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百五十條 銀監會有權根據單家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水平及操作風險事件發生情況,提高操作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條 銀監會有權通過調整風險權重、相關性系數、有效期限等方法,提高特定資產組合的資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根據現金流覆蓋比例、區域風險差異,確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集中度風險資本要求。
(二)通過期限調整因子,確定中長期貸款的資本要求。
(三)針對貸款行業集中度風險狀況,確定部分行業的貸款集中度風險資本要求。
(四)根據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用于購買非自住用房的風險狀況,提高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本要求。
第四節 監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銀監會有權對資本充足率未達到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采取監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資本充足水平。
第一百五十三條 根據資本充足狀況,銀監會將商業銀行分為四類:
(一)第一類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均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各級資本要求。
(二)第二類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未達到第二支柱資本要求,但均不低于其它各級資本要求。
(三)第三類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資本要求,但未達到其它各級資本要求。
(四)第四類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任意一項未達到最低資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第一類商業銀行,銀監會支持其穩健發展業務。為防止其資本充足率水平快速下降,銀監會可以采取下列預警監管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資本充足率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預測。
(二)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充足率管理計劃。
(三)要求商業銀行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第二類商業銀行,除本辦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銀監會還可以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談。
(二)下發監管意見書,監管意見書內容包括:商業銀行資本管理存在的問題、擬采取的糾正措施和限期達標意見等。
(三)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和限期達標計劃。
(四)增加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的監督檢查頻率。
(五)要求商業銀行對特定風險領域采取風險緩釋措施。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第三類商業銀行,除本辦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銀監會還可以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限制商業銀行分配紅利和其它收入。
(二)限制商業銀行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激勵。
(三)限制商業銀行進行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
(四)限制商業銀行重要資本性支出。
(五)要求商業銀行控制風險資產增長。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第四類商業銀行,除本辦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銀監會還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大幅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
(二)責令商業銀行停辦一切高風險資產業務。
(三)限制或禁止商業銀行增設新機構、開辦新業務。
(四)強制要求商業銀行對二級資本工具進行減記或轉為普通股。
(五)責令商業銀行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
(六)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在處置此類商業銀行時,銀監會還將綜合考慮外部因素,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一百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供資本充足率報表或報告、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和統計報告的,銀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除上述監管措施外,銀監會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采取其它監管措施。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公開渠道,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訪問性和公開性。
第一百六十一條 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風險管理體系: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其它重要風險的管理目標、政策、流程以及組織架構和相關部門的職能。
(二)資本充足率計算范圍。
(三)資本數量、構成及各級資本充足率。
(四)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計量方法,風險計量體系的重大變更,以及相應的資本要求變化。
(五)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及其它重要風險暴露和評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六)內部資本充足評估方法以及影響資本充足率的其它相關因素。
(七)薪酬的定性信息和相關定量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5的要求充分披露資本充足率相關信息。
第一百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六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披露內容是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應當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則,并根據監管政策變化及時調整披露事項。
第一百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并行期內應至少披露本辦法規定的定性信息和資本底線的定量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可以不披露專有信息或保密信息的具體內容,但應進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釋原因。
第一百六十六條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頻率分為臨時、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臨時信息應及時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時間為期末后30個工作日內,年度信息披露時間為會計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銀監會申請延遲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分別按照以下頻率披露相關信息:
(一)實收資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資本工具的變化情況應及時披露。
(二)核心一級資本凈額、一級資本凈額、資本凈額、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附加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以及資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應按季披露。
(三)資本充足率計算范圍、信用風險暴露總額、逾期及不良貸款總額、貸款損失準備、信用風險資產組合緩釋后風險暴露余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余額、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市場風險期末風險價值及平均風險價值、操作風險情況、股權投資及其損益、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情況等相關重要信息應每半年披露一次。
第一百六十八條 經銀監會同意,在滿足信息披露總體要求的基礎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適當簡化信息披露的內容:
(一)存款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
(二)未在境內外上市。
(三)未跨區域經營。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九條 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人民幣風險加權資產。
第一百七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包括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和操作風險高級計量法。商業銀行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6的規定建立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體系。
第一百七十一條 銀監會對獲準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商業銀行設立并行期,并行期自獲準采用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當年底開始,至少持續三年。并行期內,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和其它方法并行計量資本充足率,并遵守本辦法附件14規定的資本底線要求。
并行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資本底線調整系數分別為95%、90%和80%。
并行期內,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超過預期損失的,低于150%撥備覆蓋率的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二級資本的數量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0.6%;高于150%撥備覆蓋率的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可全部計入二級資本。
第一百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在2018年底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
第一百七十三條 達標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并實施切實可行的資本充足率分步達標規劃,并報銀監會批準。銀監會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規劃實施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 達標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當同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計量并披露并表和非并表資本充足率。
第一百七十五條 達標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簡化信息披露內容,但應當至少披露資本充足率計算范圍、各級資本及扣減項、資本充足率水平、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加權資產和薪酬的重要信息,以及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的資本工具和監管調整項目。
第一百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計算并表資本充足率,因新舊計量規則差異導致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資本的數量下降,減少部分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分五年逐步實施,即第一年加回80%,第二年加回60%,第三年加回40%,第四年加回20%,第五年不再加回。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本辦法中采用標準普爾的評級符號,但對商業銀行選用外部信用評級公司不做規定;商業銀行使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應符合本辦法附件17的規定,并保持連續性。
第一百七十八條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15、附件16、附件17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一) 附件1:資本工具合格標準。
(二) 附件2:信用風險權重法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及合格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三) 附件3: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
(四) 附件4: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風險暴露分類標準。
(五) 附件5: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要求。
(六) 附件6: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風險緩釋監管要求。
(七) 附件7:專業貸款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
(八) 附件8: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
(九) 附件9:資產證券化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
(十) 附件10:市場風險標準法計量規則。
(十一) 附件11: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監管要求。
(十二) 附件12:操作風險資本計量監管要求。
(十三) 附件13:商業銀行風險評估標準。
(十四) 附件14: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監督檢查。
(十五)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十六) 附件16: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要求。
(十七) 附件17:外部評級使用規范。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八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第2號令頒布實施,根據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五十五次主席會議《關于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商業銀行銀行賬戶信用風險暴露分類指引》、《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商業銀行專業貸款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銀監發[2008]69號),《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銀監發[2009]97號),《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指引》(銀監發[2009]104號),《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銀監發[2009]109號),《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銀監發[2009])116號),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銀監發[2010]13號),《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實施申請和審批指引》(銀監發[2010]11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出臺的有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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