告人與其他人員相隔離,防止其他人員借機劫奪被告人,加強對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脫逃;
(二)對相關人員提出警告,告知其對自己的行為可能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三)在警告、勸阻無效的情況下,要將有關人員或帶頭哄鬧者強制帶離現場或予以暫時看押,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四)向法警隊及相關領導報告情況,按照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必要時可向公安部門報警。
第十三條 押解時遇有群眾圍觀:
(一)加強對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機脫逃、串供等;
(二)將被告人與其他人員隔離,防止發生意外情況;
(三)迅速將被告人帶離現場或置于安全場所;
(四)采取措施將圍觀的群眾予以疏散,保證押解任務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 押解時遇有被告人打聽案情或對于自身案件可能的處理結果,咨詢有關法律法規:
(一)遵守相關紀律規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會公正審判,不得對被告人進行訓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對案件的看法;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并向律師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值庭
第十五條 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紀律,精神集中、舉止端莊、行為文明、態度嚴肅;
(二)提高警惕,維護法庭秩序,確保庭審活動順利進行;
(三)根據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指令依法履行職責;
(四)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配備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條 被告人企圖行兇、脫逃或實施以上違法犯罪行為時: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繳被告人持有的兇器和用來行兇的其它物品;
(三)加強對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機脫逃或行兇,密切監控旁聽人員,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四)待險情消除后,向審判長或法警隊長報告,按照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十七條 被告人實施自殺、自傷等行為時:
(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實施自殺、自傷行為;
(二)收繳其持有的兇器或可能用來實施自殺、自傷的其它物品;
(三)對已經發生傷害后果的,應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對其進行救治;
(四)待險情消除后,立即向審判長或法警隊長報告,按照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十八條 被告人突發疾病:
(一)根據被告人發病的情況及其癥狀,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二)在審判長的指揮下,請醫護人員對被告人進行檢查和救治,如有必要,在經審判長請示相關領導同意后,將被告人送往醫院診治;
(三)在檢查、救治被告人過程中,要加強看管及對現場的警戒,必要時可疏散旁聽人員,防止被告人脫逃或其他人員借機哄鬧;
(四)要積極采取措施對被告人進行救治,不得對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條 旁聽人員有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時:
(一)押解法警要嚴密監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機脫逃,禁止無關人員接近被告人,必要時可將被告人帶離法庭;
(二)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提出警告,予以勸阻、制止,臨時收繳其持有的錄音、錄像、攝影器材;
(三)對嚴重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經勸阻、制止無效或者有違法行為的人員,應根據審判長的指令采取強制措施;
(四)在處置過程中,要使用規范用語,采取強制措施時,要文明執法。
第二十條 被告人情緒激動、失控,謾罵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時:
(一)對其進行警告,采取措施將其束縛,防止其因情緒失控做出過激行為;
(二)嚴密監控其他被告人及旁聽人員,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三)按照審判長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條 基本要求
(一)嚴密監控被告人,按照規定進行巡查、檢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間的權利和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三)不得從事與看管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配備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條 被告人企圖脫逃,或實施襲警等違法犯罪行為時: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單獨關押;
(二)必要時可臨時封閉看管場所,禁止人員出入;
(三)加強對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發生意外情況;
(四)待險情消除后,向法警隊長及相關領導報告,根據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條 被告人企圖自殺、自傷和傷害其他被告人,或實施以上違法犯罪行為時: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單獨關押;
(二)收繳被告人持有的兇器和用于行兇的其它物品;
(三)對于已經受傷的被告人,應首先將其控制,再進行救治。
第二十四條 被告人打聽案情、可能的處理結果或咨詢法律法規時:
(一)遵守相關紀律規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會公正審判,不得對其進行訓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師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被告人親屬要求會見、遞送食品、錢物和傳遞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親屬,按照規定人民法院不允許會見被告人、遞送食品、錢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親屬可將有關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關手續轉交給被告人;
(三)告知過程中,要使用文明規范的用語,不得對被告人親屬進行訓斥。
第二十六條 被告人哄鬧或謾罵看管人員、其他被告人時:
(一)應對其進行警告和訓誡,對于警告和訓誡無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強制措施并單獨關押;
(二)加強對看管場所的警戒,必要時可臨時封閉看管區域,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三)嚴密監控被告人行動,并及時上報相關情況,待增援警力到達后采取進一步措施。
五、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 基本要求
(一)按照規定認真查驗相關人員的證件并進行登記;
(二)按照規定對進入法庭的人員進行人身和隨身攜帶物品的檢查;
(三)堅持嚴格、細致、文明的原則,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規范的言詞;
(四)準確、迅速識別違禁物品和危險品,處置方式正確。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攜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時:
(一)告知攜帶者按照規定,限制物品不得帶入法庭;
(二)對限制物品,應逐項進行登記,暫時寄存于物品柜內,待庭審結束后,憑本人證件和號牌,在確認物品齊全、完好并簽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絕寄存,應阻止其進入審判法庭。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攜帶槍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險物品時:
(一)對攜帶管制物品者,應首先將其控制,再對其進行檢查和詢問,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對管制物品一經發現一律予以收繳,持有槍支者有持槍證及槍證的可不收繳,但是應阻止其進入法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經發現,即予沒收,并應核查持有者身份情況,及時向法警隊領導報告;
(四)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處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三十條 當事人或其他人員不接受安全檢查,企圖強行闖入審判區時:
(一)進行勸阻和警告,加強警戒,防止未經安全檢查人員進入審判區;
(二)對于勸阻和警告無效的,采取措施將其束縛,必要時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時可臨時關閉安檢場所,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隊及有關領導報告,根據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
六、送達
第三十一條 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時間、地點,將法律文書準確無誤送至被送達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書,不得毀損和丟失;
(三)規范言行,文明禮貌,保持良好形象;
(四)謹慎駕駛,確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條 被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時:
(一)向被送達人做好解釋工作,不得對被送達人進行訓斥;
(二)告知被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進行留置送達。
第三十三條 被送達人情緒激動,有過激的言詞和行為時:
(一)對其進行警告,告知其對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警隊領導報告情況,根據指令采取進一步措施,必要時可向公安機關報警;
(三)根據情況靈活處置,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
七、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基本要求
(一)堅持文明執行,嚴格依法采取執行措施;
(二)講究方式方法,注重執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及時有效地制止執行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采取強制措施,保障執行人員和相關財產的安全。
第三十五條 被執行人對執行有抵觸情緒,不予配合時:
(一)配合執行人員做說服教育工作,警告被執行人不得采用違法手段抗拒執行;
(二)密切監視被執行人動態,將被執行人置于有效的控制范圍內,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三)聽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三十六條 被執行人暴力抗法時:
(一)保護好執行人員的安全,注意加強自身的防護;
(二)采取有效措施對被執行人員進行控制和束縛,收繳被執行人持有的兇器及其它危險物品,必要時可使用警械;
(三)聽從現場指揮員的指揮,將被執行人員強制帶離或予以臨時看管;
(四)對于嚴重妨害執行秩序和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根據院長簽發的拘留決定書或聽從現場指揮員命令,對其實施拘留或采取強制措施予以約束。
第三十七條 圍觀人員哄鬧,沖擊執行現場時:
(一)布置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執行現場;
(二)對哄鬧者進行勸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
(三)對帶頭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者,根據現場指揮員指令,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必要時可依法使用警械;
(四)在處置過程中,司法警察要文明執法,慎用警械具。
八、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指導、監督本院司法警察遵守本規范。
第三十九條 聘用制司法警察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范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