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辦法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辦法
財政部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辦法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中辦發〔2011〕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的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適用本辦法。
各級黨政機關包括各級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是指為了保證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和正常使用,對所安排的公務用車購置費用和運行費用實施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決算編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領導干部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其他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領導干部用車是指用于領導干部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加裝特殊專業設備,用于通訊指揮、技術偵查、刑事勘查、搶險救災、檢驗檢疫、環境監測、救護、工程技術等的機動車輛。
其他用車是指上述四種用車之外的機動車輛,如大中型載客車輛、載貨車輛等。
第五條 黨政機關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中央有關文件規定的配備標準。
第六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按照中央有關文件規定,根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第二章 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根據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標準、編制數量和現狀,在編制部門預算之前,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公務用車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一般公務用車和部級干部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分別歸口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四個管理局)負責編制。
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其他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由各部門負責編制。
第九條 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所屬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其他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由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
第十條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由地方各有關部門負責編制。
第三章 公務用車購置費用預算編制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購置費用包括公務用車購置價款、車輛購置稅和其他相關支出。
第十二條 對各有關部門編制的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公務用車管理規定嚴格審核。在此基礎上,統籌安排公務用車購置費用,并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一般公務用車和部級干部用車購置費用,分別歸口列入四個管理局的部門預算。
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其他用車購置費用,列入各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所屬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其他用車購置費用,列入各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購置費用,按照地方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地方各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十六條 在編制部門預算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購置費用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經濟分類科目“基本建設支出”類或者“其他資本性支出”類下的“公務用車購置”款級科目。預算編制沒有細化到經濟分類的,應當將“公務用車購置”預算單獨列示。
第四章 公務用車運行費用預算編制
第十七條 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包括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保險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和其他相關支出。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結合政府財力狀況,科學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編制內公務用車數量和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核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預算,按照隸屬關系列入各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二十條 在編制部門預算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經濟分類科目“商品和服務支出”類下的“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款級科目。預算編制沒有細化到經濟分類的,應當將“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預算單獨列示。
第五章 公務用車預算執行和決算編制
第二十一條 公務用車預算下達后,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財政部門審批。資金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年度終了,各部門在編制部門年度決算時,應當統計匯總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公務用車增減變動和預算執行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核批復本級各部門年度決算、匯總編制本級和本地區部門決算時,應當統計匯總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增減變動和預算執行情況,并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在匯總編制中央本級和全國部門決算時,負責統計匯總中央本級和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增減變動和預算執行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并執行行政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的具體辦法,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