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7月19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
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全國科技創新會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中的審判職能作用,制定本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增強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一)深刻認識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源泉。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科技工作,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整體科技實力和科技競爭力明顯提升,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國家安全中發揮了重要支撐引領作用。當前,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和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科技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國際科技競爭與合作不斷加強,新科技革命和全球產業變革步伐加快,我國科技發展面臨重要戰略機遇和嚴峻挑戰。抓住機遇大幅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激發社會創造活力,真正實現創新驅動發展,迫切需要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與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及其他有關審判工作關系密切,各級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機遇意識、憂患意識、責任意識,立足審判職能,找準人民法院服務大局的結合點和切入點,進一步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能動司法,積極作為,切實增強服務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充分發揮各項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科技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要求突出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強化產學研用緊密結合,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各類創新主體協同合作。面對新形勢新要求,人民法院要以激勵創新源泉、增強創新活力、發展創新文化為導向,高度重視與科技成果孕育、創造相關的案件審理,遏制侵犯科技成果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效激勵自主創新和技術跨越;高度重視與科技成果流轉、轉化相關的案件審理,規范和引導技術創新活動,積極推動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高度重視綜合采取各種有力措施,積極營造有利于科技創新的司法環境,促進智力成果創造、運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為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大智力成果保護力度,有效激勵自主創新和技術跨越
(三)切實貫徹加強保護、分門別類和寬嚴適度的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合理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和強度。根據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實際和特點,進一步完善專利等科技成果司法保護體系和裁判標準,積極促進關鍵領域的原創性重大突破以及戰略性高技術領域跨越式發展,不斷適應科技領域日益活躍的創新實際,不斷強化法律適用標準的與時俱進。結合專利創新程度和產業政策,進一步強化司法裁判對科技創新活動的導向作用,有針對性地加大對關鍵領域和核心技術的保護力度。對于創新程度高、對技術革新具有突破和帶動作用的首創發明,給予相對較高的保護強度和較寬的保護范圍,促進原始創新能力明顯提高。適度從嚴把握等同侵權的適用條件,避免不適當地擴張專利權保護范圍,防止壓縮創新空間和損害公共利益,促進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大幅增強。進一步完善權利要求解釋規則,合理劃定民事權利與公有領域的法律界限,既保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又防止其不適當地侵入公有領域,妨礙科技創新。
(四)合理調整專利授權確權司法審查標準,積極鼓勵發明創造。妥善審理專利授權確權糾紛案件,依法履行對專利授權確權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責,強化對實質性授權條件的審查判斷,為科技創新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根據不同技術領域的特點、具體產業政策的要求和我國科技發展的實際,細化和完善專利授權確權司法審查標準,促使專利審查規則和授權行為的規范化、科學化,不斷提高專利授權質量。完善司法審查程序和證據規則,改進裁判方式,盡可能避免循環訴訟和程序往復,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解決,盡快穩定權利狀態,提高司法審查、授權確權的質量和效率。充分考慮專利文件撰寫的客觀局限,在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的范圍內,盡可能保證確有創造性的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實現專利申請人所獲得的權利與其技術貢獻相匹配,最大限度地提升科技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五)加強工業設計司法保護,推動經濟和產業格局優化。依法審理涉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各類科技成果權的糾紛案件,積極推進我國工業設計和制造水平的深刻變革。綜合利用各種法律手段,加大工業設計保護力度,激發設計人員的創作熱情,促進實用與美感兼具、創新與文化融合的工業設計不斷涌現,提升我國在國際分工和產業鏈中的地位。貫徹新專利法提高外觀設計授權標準的立法精神,根據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適當考慮外觀設計的設計空間,細化和完善司法審查標準,提高外觀設計授權質量,推動產品設計多樣化。加強對具有獨創性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依法打擊非法復制和商業利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行為,鼓勵集成電路技術創新。
(六)依法明晰技術成果歸屬,激發創造熱情。依法審理技術成果權屬、發明人資格糾紛案件,準確界定職務成果與非職務成果的法律界限,既要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依法支持發明人依合同約定取得技術成果權,又要準確把握職務技術成果的認定標準,防止職務成果非職務化。依法審理職務發明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結合科技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保障發明人獲得相應獎勵和報酬的權利,既要激勵企業職工從事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又要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增強社會創造活力。
(七)妥善處理專利與標準的關系,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對于涉及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要結合行業特點、標準性質、制定程序等,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推動專利信息事先披露、許可費支付等標準制定程序和規則的完善。合理規范和平衡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規范公眾可以獲得實施許可的方式、條件和程序,既要鼓勵專利的標準化,發揮標準對技術創新的推動作用,又要防止標準對技術創新的阻礙,實現標準和技術創新的互相促進和良性循環,共同提高創新主體的核心競爭力。
(八)依法制止科技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創新環境。針對高新技術領域市場競爭激烈、新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頻發的新情況新特點,妥善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條款,以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為基本標準,有效遏制各種搭車模仿、阻礙創新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形成公平誠信的競爭秩序提供及時有力的司法規范和引導。加強高科技領域壟斷糾紛案件的審理,積極探索和總結法律適用的新問題,有效遏制壟斷行為,打破行業壁壘和部門分割,保障各類企業公平獲得創新資源,實現創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
(九)加強商業秘密司法保護,維護合法正當的創新秩序。結合商業秘密保護的實際,針對商業秘密糾紛案件舉證難、保密難等特點,盡可能降低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維權難度,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有效遏制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依法認定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促使企業增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規范和完善保密措施。妥善處理商業秘密保護與科技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既要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又要保障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動,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企業創新人才雙向交流。
(十)加大農業科技成果保護力度,促進農業科技創新。依法審理各類涉農科技糾紛案件,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品種、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等侵犯農業科技成果的行為,最大程度地激勵農業技術創新,促進農業生物技術、先進制造技術、精準農業技術等方面重大自主創新成果的創造,積極推動突破農業技術瓶頸和搶占現代農業科技制高點。切實從我國農業科技整體水平出發,依法確認育種者免責、農民免責,合理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關系,加快農業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推動現代農業經營方式轉變,促進涉農新型產業的發展。
(十一)加強科技領域的商標權司法保護,促進企業提高品牌戰略的創新能力。依法審理商標權糾紛案件,增強科技型企業的商標意識,支持和引導科技型企業實施商標品牌戰略,促使其在經營中積極、規范使用自主商標,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創新能力。嚴厲制裁商標假冒、惡意模仿等侵權行為,維護知名品牌市場價值,發揮知名品牌凝聚創新要素和整合創新資源的品牌效應,促使擁有知名品牌的企業發揮骨干創新主體的引領作用。
(十二)加大涉科技領域和商業領域的著作權保護力度,推進科技創新、文化創新和新興產業發展。針對科技創新帶來的著作權保護領域和保護需求的新變化,根據文化創新的需要和商業領域著作權保護的新特點,加強相關著作權保護力度,積極促進文化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推進文化與科技、產業相互激勵和深度融合。大力加強軟件、數據庫、動漫、網絡、文化創意等新興文化產業和高新科技領域的著作權保護,準確把握新科技環境下著作權司法標準,實現激勵創作、促進產業發展和保障創新成果惠及民生的協調統一。積極應對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帶來的著作權保護新問題,在保護著作權益的同時,注重促進工業化和信息化的融合,提高科技對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的支撐能力。
(十三)充分發揮涉科技領域的司法審查職能,積極營造促進科技創新的執法環境。依法審理涉科技領域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制裁侵犯科技成果權的行為,促進行政執法的法治化和規范化。依法受理行政機關申請的強制執行案件,經審查符合執行條件的,應及時裁定并予以執行,促進行政機關營造有利于知識產權保護和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行政管理秩序。
(十四)充分發揮刑罰功能,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對侵犯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及假冒專利等知識產權犯罪行為,進一步完善定罪量刑標準,規范緩刑適用,根據犯罪情況和危害后果,依法從嚴懲處。在依法判處主刑的同時,加大罰金刑的適用與執行力度,并通過采取銷毀侵權產品以及追繳、退賠違法所得等措施,剝奪侵權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條件。
三、依法促進創新要素合理配置,積極推動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
(十五)妥善處理技術合同糾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依法審理科技創新中產生的各類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認真貫徹合同法,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審慎把握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的事由,加強保護守約方合法權益,合理認定技術成果開發、轉讓、許可、質押、技術咨詢和中介等環節形成的利益分配及責任承擔,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強技術研發能力建設,推動產學研用緊密結合,培育和規范知識產權服務市場,促進技術成果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和市場競爭力。
(十六)妥善處理科技領域的勞動、人事糾紛,保障科技人才合理流動。堅持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生存發展并重理念,依法審理科研人才與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糾紛案件,切實保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的科研人才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合同過程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科研人才向企業研發機構的合理流動,推動建立開放、競爭、流動的單位用人機制。
(十七)妥善處理科技領域的企業改制、破產糾紛,優化創新主體運作機制。依法審理科技型企業糾紛案件,促進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向企業化轉制,引導科技型企業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依法審理涉及以技術成果投資的股權、期權糾紛案件,合理平衡創業投資機構與企業等創新主體的利益關系,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促進社會投資主體多元化。依法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和強制清算案件,妥善處理淘汰落后技術和過剩產能中的企業破產糾紛,保障市場主體依法有序退出市場。
(十八)妥善處理科技領域的金融糾紛,促進對科技創新的金融支持。依法審理借款糾紛案件,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拓寬金融為企業科技創新融資的渠道,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依法審理擔保物權糾紛案件,依法認定企業以知識產權和股權質押等方式作出的擔保,促進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十九)妥善處理科技領域的涉外糾紛,促進科技國際合作與交流。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營造更加公平、透明、穩定、可預期的貿易投資環境和發展環境,積極促進創新主體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創新資源,提高科技發展的科學化水平和國際化程度。依法審理企業在參股并購、聯合開發、專利交叉許可以及外商來華設立研發機構中的糾紛案件,促進對國際科技資源的引進,推動全方位、多層次、高水平的科技國際合作。
四、加強統籌協調,完善工作措施,進一步提高司法保障能力
(二十)加大調解力度,不斷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堅持以“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為原則,以“案結事了”為目標,根據科技創新的特點和實際,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委托調解、專家調解、行業調解等方式解決科技領域的各類糾紛。從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出發,著眼于當事人市場利益的包容共存,努力促成當事人和解。對于相關科技行業亟需明確行為規則的典型案件,依法及時裁判,明確法律標準,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指引和導向功能。
(二十一)積極完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不斷滿足科技創新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需求。適應科技體制改革和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對于知識產權審判專業化程度要求越來越高的新形勢,進一步推進由知識產權審判庭集中審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試點工作,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總結,不斷推動試點工作規范化。根據科技創新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需求,統籌規劃知識產權審判管轄布局。在科技成果司法保護需求強烈的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等區域,適當增加具有審理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技術類案件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在具有特色創新資源的區域適當增加具有審理一般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保障創新資源密集的區域率先實現創新驅動發展。
(二十二)加強能動司法,積極促進智力成果創造、運用和管理水平提高。在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同時,積極推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管理。密切關注科技體制改革和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發布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增強司法服務的針對性和前瞻性。及時總結成熟可行的司法經驗,向立法機關和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建議,推動激勵創新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高度重視通過審判工作發現影響和制約科技創新的普遍性、苗頭性問題,及時向政府、企業、科研機構等有關方面提出司法建議,促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大力加強對關鍵技術領域科技創新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訴訟態勢分析,及時向有關方面發出工作預警,形成保護創新的合力。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法制宣傳教育職能,不斷增強全社會的創新意識,進一步形成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創新文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