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二)公司、金融機構和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為商業銀行內部估計的1年期違約概率與0.03%中的較大值。
(三)對于提供合格保證或信用衍生工具的風險暴露,商業銀行可以使用保證人的違約概率替代債務人的違約概率。
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違約損失率:
(一)商業銀行采用初級內部評級法,非零售風險暴露中沒有合格抵質押品的高級債權和次級債權的違約損失率分別為45%和75%。對于提供合格抵質押品的高級債權和從屬于凈額結算主協議的回購交易,商業銀行可以根據風險緩釋效應調整違約損失率。
(二)商業銀行采用高級內部評級法,應使用內部估計的單筆非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損失率。
(三)商業銀行應使用內部估計的零售資產池的違約損失率。
第七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違約風險暴露:
違約風險暴露應不考慮專項準備和部分核銷的影響。表內資產的違約風險暴露應不小于以下兩項之和:(1)違約風險暴露被完全核銷后,銀行監管資本下降的數量;(2)各項專項準備金和部分核銷的數量。如果商業銀行估計的違約風險暴露超過以上兩項之和,超過部分可視為折扣。風險加權資產的計量不受該折扣的影響,但比較預期損失和合格準備金時,可將該折扣計入準備金。
(一)商業銀行采用初級內部評級法,應當按風險暴露名義金額計量表內資產的違約風險暴露,但可以考慮合格凈額結算的風險緩釋效應。
(二)商業銀行采用初級內部評級法,貸款承諾、票據發行便利、循環認購便利等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為75%;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信用轉換系數為0%;其它各類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按照本辦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三)商業銀行采用高級內部評級法,應當使用內部估計的非零售違約風險暴露。對于按照本辦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信用轉換系數為100%的表外項目,應使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估計違約風險暴露。
(四)商業銀行應當使用內部估計的零售違約風險暴露。對于表外零售風險暴露,商業銀行應按照內部估計的信用轉換系數計量違約風險暴露。
第八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有效期限:
(一)商業銀行采用初級內部評級法,非零售風險暴露的有效期限為2.5年。回購類交易的有效期限為0.5年。
(二)商業銀行采用高級內部評級法,有效期限為1年和內部估計的有效期限兩者之間的較大值,但最大不超過5年。中小企業風險暴露的有效期限可以采用2.5年。
(三)對于下列短期風險暴露,有效期限為內部估計的有效期限與1天中的較大值:
1.原始期限1年以內全額抵押的場外衍生品交易、保證金貸款、回購交易和證券借貸交易。交易文件中必須包括按日重新估值并調整保證金,且在交易對手違約或未能補足保證金時可以及時平倉或處置抵押品的條款。
2.原始期限1年以內自我清償性的貿易融資,包括開立的和保兌的信用證。
3.原始期限3個月以內的其它短期風險暴露,包括:場外衍生品交易、保證金貸款、回購交易、證券借貸,短期貸款和存款,證券和外匯清算而產生的風險暴露,以電匯方式進行現金清算產生的風險暴露等。
第五章 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計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商業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
第八十二條 市場風險資本計量應覆蓋商業銀行交易賬戶中的利率風險和股票風險,以及全部匯率風險和商品風險。
商業銀行可以不對結構性外匯風險暴露計提市場風險資本。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賬戶包括為交易目的或對沖交易賬戶其它項目的風險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頭寸。
前款所稱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頭寸是指短期內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從實際或預期的短期價格波動中獲利,或鎖定套利的頭寸,包括自營業務、做市業務和為執行客戶買賣委托的代客業務而持有的頭寸。交易賬戶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頭寸原則上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隨時平盤。
(二)能夠完全對沖以規避風險。
(三)能夠準確估值。
(四)能夠進行積極的管理。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清晰的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劃分標準,明確納入交易賬戶的金融工具和商品頭寸以及在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間劃轉的條件,確保執行的一致性。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可以采用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未經銀監會核準,商業銀行不得變更市場風險資本計量方法。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法,若未覆蓋所有市場風險,經銀監會核準,可組合采用內部模型法和標準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但銀行集團內部同一機構不得對同一種市場風險采用不同方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法,內部模型法覆蓋率應不低于50%。
前款所稱內部模型法覆蓋率按以下公式確定:
內部模型法覆蓋率=按內部模型法計量的資本要求/(按內部模型法計量的資本要求+按標準法計量的資本要求)×100%
第八十八條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加權資產為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資本要求×12.5。
第二節 標準法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采用標準法,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0的規定分別計量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商品風險和股票風險的資本要求,并單獨計量以各類風險為基礎的期權風險的資本要求。
第九十條 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商品風險、股票風險和期權風險的資本要求之和。
利率風險資本要求和股票風險資本要求為一般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和特定風險資本要求之和。
第三節 內部模型法
第九十一條 商業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法的,應當符合本辦法附件11的規定,并經銀監會核準。
第九十二條 商業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法,其一般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為一般風險價值與壓力風險價值之和,即:
K = Max(VaRt-1 , mc×VaRavg)+Max(sVaRt-1,mS×sVaRavg)
其中:
(一)VaR為一般風險價值,為以下兩項中的較大值:
1.根據內部模型計量的上一交易日的風險價值(VaRt-1)。
2.最近60個交易日風險價值的均值(VaRavg)乘以mC。mC最小為3,根據返回檢驗的突破次數可以增加附加因子。
(二)sVaR為壓力風險價值,為以下兩項中的較大值:
1.根據內部模型計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壓力風險價值(sVaRt-1)。
2.最近60個交易日壓力風險價值的均值(sVaRavg)乘以ms。 ms最小為3。
第九十三條 商業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法計量特定風險資本要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1的規定使用內部模型計量新增風險資本要求。
商業銀行內部模型未達到計量特定市場風險要求的合格標準,或內部模型未覆蓋新增風險,應當按標準法計量特定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第六章 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計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和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
第九十五條 商業銀行可采用基本指標法、標準法或高級計量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商業銀行采用標準法或高級計量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應符合本辦法附件12的規定,并經銀監會核準。
未經銀監會核準,商業銀行不得變更操作風險資本計量方法。
第九十六條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為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資本要求×12.5。
第二節 基本指標法
第九十七條 商業銀行采用基本指標法,應當以總收入為基礎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2的規定確認總收入。
總收入為凈利息收入與凈非利息收入之和。
第九十八條 商業銀行采用基本指標法,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其中:
KBIA為按基本指標法計量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GI為過去三年中每年正的總收入。
n為過去三年中總收入為正的年數。
α為15%。
第三節 標準法
第九十九條 商業銀行采用標準法,應當以各業務條線的總收入為基礎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第一百條 商業銀行采用標準法,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2的規定將全部業務劃分為公司金融、交易和銷售、零售銀行、商業銀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務、資產管理、零售經紀和其它業務等9個業務條線。
第一百零一條 商業銀行采用標準法,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其中:
KTSA 為按標準法計量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是指各年為正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GIi為各業務條線總收入。
bi為各業務條線的操作風險資本系數。
第一百零二條 各業務條線的操作風險資本系數(β)如下:
(一)零售銀行、資產管理和零售經紀業務條線的操作風險資本系數為12%。
(二)商業銀行和代理服務業務條線的操作風險資本系數為15%。
(三)公司金融、支付和清算、交易和銷售以及其它業務條線的操作風險資本系數為18%。
第四節 高級計量法
第一百零三條 商業銀行采用高級計量法,可根據業務性質、規模和產品復雜程度以及風險管理水平選擇操作風險計量模型。
第一百零四條 商業銀行采用高級計量法,應當基于內部損失數據、外部損失數據、情景分析、業務經營環境和內部控制因素建立操作風險計量模型。建立模型使用的內部損失數據應充分反映本行操作風險的實際情況。
第七章 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框架和穩健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明確風險治理結構,審慎評估各類風險、資本充足水平和資本質量,制定資本規劃和資本充足率管理計劃,確保銀行資本能夠充分抵御其所面臨的風險,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
第一百零六條 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應實現以下目標:
(一)確保主要風險得到識別、計量或評估、監測和報告。
(二)確保資本水平與風險偏好及風險管理水平相適應。
(三)確保資本規劃與銀行經營狀況、風險變化趨勢及長期發展戰略相匹配。
第一百零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壓力測試作為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結合壓力測試結果確定內部資本充足率目標。壓力測試應覆蓋各業務條線的主要風險,并充分考慮經濟周期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第一百零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作為內部管理和決策的組成部分,并將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結果運用于資本預算與分配、授信決策和戰略規劃。
第一百零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確保薪酬水平、結構和發放時間安排與風險大小和風險存續期限一致,反映風險調整后的長期收益水平,防止過度承擔風險,維護財務穩健性。
第一百一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實施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在銀行經營情況、風險狀況和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二節 治理結構
第一百一十一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本行資本管理的首要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設定與銀行發展戰略和外部環境相適應的風險偏好和資本充足目標,審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確保資本充分覆蓋主要風險。
(二)審批資本管理制度,確保資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三)監督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全面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四)審批并監督資本規劃的實施,滿足銀行持續經營和應急性資本補充需要。
(五)至少每年一次審批資本充足率管理計劃,審議資本充足率管理報告及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聽取對資本充足率管理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
(六)審批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內容,并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七)確保商業銀行有足夠的資源,能夠獨立、有效地開展資本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條 商業銀行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董事會還應負責審批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管理體系實施規劃和重大管理政策,監督高級管理層制定并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管理政策和流程,確保商業銀行有足夠資源支持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管理體系的運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負責根據業務戰略和風險偏好組織實施資本管理工作,確保資本與業務發展、風險水平相適應,落實各項監控措施。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執行資本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評估框架、流程和管理制度,確保與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資本計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制定和組織實施資本規劃和資本充足率管理計劃。
(四)定期和不定期評估資本充足率,向董事會報告資本充足率水平、資本充足率管理情況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結果。
(五)組織開展壓力測試,參與壓力測試目標、方案及重要假設的確定,推動壓力測試結果在風險評估和資本規劃中的運用,確保資本應急補充機制的有效性。
(六)組織內部資本充足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和維護工作,確保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地提供評估所需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條 商業銀行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高級管理層還應定期評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定期聽取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工作的匯報,履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體系的建設、驗證和持續優化等職責。
第一百一十五條 商業銀行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資本管理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并至少每年一次向股東大會報告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履職情況。
第一百一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相關部門履行以下資本管理職責:
(一)制定資本總量、結構和質量管理計劃,編制并實施資本規劃和資本充足率管理計劃,向高級管理層報告資本規劃和資本充足率管理計劃執行情況。
(二)持續監控并定期測算資本充足率水平,開展資本充足率壓力測試。
(三)組織建立內部資本計量、配置和風險調整資本收益的評價管理體系。
(四)組織實施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五)建立資本應急補充機制,參與或組織籌集資本。
(六)編制或參與編制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條 商業銀行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相關部門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設計、實施、監控和維護資本計量高級方法。
(二)健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管理機制。
(三)向高級管理層報告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計量結果。
(四)組織開展各類風險壓力測試。
第一百一十八條 商業銀行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應當建立驗證部門(團隊),負責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工作。驗證部門(團隊)應獨立于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開發和運行部門(團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內部審計部門在資本管理中的職責。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評估資本管理的治理結構和相關部門履職情況,以及相關人員的專業技能和資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檢查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相關政策和執行情況。
(三)至少每年一次評估資本規劃的執行情況。
(四)至少每年一次評估資本充足率管理計劃的執行情況。
(五)檢查資本管理的信息系統和數據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會提交資本充足率管理審計報告、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執行情況審計報告、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管理審計報告。
第一百二十條 商業銀行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內部審計部門還應評估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適用性和有效性,檢查計量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檢查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驗證政策和程序,評估驗證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節 風險評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相關要求和本辦法附件13的規定,設立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估標準,確保主要風險得到及時識別、審慎評估和有效監控。
主要風險包括可能導致重大損失的單一風險,以及單一風險程度不高、但與其它風險相互作用可能導致重大損失的風險。風險評估應至少覆蓋以下各類風險:
(一)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蓋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二)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沒有完全覆蓋的風險,包括集中度風險、剩余操作風險等。
(三)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風險,包括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戰略風險和對商業銀行有實質性影響的其它風險。
(四)外部經營環境變化引發的風險。
第一百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有效評估和管理各類主要風險。
(一)對能夠量化的風險,商業銀行應當開發和完善風險計量技術,確保風險計量的一致性、客觀性和準確性,在此基礎上加強對相關風險的緩釋、控制和管理。
(二)對難以量化的風險,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識別、評估、控制和報告機制,確保相關風險得到有效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加總的政策和程序,確保在不同層次上及時識別風險。商業銀行可以采用多種風險加總方法,但應至少采取簡單加總法,并判斷風險加總結果的合理性和審慎性。
第一百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進行風險加總,應當充分考慮集中度風險及風險之間的相互傳染。若考慮風險分散化效應,應基于長期實證數據,且數據觀察期至少覆蓋一個完整的經濟周期。否則,商業銀行應對風險加總方法和假設進行審慎調整。
第四節 資本規劃
第一百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制定資本規劃,應當綜合考慮風險評估結果、未來資本需求、資本監管要求和資本可獲得性,確保資本水平持續滿足監管要求。資本規劃應至少設定內部資本充足率三年目標。
第一百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制定資本規劃,應當確保目標資本水平與業務發展戰略、風險偏好、風險管理水平和外部經營環境相適應,兼顧短期和長期資本需求,并考慮各種資本補充來源的長期可持續性。
第一百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制定資本規劃,應當審慎估計資產質量、利潤增長及資本市場的波動性,充分考慮對銀行資本水平可能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因素,包括或有風險暴露,嚴重且長期的市場衰退,以及突破風險承受能力的其它事件。
第一百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優先考慮補充核心一級資本,增強內部資本積累能力,完善資本結構,提高資本質量。
第一百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嚴格和前瞻性的壓力測試,測算不同壓力條件下的資本需求和資本可獲得性,并制定資本應急預案以滿足計劃外的資本需求,確保銀行具備充足資本應對不利的市場條件變化。
對于重度壓力測試結果,商業銀行應當在應急預案中明確相應的資本補充政策安排和應對措施,并充分考慮融資市場流動性變化,合理設計資本補充渠道。商業銀行的資本應急預案應包括緊急籌資成本分析和可行性分析、限制資本占用程度高的業務發展、采用風險緩釋措施等。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理解壓力條件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及風險間的相互作用、資本工具吸收損失和支持業務持續運營的能力,并判斷資本管理目標、資本補充政策安排和應對措施的合理性。
第五節 監測和報告
第一百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報告體系,定期監測和報告銀行資本水平和主要影響因素的變化趨勢。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主要風險狀況及發展趨勢、戰略目標和外部環境對資本水平的影響。
(二)評估實際持有的資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風險。
(三)提出確保資本能夠充分覆蓋主要風險的建議。
根據重要性和報告用途不同,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各類報告的發送范圍、報告內容及詳略程度,確保報告信息與報送頻率滿足銀行資本管理的需要。
第一百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用于風險和資本的計量和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統。商業銀行的信息管理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一)清晰、及時地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總體風險信息。
(二)準確、及時地加總各業務條線的風險暴露和風險計量結果。
(三)動態支持集中度風險和潛在風險的識別。
(四)識別、計量并管理各類風險緩釋工具以及因風險緩釋帶來的風險。
(五)為多角度評估風險計量的不確定性提供支持,分析潛在風險假設條件變化帶來的影響。
(六)支持前瞻性的情景分析,評估市場變化和壓力情形對銀行資本的影響。
(七)監測、報告風險限額的執行情況。
第一百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系統性地收集、整理、跟蹤和分析各類風險相關數據,建立數據倉庫、風險數據集市和數據管理系統,以獲取、清洗、轉換和存儲數據,并建立數據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全面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滿足資本計量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等工作的需要。
第一百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數據管理系統應當達到資本充足率非現場監管報表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有關要求。
第一百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整的文檔管理平臺,為內部審計部門及銀監會對資本管理的評估提供支持。文檔應至少包括:
(一)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職責、獨立性以及履職情況。
(二)關于資本管理、風險管理等政策流程的制度文件。
(三)資本規劃、資本充足率管理計劃、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風險計量模型驗證報告、壓力測試報告、審計報告以及上述報告的相關重要文檔。
(四)關于資本管理的會議紀要和重要決策意見。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一節 監督檢查內容
第一百三十五條 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是銀監會審慎風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銀監會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產業政策和信貸風險變化,識別銀行業重大系統性風險,對相關資產組合提出特定資本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確保資本能夠充分覆蓋所面臨的各類風險。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評估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框架。
(二)審查商業銀行對合格資本工具的認定,以及各類風險加權資產的計量方法和結果,評估資本充足率計量結果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三)檢查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評估公司治理、資本規劃、內部控制和審計等。
(四)對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以及戰略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評估,并對壓力測試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第一百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應按本辦法附件14的規定向銀監會提出申請。
第一百三十九條 銀監會依照本辦法附件14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核準商業銀行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并對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使用情況和驗證工作進行持續監督檢查。
第一百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能持續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運用要求,銀監會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商業銀行在規定期限內未達標,銀監會有權取消其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資格。
第二節 監督檢查程序
第一百四十一條 銀監會建立資本監管工作機制,履行以下職責:
(一)評估銀行業面臨的重大系統性風險,提出針對特定資產組合的第二支柱資本要求的建議。
(二)制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總體規劃,協調和督促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實施。
(三)審議并決定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四)受理商業銀行就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結果提出的申辯,確保監督檢查過程以及評價結果的公正和準確。
第一百四十二條 銀監會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方式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進行監督檢查。
除對資本充足率的常規監督檢查外,銀監會可根據商業銀行內部情況或外部市場環境的變化實施資本充足率的臨時監督檢查。
第一百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向銀監會提交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
第一百四十四條 銀監會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審查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制定資本充足率檢查計劃。
(二)依據本辦法附件13規定的風險評估標準,實施資本充足率現場檢查。
(三)根據檢查結果初步確定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四)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就資本充足率檢查情況進行溝通,并將評價結果書面發送商業銀行董事會。
(五)監督商業銀行持續滿足監管資本要求的情況。
第一百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可以在接到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評價結果后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銀監會提出申辯。在接到評價結果后60日內未進行書面申辯的,將被視為接受評價結果。
商業銀行提出書面申辯的,應當提交董事會關于進行申辯的決議,并對申辯理由進行詳細說明,同時提交能夠證明申辯理由充分性的相關資料。
第一百四十六條 銀監會受理并審查商業銀行提交的書面申辯,視情況對有關問題進行重點核查。
銀監會在受理書面申辯后的60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商業銀行申辯的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四十七條 銀監會審查商業銀行的書面申辯期間,商業銀行應當執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所確定的監管資本要求,并落實銀監會采取的相關監管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向銀監會報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資本充足率。并表后的資本充足率每半年報送一次,未并表的資本充足率每季報送一次。
如遇影響資本充足率的特別重大事項,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第三節 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已建立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且評估程序達到本辦法要求的,銀監會根據其內部資本評估結果確定監管資本要求;商業銀行未建立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或評估程序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銀監會根據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評估結果,確定商業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不分頁顯示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