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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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保監發〔2012〕91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優化保險資產配置結構,促進保險業務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保險資金投資理財產品等類證券化金融產品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境內依法發行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等金融產品(以下統稱金融產品)。
二、保險資金投資的理財產品,其資產投資范圍限于境內市場的信貸資產、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及公開發行且評級在投資級以上的債券,且基礎資產由發行銀行獨立負責投資管理,自主風險評級處于風險水平最低的一級至三級。
保險資金投資的理財產品,其發行銀行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者為境內外主板上市商業銀行,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境外上市并免于國內信用評級的,信用等級不低于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級或者相當于BB級的信用級別。
三、保險資金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入池基礎資產限于五級分類為正常類和關注類的貸款。按照孰低原則,產品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
保險資金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擔任發起機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凈資產和信用等級應當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四、保險資金投資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基礎資產限于融資類資產和風險可控的非上市權益類資產,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擔產品設計、項目篩選、投資決策及后續管理等實質性責任。其中,固定收益類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用等級應當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
保險資金投資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擔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30億元人民幣。
五、保險資金投資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符合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關規定,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
保險資金投資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60億元人民幣,證券資產管理公司上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
六、保險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基礎資產限于投向國務院、有關部委或者省級政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項目債權資產。償債主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負債率、經營現金流與負債比率和利息保障倍數,達到同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新發行債券企業行業平均水平。產品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
保險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基礎設施股權投資計劃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擔任受托人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七、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投資計劃及其受托機構,應當符合《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不動產投資計劃屬于固定收益類的,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級安排,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屬于權益類的,應當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建立相應的投資權益保護機制。
八、保險資金投資的上述金融產品,募集資金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產品結構簡單,基礎資產清晰,信用增級安排確鑿,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并實行資產托(保)管。保險資金應當優先投資在公開平臺登記發行和交易轉讓的金融產品。
九、保險公司投資金融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二)具有公司董事會或者董事會授權機構批準投資的決議;
(三)具有完善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風險控制機制、業務操作流程、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資產管理部門合理設置投資金融產品崗位,并配備專職人員;
(五)已經建立資產托管機制,資金管理規范透明;
(六)信用風險管理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保險公司委托投資的,不受第(四)、(六)項的限制。
十、保險公司投資理財產品、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該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30%。保險公司投資基礎設施投資計劃和不動產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該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20%。
保險公司投資單一理財產品、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于該產品發行規模的20%;投資單一基礎設施投資計劃和不動產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于該計劃發行規模的5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單一有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該產品發行規模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執行。
十一、保險公司應當對有關金融產品風險進行實質性評估,根據負債特性、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合理制定金融產品配置計劃,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核程序,自主確定投資品種和規模、期限結構、信用分布和流動性安排。
十二、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自行投資有關金融產品,或者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有關金融產品。保險公司委托投資的,應當按照《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與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托投資管理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權利義務。
十三、保險機構投資理財產品,應當充分評估發行銀行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關注產品資產的投資范圍和流動性管理,切實防范合規風險、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十四、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應當充分關注產品交易結構、基礎資產狀況和信用增級安排,切實防范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十五、保險機構投資有關金融產品,應當充分發揮投資者監督作用,持續跟蹤金融產品管理運作,定期評估投資風險,適時調整投資限額、風險限額和止損限額,維護資產安全。金融產品發生違約等重大投資風險的,保險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十六、保險機構投資有關金融產品,不得與當事人發生涉及利益輸送、利益轉移等不當交易行為,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險人利益。
十七、保險公司投資有關金融產品,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和每年4月30日前,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并附以下書面材料:
(一)投資及合規情況 ;
(二)風險管理狀況;
(三)涉及的關聯交易情況;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可將前款報告納入《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定期報告。
十八、本通知所指信用增級安排,其中保證擔保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且擔保人信用等級不低于被擔保人信用等級;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未被設定其他擔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經評估的擔保財產價值不低于待償還本息,且擔保行為已經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本通知所指保險公司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和獨立賬戶資產。
十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通知》(保監發〔2009〕43號)同時廢止。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