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于實施《〈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實施《〈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關于實施《〈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實施《〈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市函〔2012〕19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為實施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依照國家相關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獨資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申請設立獨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審批,設立條件和申辦程序按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審批結果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二、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橫琴試點設立獨資娛樂場所。申請設立獨資娛樂場所的,報廣東省文化廳審批,設立條件和申辦程序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審批結果報文化部備案。
三、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申請設立合資演出團體的,報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設立條件和申辦程序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審批結果報文化部備案。
四、本通知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補充協議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五、上述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