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
(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檢察官隊伍建設,增強檢察官職業使命感、職業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初次擔任檢察官職務、檢察官晉升等次,應當以公開宣告誓詞的方式,鄭重承諾對國家的忠誠、對人民的熱愛、對法律的尊崇和對職責的堅守,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條 宣誓分為集體宣誓和個人宣誓。
宣誓開始時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著檢察制服,面向國旗,立正站姿,舉起右拳,宣讀誓詞。
集體宣誓由領誓人領讀誓詞。
領誓人一般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或者政工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四條 檢察官誓詞如下:“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我宣誓: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恪守檢察職業道德,維護公平正義,維護法制統一。宣誓人:xxx”
第五條 檢察官宣誓,由各級人民檢察院政工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舉行重要政務、檢務活動時組織的重溫誓詞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