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進行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權改革試點的通知
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進行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權改革試點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進行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權改革試點的通知
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進行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權改革試點的通知
財教〔2011〕18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積極支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進一步激發區內中央級事業單位及其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財政部決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進行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權改革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其擁有的科技成果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出售、轉讓等。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權限: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進行處置,并于一個月內將處置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含)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由所在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審批。
三、本通知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中央級事業單位中試行。已經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執行。試行時間為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