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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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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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填表說明
1.事故單位情況
(1)單位地址
發生事故單位的省(區、市)、地區(市、州、盟)、縣(區、市、旗)。
(2)單位通訊地址
發生事故單位的通訊地址。
(3)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4)從業人員數
事故發生單位期末(上年末)從業人員數。
(5)單位規模
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規定填寫。
(6)登記注冊類型
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規定: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登記注冊的類型為依據,將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分為以下幾種:
內資企業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
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
其他企業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7)主管部門
發生事故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時填無主管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填寫“中央所屬”。
(8)管理分類
指發生事故單位所屬的行政管理行業。
2.事故情況
(1)發生地點
事故發生的詳細地點。
(2)發生日期
事故發生的年、月、日。
(3)發生時間
事故發生的時、分。
(4)所屬行業
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四位碼填寫。
(5)事故類別
01物體打擊 02車輛傷害 03機械傷害 04起重傷害
05觸電 06淹溺 07灼燙 08火災
09高處墜落 10坍塌 11冒頂片幫 12透水
13爆破 14火藥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鍋爐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傷害
(6)人員傷亡總數
事故造成的死亡、重傷、輕傷人數。
(7)事故原因
01技術和設計有缺陷 0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3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 04生產場所環境不良
05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07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08勞動組織不合理
09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 10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
11施救不當 12 其它
(8)受害人損失工作日
按《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
(9)直接經濟損失(萬元)
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計算。
(10)起因物
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中的附錄A.3起因物填寫。
鍋爐 壓力容器 電氣設備 起重機械
泵、發動機 企業車輛 船舶 動力傳送機構
放射性物質及設備 非動力手工具 電動手工具 其他機械
建筑物及構筑物 化學品 煤 石油制品
水 可燃性氣體 金屬礦物 非金屬礦物
粉塵 梯 木材 工作面(人站立面)
環境 動物 其它
(11)致害物
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中的附錄A.4致害物填寫。
煤、石油產品 木材 水 放射性物質
電器設備 梯 空氣 工作面(人站立面)
礦石 粘土、砂、石 鍋爐、壓力容器 大氣壓力
化學品 機械 金屬件 起重機械
噪聲 蒸氣 手工具(非動力) 電動手工具
動物 企業車輛 船舶
(12)不安全行為
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中的附錄A.7不安全行為填寫。
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設備 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品存放不當 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
不安全裝束 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3.事故概況
主要填寫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分析、事故教訓、防范措施、結案處理情況及其它要說明的情況。
4.人員情況
(1)姓名、性別、年齡
所有事故傷亡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的情況。
(2)工種
事故傷亡人員工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進行填寫。其中煤礦工種分類:
(1)采煤 (2)掘進 (3)運輸 (4)通風 (5)機電 (6)干部 (7)救護 (8)巷修 (9)其他
(3)工齡
所有事故傷亡人員的工齡,以年計算。
(4)文化程度
所有事故傷亡人員的文化程度,按下列內容進行填寫:
文盲 小學 初中 高中、中專 大專 大學 碩士以上
(5)職業
按《職業分類和代碼》(GB6565-1996)填寫。
(6)傷害程度
死亡 重傷 急性工業中毒
(7)死亡日期
死亡日期:年、月、日
(8)損失工作日
按《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
5.煤礦情況
(1)煤礦類型
①國有煤礦
國有重點煤礦:指原國家統配煤礦。
國有地方煤礦:縣級以上所屬煤礦、勞改煤礦。
②鄉鎮煤礦:指國有煤礦以外的其他所有煤礦
(2)煤礦規模:參照《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50215-2005)和實際工作的可操作性煤礦規模劃分為
①大型:生產能力≥120萬噸/年。
②中型: 30萬噸/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年。
③小型:年生產能力≤30萬噸/年。
(3)事故發生地點
(1)地面 (2)采煤面 (3)掘進面 (4)上下山 (5)大巷 (6)井筒 (7)其他。
(4)統計類別
煤炭生產和基本建設。
① 煤炭生產:
(a) 正式移交生產礦井,從事井下作業人員在煤炭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b) 生產礦井地面作業廣場原煤生產服務系統,如:礦山壓風、通風、排水、選煤、供電、調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檢修、礦燈房等發生的事故;
②基本建設:正在施工的建設礦井發生的事故。
五、主要指標解釋
1.輕傷: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
2.重傷: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和《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具體是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因醫療事故而轉為重傷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均按重傷事故報告統計。如果來不及在當月統計,應在下月補報。超過30天的(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不再補報和統計。
3.急性工業中毒:是指人體因接觸國家規定的工業性毒物、有害氣體,一次吸入大量工業有毒物質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人員立即中斷工作,入院治療的列入急性工業中毒事故統計。
4.死亡和失蹤: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均按死亡事故報告統計。如果來不及在當月統計的,應在下月補報。超過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不再進行補報和統計。失蹤30天后(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按死亡進行統計。
5.危險化學品事故
⑴定義:危險化學品事故是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過程中由危險化學品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事故(礦山開采過程中發生的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⑵分類:危險化學品分為爆炸品(不含煙花爆竹);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七大類。各類中具體危險化學品依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2003年第1號公告)。
6.煙花爆竹事故:煙花爆竹事故是指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過程中由煙花爆竹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事故。
7.化工事故:化工事故是指化工企業中發生的、非危險化學品事故。
8.冶金機械等:是指工礦商貿領域中輕工、機械、貿易、有色、建材、冶金、紡織和煙草八個行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
9.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表示每生產億元國內生產總值,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是各類事故死亡人數與國內生產總值(GDP)比率。計算公式為:
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 ×108
10.工礦商貿就業人員10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表示工礦商貿每10萬就業人員(二、三產業就業人員)中,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是工礦商貿事故死亡人數與工礦商貿就業人數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工礦商貿就業人員10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 = ×105
11.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表示每1萬輛機動車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與機動車數量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 ×104
12.煤礦百萬噸死亡率。表示煤礦每生產1百萬噸原煤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是煤礦原煤生產事故死亡人數與原煤產量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煤礦百萬噸死亡率= ×106
六、事故統計有關規定
(一)事故統計認定
1.生產經營單位(包括企業法人、自然人、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個人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非法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2.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下、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工礦商貿事故不列入統計范圍。
3.由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擊、地震、雪崩、臺風、海嘯和龍卷風等)直接引發的事故災難,不納入統范圍;在能夠預見或者能夠防范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因生產經營單位防范措施不落實、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災害引發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納入統計范圍。
4.事故發生后,經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并出具結案證明,確定事故原因是由人為破壞、盜竊等行為造成的,屬于刑事案件,不納入統計范圍。
5.解放軍戰士,武警、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參加事故搶險救援時發生的人身傷亡,不計入事故統計范圍;專業救護隊救援人員參加事故搶險救援時發生的人身傷亡,不計入本次事故統計,列入次生事故另行統計。
6.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在外執行工作任務時,因擅自做與任務無關的事情而發生的事故,不納入統計范圍。
7. 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公安部門證明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屬實的,不納入統計范圍。
8.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納入統計范圍。
9.勞改系統生產經營單位人員或刑滿就業、勞教期滿企業留用人員及正在勞改、勞教中的人員發生的事故,納入統計范圍。
(二)事故統計劃分。
1.跨地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發生事故后,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計。
2.甲單位人員參加乙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傷亡事故,納入乙單位統計。
3.兩個以上單位交叉作業時發生的事故,納入主要責任單位統計。
4.分承包工程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凡分承包單位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的,納入承包單位統計;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納入總承包單位統計;凡沒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經濟上是否獨立核算,都納入總承包單位統計。
5.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外包工程施工發生的事故,納入發包單位的統計。
6. 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參加社會上的搶險救災時發生傷亡事故,不納入本單位事故統計。
7.因設備、產品不合格或安裝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單位發生事故的,不論其責任在哪一方,均納入使用單位統計。
8.已報送快報信息的事故,必須進入當期統計。
9.鐵路企業發生的事故(不含鐵路行車和路外事故),納入工礦商貿事故統計。
10.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種設備事故,納入工礦商貿事故統計。
(三)事故統計核銷程序。
已報告并統計的事故,經調查后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予以核銷:
1.一般事故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報地級市人民政府確認后,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核銷;煤礦較大及以下事故經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認定,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核銷,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2.較大事故經地級市人民政府認定,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后,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核銷,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3.重大事故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后,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核銷。
4.特別重大事故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定,報國務院確認后,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核銷。
七、附錄
(一)《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可分為:
行業名稱 指標名稱 計量
單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農、林、牧、漁業 營業收入(Y) 萬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業 * 從業人員(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業 營業收入(Y) 萬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資產總額(Z) 萬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發業 從業人員(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營業收入(Y) 萬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業 從業人員(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運輸業 * 從業人員(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倉儲業 從業人員(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郵政業 從業人員(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營業收入(Y) 萬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業 從業人員(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飲業 從業人員(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傳輸業 * 從業人員(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從業人員(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營業收入(Y) 萬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產開發經營 營業收入(Y) 萬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資產總額(Z) 萬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業管理 從業人員(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營業收入(Y) 萬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從業人員(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資產總額(Z) 萬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業 * 從業人員(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說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2.附表中各行業的范圍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為準。帶*的項為行業組合類別,其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不包括鐵路運輸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其他房地產業等,不包括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3.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準。(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2)營業收入,工業、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采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采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采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采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采用營業收入指標。(3)資產總額,采用資產總計代替。
(二)《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為劃分對象。其他經濟組織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 本規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登記注冊的類型為依據,將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分為以下幾種:
內資企業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
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
其他企業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
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
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外資企業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第四條 集體企業是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經濟組織。
第五條 股份合作企業是指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 聯營企業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第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私營獨資企業是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合伙企業是指按《合伙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
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 其他企業是指上述第三條至第九條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是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第十二條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是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第十三條 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第十四條 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條 其他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參照《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港、澳、臺商投資合伙企業等。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第十七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條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照《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等。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制定的《關于經濟類型劃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典型工種分為:
商品送貨員 冷藏工 加油站操作工 倉庫保管工 機艙拆解工 農藝工
家畜飼養工 水產品干燥工 農機修理工 帶鋸工 鑄造工 電鍍工
噴砂工 鉗工 車工 油漆工 電工 電焊工
冷作工 繞線工 電機(汽機)裝配工 制鉛粉工 儀器調修工 熱力運行工
電系操作工 開挖鉆工 河道修防工 木工 砌筑工 泵站操作工
安裝起重工 筑路工 下水道工 瀝青加工工 機械煤氣發生爐工 液化石油氣罐裝工
道路清掃工 配料工 爐前工 酸洗工 拉絲工 炭素制品加工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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