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切實加強礦山提升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切實加強礦山提升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切實加強礦山提升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切實加強礦山提升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管一〔201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近年來,地下(井工)開采礦山(以下簡稱礦山)墜罐、跑車等較大以上提升運輸事故屢有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2011年,全國礦山共發生較大提升運輸事故11起,造成50人死亡,呈上升趨勢。特別是2012年以來,連續發生了3起礦山提升運輸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3人重傷,分別是:2月16日,湖南省衡陽市耒陽市宏發煤礦斜井發生跑車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傷;3月15日,山東省濟鋼集團石門鐵礦有限公司豎井發生墜罐事故,造成13人死亡;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縣三堡銀礦斜井發生跑車事故,造成3人死亡。
這些墜罐、跑車事故的連續發生,暴露出部分礦山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提升運輸設備不符合規定要求。有的礦山安裝使用無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提升運輸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二是提升運輸系統的安全防護裝置不齊全。有的礦山豎井提升系統未設過卷保護裝置,用作升降人員的單繩提升罐籠沒有安裝防墜器。三是未按要求對提升運輸系統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導致設備帶病運行。四是提升運輸系統的運行安全管理不嚴格,操作人員違規作業、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礦山提升運輸事故,保障礦山生產安全,現就切實加強礦山提升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礦山提升運輸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責任。各礦山企業要高度重視提升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提升運輸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責任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明確職責和分管負責人,嚴格崗位責任考核,層層落實責任,認真落實“三違”行為處罰與教育規定,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確保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到位。對于有外來承包基建和采掘施工作業單位的礦山,相關礦山企業要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外來承包作業單位的統一管理,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確保提升運輸設備設施的可控運行,提高礦山企業防范事故和抵御災害的能力。
二、切實加強對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礦山建設項目的提升運輸系統,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50215—2005)等規章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選用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提升運輸設備,具備能獨立操縱的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兩套制動系統,并按照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新建礦山在設計時應采用更加安全可靠的提升運輸設備,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提升運輸設備。
三、強化提升運輸設備設施的日常檢查和檢測檢驗工作。礦山企業要加大提升運輸系統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實消除安全隱患。要加強對提升運輸系統尤其是鋼絲繩、繩卡、罐道、安全卡等安全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不得帶病運行,并將檢查和處理情況記錄存檔。要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提升絞車、提人容器、防墜器、鋼絲繩等提升運輸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并確保提升運輸設備設施在檢測檢驗報告的有效期內運行。
四、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礦山企業要加強對提升運輸系統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建立健全培訓檔案;礦山提升操作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安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要通過相關法規標準的宣傳和教育培訓,提高礦山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術水平,規范作業行為,正確應對突發事件,避免事故發生和事態擴大。
五、強化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08〕17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提升運輸系統安全管理嚴防墜罐跑車事故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0〕86號)等要求,針對今年發生的湖南省衡陽市耒陽市宏發煤礦“2·16”重大運輸事故和山東省濟鋼集團石門鐵礦有限公司“3·15”重大墜罐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組織礦山企業立即開展提升運輸系統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工作,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責任制,完善提升運輸各崗位安全職責和操作規程,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通過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審查等手段,督促礦山企業切實落實提升運輸系統安全管理責任,提高提升運輸設備設施安全可靠性,堅決防范提升運輸系統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