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檢察官職業行為基本規范(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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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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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檢察官職業行為基本規范(試行)》已經201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一屆第四十二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一○年十月九日
檢察官職業行為基本規范(試行)
為規范檢察官職業行為,保障和促進檢察官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法律,制定本規范。
一、職業信仰
第一條 堅定政治信念,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捍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
第二條 熱愛祖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同一切危害國家的言行作斗爭。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黨的事業至上,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
第四條 堅持執法為民,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呼聲,妥善處理群眾訴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維護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尊嚴和權威,致力于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發展進步。
第六條 維護公平正義,忠實履行檢察官職責,促進司法公正,提高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
第七條 堅持服務大局,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為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第八條 恪守職業道德,鑄造忠誠品格,強化公正理念,樹立清廉意識,提升文明素質。
二、履職行為
第九條 堅持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標準和程序執法辦案,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自覺抵制權勢、金錢、人情、關系等因素干擾。
第十條 堅持客觀公正,忠于事實真相,嚴格執法,秉公辦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縱,使所辦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第十一條 堅持打擊與保護相統一,依法追訴犯罪,尊重和保護訴訟參與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使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十二條 堅持實體與程序相統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維護程序正義,以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
第十三條 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統一,依法懲治犯罪,立足檢察職能開展犯罪預防,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
第十四條 堅持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相統一,正確把握辦案力度、質量、效率、效果的關系,實現執法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十五條 堅持強化審判監督與維護裁判穩定相統一,依法監督糾正裁判錯誤和審判活動違法,維護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第十六條 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和使用證據,堅決杜絕非法取證,依法排除非法證據。
第十七條 堅持理性執法,把握執法規律,全面分析情況,辯證解決問題,理智處理案件。
第十八條 堅持平和執法,平等對待訴訟參與人,和諧處理各類法律關系,穩慎處理每一起案件。
第十九條 堅持文明執法,樹立文明理念,改進辦案方式,把文明辦案要求體現在執法全過程。
第二十條 堅持規范執法,嚴格依法辦案,遵守辦案規則和業務流程。
第二十一條 重視群眾工作,了解群眾疾苦,熟悉群眾工作方法,增進與群眾的感情,善于用群眾信服的方式執法辦案。
第二十二條 重視化解矛盾糾紛,加強辦案風險評估,妥善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深入排查和有效調處矛盾糾紛,注重釋法說理,努力做到案結、事了、人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十三條 重視輿情應對引導,把握正確輿論導向,遵守輿情處置要求,避免和防止惡意炒作。
第二十四條 自覺接受監督,接受其他政法機關的工作制約,執行檢務公開規定,提高執法透明度。
第二十五條 精研法律政策,充實辦案所需知識,保持專業水準,秉持專業操守,維護職業信譽和職業尊嚴。
三、職業紀律
第二十六條 嚴守政治紀律,不發表、不散布不符合檢察官身份的言論,不參加非法組織,不參加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嚴守組織紀律,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服從領導,聽從指揮,令行禁止,確保檢令暢通,反對自由主義。
第二十八條 嚴守工作紀律,愛崗敬業,勤勉盡責,嚴謹細致,講究工作質量和效率,不敷衍塞責。
第二十九條 嚴守廉潔從檢紀律,認真執行廉潔從政準則和廉潔從檢規定,不取非分之財,不做非分之事,保持清廉本色。
第三十條 嚴守辦案紀律,認真執行辦案工作制度和規定,保證辦案質量和辦案安全,杜絕違規違紀辦案。
第三十一條 嚴守保密紀律,保守在工作中掌握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加強網絡安全防范,妥善保管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載體,堅決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二條 嚴守槍支彈藥和卷宗管理紀律,依照規定使用和保管槍支彈藥,認真執行卷宗管理、使用、借閱、復制等規定,確保槍支彈藥和卷宗安全。
第三十三條 嚴守公務和警用車輛使用紀律,不私自使用公務和警用車輛,不違規借用、占用車輛。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安全、文明、禮貌行車,杜絕無證駕車、酒后駕車。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禁酒令,不在執法辦案期間、工作時間和工作日中午飲酒,不著檢察制服和佩戴檢察徽標在公共場所飲酒,不酗酒。
四、職業作風
第三十五條 保持和發揚良好思想作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保持和發揚良好學風,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提高理論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保持和發揚良好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遵循客觀規律,注重調查研究,察實情,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不弄虛作假。
第三十八條 保持和發揚良好領導作風,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維護集中統一,自覺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持真理,修正錯誤,以身作則,率先垂范。
第三十九條 保持和發揚良好生活作風,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克己奉公,甘于奉獻,反對奢侈浪費。
第四十條 保持和發揚良好執法作風,更新執法理念,注重團結協作,提高辦案效率,不耍特權、逞威風。
五、職業禮儀
第四十一條 遵守工作禮儀,團結、關心和幫助同事,愛護工作環境,營造干事創業、寬松和諧、風清氣正的工作氛圍。
第四十二條 遵守著裝禮儀,按規定著檢察制服、佩戴檢察徽標。著便裝大方得體。
第四十三條 遵守接待和語言禮儀,對人熱情周到,親切和藹,耐心細致,平等相待,一視同仁,舉止莊重,精神振作,禮節規范。使用文明禮貌用語,表達準確,用語規范,不說粗話、臟話。
第四十四條 遵守外事禮儀,遵守國際慣例,尊重國格人格和風俗習慣,平等交往,熱情大方,不卑不亢,維護國家形象。
六、職務外行為
第四十五條 慎重社會交往,約束自身行為,不參加與檢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動。從事教學、寫作、科研或參加座談、聯誼等活動,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妨礙司法公正、不影響正常工作。
第四十六條 謹慎發表言論,避免因不當言論對檢察機關造成負面影響。遵守檢察新聞采訪紀律,就檢察工作接受采訪應當報經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七條 遵守社會公德,明禮誠信,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見義勇為,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十八條 弘揚家庭美德,增進家庭和睦,勤儉持家,尊老愛幼,團結鄰里,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和與他人的糾紛。
第四十九條 培養健康情趣,堅持終身學習,崇尚科學,反對迷信,追求高尚,抵制低俗。
七、附 則
第五十條 檢察官違反本規范,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構成違紀的,依據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予以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員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范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