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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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18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18號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八》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八》(以下統稱《補充協議八》)中有關修訂原產地規則的規定將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對于擬按照《補充協議八》規定,在香港、澳門用于生產《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統稱“內地與港澳CEPA”)項下出口制成品的內地出口原料或組合零件,其原產地應當分別依據內地與港澳CEPA附件2所規定的原產地規則予以判定。
二、對于擬出口至香港、澳門按照《補充協議八》規定生產香港、澳門出口制成品的內地原產原料或組合零件,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有關貨物出口申報前,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屬的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以下簡稱簽證機構)申請領取出口原產地證書。
三、對于擬出口用于生產適用《補充協議八》香港、澳門出口制成品的內地原產原料或組合零件,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有關貨物出口申報時提交內地與港澳CEPA項下內地出口原產地證書復印件,并按照有關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使用與海關聯網的簽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申報時,在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協定代碼>”(內地與香港CEPA為03,內地與澳門CEPA為04)+“原產地證書編號”,在關聯備案號欄填寫香港或澳門生產廠商在香港工貿署或澳門經濟局登記備案的有關備案號,報關單或備案清單中的商品項數及順序應與原產地證書保持一致。
使用與海關未聯網的簽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申報時,在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協定代碼>”(內地與香港CEPA為03,內地與澳門CEPA為04),在關聯備案號欄填寫香港或澳門生產廠商在香港工貿署或澳門經濟局登記備案的有關備案號,在備注欄填寫原產地證書編號。
四、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應當對應一份原產地證書;一份原產地證書也僅對應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五、為確保《補充協議八》的順利實施,海關將加強對有關內地原產材料或組合零部件的原產地管理工作,并將以風險管理為基礎,開展出口貨物原產地核查及后續稽查。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