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檢察人員違規駕車的四項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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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檢察人員違規駕車的四項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檢察人員違規駕車的四項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禁檢察人員違規駕車的四項規定》已經高檢院黨組第十屆第115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5年5月13日
一、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或處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違者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四、嚴禁警車私用,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管理不善導致檢察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不批評、不教育或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從嚴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