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的意見
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的意見
農業部
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的意見
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的意見
農質發[20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2011年《政府工作報告》的有關精神,加快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的重要意義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直接面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農產品生產源頭把關和質量控制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地位和作用。近年來,各地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力爭三年內在全國普遍健全鄉鎮或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要求,結合鄉鎮農技推廣體系改革,積極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取得了一些積極的進展。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礎弱、建設步伐嚴重滯后,目前大多數鄉鎮仍處于“缺機構、缺人員、缺手段”的狀況,嚴重制約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各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積極爭取支持,推動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將其作為強化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任務,納入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切實加大投入力度,強化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健全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
二、指導思想和建設目標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堅持“政府主導、部門推動、立足現有、因地制宜”的原則,以滿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實際需求為出發點,以監管服務職責正常履行、監管服務工作明確到位為檢驗標準,切實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隊伍、條件、運行機制建設,全面提升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能力,為從生產源頭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撐。
(二)建設目標
到2011年底,在“菜籃子”產品主產縣基本建立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到2012年底,完成全國所有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任務。通過加強建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職能明確、人員到位、力量匹配、業務規范、服務有力”的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使其有明確的公益性單位性質和職責任務,有精干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必備的工作條件,有穩定的工作經費和規范的工作機制,切實全面提高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能力。
三、建設方式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主要依托現有農業(畜牧、水產)技術推廣和動植物疫病防控機構,通過加掛牌子、賦予職能、充實人員、完善條件,實施聯合建設。有條件的地方,鼓勵單獨規劃建立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所),也可以跨鄉鎮建立區域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所)。具體建設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據產業特點和發展需要確定。鼓勵建立村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站點,作為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所)的延伸和有效補充。
四、職責任務
主要承擔農民質量安全知識的培訓、質量安全控制技術的推廣、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各項監管措施的督促落實等任務,從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一是定期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通過多種形式提高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意識和誠信守法意識。
二是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技術示范,推廣農民群眾看得懂、會使用的農產品安全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普及科學種養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
三是承擔對種植、養殖過程的督導巡查工作,重點對農藥、獸藥、肥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嚴防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流入生產環節,督促指導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生產經營檔案記錄。
四是對產地農產品進行快速檢驗監測,協助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產地準出和質量追溯等工作。收集、報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配合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指導農資經營門店建立進貨查驗和銷售檔案記錄,受理假劣農資投訴舉報。完成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工作。
五、建設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編辦、人事、發改、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將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納入食品安全保障和現代農業建設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快推進鄉鎮或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進程。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提出貫徹落實意見,加強綜合協調和業務工作指導。地縣兩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細化建設方案,狠抓任務落實,確保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二)強化能力建設。各地要結合鄉鎮機構改革,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增加必要的人員編制,配備必要的工作條件。每個鄉鎮至少要有2-3名專業技術人員、2-3套速測儀器、1間檢測用房以及督導、巡查、抽樣、辦公的設施設備,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工作落到實處。對于編制不足的,要通過實施“特崗計劃”,引進大中專畢業生到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工作。要加快建立日常工作經費保障機制,有關人員基本支出和業務工作所需經費要依法統一納入公共財政年度預算。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要強化對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法律法規、技術知識培訓和業務指導,不斷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三)規范機構管理。與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或動植物疫病防控機構實施聯合建設的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要統一納入農業技術推廣或動植物疫病防控機構的管理;獨立建設的,要參照農業技術推廣或動植物疫病防控機構的管理模式,結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工作特點,建立績效考評機制,實行規范化管理。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省(區、市)實際,抓緊制定本省(區、市)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考核評價規范。
(四)強化監督檢查。農業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重點加強對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和服務,將適時組織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地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地縣兩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管理的年度考評、日常檢查和業務指導。對長期扎根農村、服務農民、成績突出的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人員,要及時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