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業〔2010〕2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推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現將《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推動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示范平臺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信息、技術、融資、質量、節能、環保、創業、培訓、管理、商務、現代物流等。示范平臺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臺。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平臺進行管理。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示范平臺的條件
第五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運營兩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主要服務于中小企業集聚的區域或行業。包括:產業集群、小企業創業基地、工業園區和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滿足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需求,服務的行業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服務功能完善,服務特色突出。從業人數不少于2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
(四)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100家;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增長;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品牌建設方案。
(六)主要負責人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七)獲得省級及以上部門的相關認定或表彰。
(八)屬于經濟欠發達的老少邊窮地區,服務業績突出、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服務平臺,上述(一)、(三)、(四)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優先推薦省級表彰的平臺,逐步過渡到推薦省級認定的平臺。
第七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示范性進行測評,填寫《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被推薦為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四)主要服務設施、軟件或儀器設備清單;
(五)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情況;
(六)簽訂服務協議的中小企業名單和服務中小企業成效的評價;
(七)發展規劃或年度運營計劃;
(八)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年度監督審核)證書復印件;
(九)省級及以上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認定證書(證明)復印件,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復印件;
(十)得到各級政府扶持的情況;
(十一)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相關評審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評審合格的示范平臺授予“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
第十一條 示范平臺的評審工作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的工作日集中辦理。
第四章 示范平臺管理
第十二條 示范平臺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并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 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每年將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時發布服務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復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由示范平臺將三年工作總結、上一年度服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及《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年度運營情況測評表》(見附件3)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測評后,填寫測評情況及意見,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復核, 對合格的示范平臺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發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監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組織專家對示范平臺進行抽查,對已經授牌的示范平臺,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稱號外,暫停所在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范平臺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七條 示范平臺評審工作接受審計、紀檢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并對省級及以上示范平臺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十九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可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在協會已認定的公共服務平臺中選擇,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示范平臺,并按本辦法相關工作內容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31/001e3741a2cc0d6d9ff901.xls
2.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31/001e3741a2cc0d6d9ffd02.xls
3.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年度運營情況測評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31/001e3741a2cc0d6da0010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