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要求補充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要求補充規定的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要求補充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要求補充規定的通知
國食藥監許[201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管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與審評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質量安全控制水平,配合《保健食品產品技術要求規范》施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要求補充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要求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工作,根據《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保健食品產品技術要求規范》,對保健食品注冊申報資料項目要求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感官要求
(一)感官要求項應包括中試以上規模產品的外觀(色澤、形態等)和內容物的色澤、形態、滋味、氣味、雜質等項目。一般不對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的外觀等進行描述。如產品為包衣片劑或軟膠囊劑,應分別描述包衣或囊皮的色澤、形態及片芯或膠囊內容物的色澤、形態、滋味、氣味、雜質等。
(二)色澤描述應明確,允許對色澤描述規定一定的范圍,盡量不要跨色系。一般情況下,描述的順序由淺至深,如棕黃色至棕褐色。復合顏色的描述則以輔色在前、主色在后,如黃棕色,即以棕色為主、黃色為輔。
二、鑒別
(一)根據產品配方及有關研究結果等可以確定產品鑒別方法的,產品質量標準中應制訂鑒別項,一般應包括理化鑒別、顯微鑒別、薄層鑒別等內容。
(二)產品的鑒別方法應滿足專屬性強、重現性好、靈敏度高以及操作簡便、快速的要求,并盡量與原料的鑒別方法相對應。如因其他成分干擾等原因,不能采用與原料相同的鑒別方法時,可采用其他鑒別方法,應在產品質量標準編制說明中予以闡明。
理化鑒別應選擇專屬性強、反應明顯的顯色反應、沉淀反應等鑒別方法。
同配方不同劑型的產品,其鑒別方法應盡量保持一致。
(三)采用顯微鑒別的,應附顯微鑒別組織特征圖或照片。采用薄層鑒別的,應附薄層色譜圖(彩色照片)。
三、理化指標
(一)產品配方含有的著色劑、防腐劑、甜味劑、抗氧化劑等輔料,按國家相關標準有限量要求并可定量的,應檢測其含量,并在產品理化指標項中制訂相應指標。
(二)原料提取物或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劑,應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中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使用名單及相應標準、規范的要求,一般需檢測溶劑殘留量(食用乙醇除外),并在產品理化指標項中制訂相應指標。
四、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指標值的確定依據及理由,一般可從以下方面闡述:
(一)產品生產中的原料投入量;
(二)產品生產過程中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的損耗;
(三)多批次產品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的檢測結果;
(四)該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檢測方法的精密度;
(五)國內外有關該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的安全性評價資料。
五、功效成分或標志性成分檢測方法的方法學研究一般應包括準確度、精密度、專屬性、線性、范圍和耐用性等考察內容,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六、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一)食用量及食用方法的描述順序為:先描述食用量,后描述食用方法(包括食用前的調制、勾兌等方法)。
食用量應準確標示為每日××次,每次××量。食用量可以質量或體積數表示,如××克、××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粒、片、支、瓶、袋、匙等。銷售包裝中有小包裝時,食用量應與小包裝的凈含量有對應關系,如小包裝的凈含量為10毫升,食用量可標示為每次10毫升。需使用量具等進行定量食用的,應詳細描述保證定量食用的方法。
(二)同一產品,不同的保健功能、年齡階段,其食用量和食用方法不一致時,應詳細列出。
七、貯藏
應根據穩定性考察研究的結果闡述產品貯存條件。需在特殊條件下貯藏的,應有研究資料說明該特殊條件設定的必要性。
八、保質期
應根據穩定性考察研究的結果闡述產品保質期,同時應考慮產品銷售區域的特定氣候的影響。保質期的格式應標注為××個月,不足整月的,應標注為××天。
九、檢驗機構出具的試驗報告,其有效期為自檢驗機構簽發之日起的5年內,超過有效期的試驗報告不予受理。
十、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實施。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