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12〕59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行為,增強投資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資風險,保障資產安全,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股權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不動產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事項
1.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或者不動產,不再執行上一會計年度盈利的規定;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產的基本要求,均調整為1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調整為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開展投資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
2.保險公司投資自用性不動產,其專業人員的基本要求,調整為資產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具有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3.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的范圍,增加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且該股權指向的標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4.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并管理該基金投資機構的資本要求,調整為注冊資本或者認繳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5.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成長基金、并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和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為投資標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購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公開上市交易的股票,但僅限于采取戰略投資、定向增發、大宗交易等非交易過戶方式,且投資規模不高于該基金資產余額的20%。新興戰略產業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務企業股權、養老企業股權、醫療企業股權、現代農業企業股權以及投資建設和管理運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業股權。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或者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伙權益。
7.保險公司重大股權投資和購置自用性不動產,除使用資本金外,還可以使用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保險公司非重大股權投資和非自用性不動產投資,可以運用自有資金、責任準備金及其他資金。
8.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方式,賬面余額由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調整為10%。其中,賬面余額不包含保險公司以自有資金直接投資的保險類企業股權。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不高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2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執行。
9.保險公司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產、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標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其中,投資非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5%;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和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不動產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于該計劃發行規模的50%,投資其他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該產品發行規模的2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同一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該計劃(產品)發行規模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執行。
10.保險公司和托管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投資股權和不動產季度報告的時間,調整為每季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托管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投資股權和不動產年度報告的時間,調整為每年4月30日前。
二、明確事項
1.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股權和不動產,可以整合集團內部資源,在保險機構建立股權和不動產投資專業團隊,由該專業團隊統一提供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該專業團隊所在的保險機構,應當分別符合《股權辦法》有關專業機構、《不動產辦法》有關投資機構的規定。不動產投資機構僅為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提供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的,應當具有10名以上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3名。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和不動產,聘請專業機構或者投資機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的,該保險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以及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產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保險公司間接投資股權或者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專業人員的基本要求不變。
2.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并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其退出項目的最低要求,是指該機構專業人員作為投資主導人員,合計退出的項目數量;其管理資產的余額,是指在中國境內以人民幣計價的實際到賬資產和資金的余額。
3.保險資金以間接方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項目,該類項目應當經政府審定,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經濟實力較強、財政狀況良好、人口增長速度較為穩定的大城市。
4.保險公司不得用其投資的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保險公司以項目公司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的,該項目公司可用自身資產抵押擔保,通過向其保險公司股東借款等方式融資,融資規模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40%。
5.保險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求,可以自主調整權屬證明清晰的不動產項目屬性,自用性不動產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產的,應當符合投資性不動產的相關規定,并在完成轉換后3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三、其他事項
1.保險公司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應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內部控制及稽核規定,防范操作風險、道德風險和利益輸送行為,杜絕不正當關聯交易和他項交易。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投資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假借他人名義,投資該公司所投資股權或不動產項目。
2.保險公司以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應當嚴格規范項目公司名稱,限定其經營范圍。項目公司不得對外進行股權投資。
3.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項目,應當明確投資人定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開發機構代為建設,不得自行開發建設投資項目,不得將保險資金挪做他用。
4.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不得以投資性不動產為目的,運用自用性不動產的名義,變相參與土地一級開發。保險公司轉換自用性不動產和投資性不動產屬性時,應當充分論證轉換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確保轉換價值公允,不得利用資產轉換進行利益輸送或者損害投保人利益。
5.保險公司以外幣形式出資,投資中國境內未上市企業股權或者不動產,納入《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管理。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