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切實踐行司法為民 大力加強公正司法 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3〕9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大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法治建設的重要論述,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于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始終把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線
1.深刻認識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現實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黨的十八大報告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法治建設的重要論述,充分領會“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深刻涵義,全面認識踐行司法為民,加強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對于樹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維護司法權威,保障憲法法律有效實施,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重大現實意義。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發展的有利條件和歷史機遇。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十分重視司法工作,支持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為人民法院開展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眾對法治進步和公正司法的熱切期盼,為人民法院開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動力;幾代法院工作人員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長期過程中積累的豐富經驗,為人民法院科學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各級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這些有利條件,牢牢把握這一歷史機遇,以公正、高效、為民、廉潔司法的卓越實踐,全面開創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譜寫人民法院發展的新篇章。
3.切實解決法院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當前,人民法院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復雜,任務十分艱巨,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全體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都要增強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正視人民法院工作與黨中央要求、人民群眾期待之間的差距,認真排查并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立足自身查找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工作,努力將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堅持依法獨立審判,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
4.嚴格依法辦案。全體法官要進一步強化崇尚法治、忠于法律、嚴格執法的信念,不斷提高熟練掌握法律、準確理解法律、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線,杜絕任何超越法律、歪曲法律以及其他違法枉法裁判現象的發生。審理每一起案件,都要貫徹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公正、審判程序合法、法律文書規范的基本要求,確保裁判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5.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堅決貫徹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憲法原則,堅決抵制各種形式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排除權力、金錢、人情、關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擾,不斷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制度機制,堅決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全體法官都要養成敢于堅持原則、敢于堅持真理、敢于依法辦案、敢于擔當責任的職業品格。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和副庭長,要堅決支持合議庭和獨任庭依法公正審理案件,上級法院要堅決支持下級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6.堅持正確實施法律。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審判監督指導,努力提高司法政策、司法解釋的針對性、科學性、合理性和實效性,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適用法律的規則體系,規范自由裁量權,統一司法尺度,嚴格裁判標準,繼續推進量刑規范化。規范案件改判、發回重審及提起再審的標準。上級法院既要尊重下級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又要依法糾正下級法院的錯誤裁判。
7.發揮司法裁判的導向作用。要在準確把握法律精神、全面體察社情民意的基礎上,依法公正裁判,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彰顯法治精神、強化規則意識、引領社會風尚、維護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堅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體現正確的價值導向。要把涉訴信訪納入法治化的解決軌道,既要暢通依法信訪的渠道,又要依法處置無理纏訴鬧訪行為,堅決維護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權威性。
三、堅持服務大局,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8.立足國情正確把握人民法院創新與發展的思路。針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各級法院既要不斷提升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水平,又要不斷創新符合審判規律、簡單易行、便民利民的審判方式方法,滿足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要求。要在維護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因發展不平衡和利益格局調整而產生的法律適用難題,注重司法政策、司法解釋對不同地區不同情況的包容性,注重司法規則對不同階層社會成員適用的公平性。
9.圍繞司法職能積極服務大局。堅持能動司法,發揮司法職能,恪守司法本職,用好司法手段,努力服務大局。正確處理能動司法、服務大局與依法履行審判職能的關系,不斷增強大局意識,自覺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之中。通過制定和實施司法政策、司法解釋,努力實現審判工作與大局工作的有機結合;通過個案裁判,審慎、妥善處理因經濟社會發展失衡、社會建設滯后、社會管理缺失引發的各種糾紛,全面考量案件涉及的各種因素和裁判對各方面的影響,防止因個案處理失當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嚴禁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
10.注重司法審判工作與社會生活的融合。準確把握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需求與期待,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關切和評價,切實尊重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普遍認知和共同感受。不斷加強對社會生活的調查研究,認真了解各類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主要方式與規則習慣,善于總結和運用人民群眾公認的常識與經驗,努力使司法過程和處理結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貼近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大力推進司法誠信和社會誠信建設,利用訴訟活動和司法裁判,加大對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和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誠信效益,增大失信成本,嚴格防范并依法制裁當事人利用訴訟手段逃避責任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狠抓執法辦案,全面提升審判工作的質量與效率
11.強化審判質量。深刻認識實現審判工作的高質量、高效率、好效果,是踐行司法為民、加強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堅實基礎。堅持把執法辦案作為第一要務,把保證審判質量作為第一責任,把推動當事人息訴止爭及自動和解作為重點環節,切實提高庭審質量和裁判文書制作質量。根據提升審判質量的要求,科學設置內設機構,合理配置職權職責,優化配置審判資源,配齊配強審判力量,切實做到將優質審判資源配置到司法辦案第一線。建立健全并認真落實保證審判質量的各項制度機制,不斷總結并及時推廣有利于提升審判質量的各種經驗和做法。
12.建立健全審判質量控制體系。根據審判工作的特殊性,構建“點、線、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案件質量控制體系。“點”上集中把握好重點崗位、重點案件和重點判項;“線”上重點把握好審判活動的重要流程和重要環節;“面”上重點把握好審判工作的基本態勢和發展趨勢。建立健全審判質效分析制度、二審案件發回重審或改判及再審案件分析研判制度、常規案件類型化處理制度、典型案件通報制度、審判經驗交流制度、庭審觀摩評議制度以及裁判文書評查和抽查制度等有助于保證和提升審判質量的制度。
13.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加強立案、審判、執行的溝通、協調與配合,形成審判部門與執行部門的工作合力;進一步規范審判流程,合理確定各審判節點的時限,消除審判流程中的瓶頸和阻滯;進一步規范送達方式,盡量縮短有效送達的時間;有效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依法適用督促程序、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努力縮短訴訟周期,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盡快實現。同時,注重均衡結案,不得因提高結案率而不收案或忽視質量而突擊結案。
14.完善審判質量評估體系。進一步完善審判質量評估體系,合理設定各種評估指標及其權重,不斷提升審判質量評估體系的科學化水平。堅持正確的司法績效觀,正確認識、綜合運用好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堅決反對在司法統計和審判質量評估中弄虛作假,避免片面、孤立地追求某些單項評價指標,充分發揮評估體系在反映審判工作的真實水平,引導審判活動公正高效運行,提高法院及法官工作積極性方面的作用。
15.健全和完善錯案評價標準和問責機制。根據審判工作實際,建立科學公正的錯案評價體系,明確錯案的認定標準;健全錯案的分析和問責機制,完善錯案分析和問責的相關程序,分清錯案的不同情形及不同執法過錯的相應責任。通過全面建立健全防范錯案的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錯案,在司法審判環節堅決守住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
16.正確運用調解與判決方式。正確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充分發揮兩種方式的作用和優勢。積極推進和規范訴前調解。對雙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愿且有調解可能的糾紛、家庭與鄰里糾紛、法律規定不夠明確以及簡單按照法律處理可能失之公平的糾紛,應當在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優先用調解方式處理。在調解中,堅持貫徹合法自愿原則。對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有必要為社會提供規則指引的案件糾紛,應當在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前提下,注重采用判決的方式。
五、完善制度機制,深化司法公開與司法民主
17.深入推進審判公開的制度化建設。堅持以公開促公正,認真總結審判公開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的各項舉措。從有利于強化社會對審判工作的監督,有利于提高審判工作的社會公信力出發,對審判公開的范圍、內容、對象、時間、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穩妥有序地推進司法公開,堅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開的制度機制。
18.建立健全司法與社會溝通的平臺。各級法院都要開通12368電話熱線,及時接受和處理群眾咨詢、投訴、舉報,聽取意見和建議。加快建設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適時公布審判活動信息。完善法院領導干部接待日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增進社會與法院之間的相互了解、理解與信任。積極開展法院主題開放日活動,主動邀請和組織社會各界代表到法院旁聽審判或參觀考察,了解法院的審判流程,了解審判工作的特點,了解審判人員的工作狀況。
19.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的作用。重視運用網絡、微博、微信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方式,擴大司法公開的影響力,豐富司法民主的形式和內容。對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和普遍關心的糾紛,要主動、及時、全面、客觀地公開相關情況,有針對性地回應社會公眾的關切和疑惑。要研究和把握自媒體時代輿情與司法審判相互影響的規律與特征,加強對網絡輿情的分析研判,正確對待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勇于糾正工作中的缺點,及時彌補工作中的不足,敢于抵制非理性、非法的訴求以及惡意的輿論炒作,善于正面引導社會輿論,逐步形成司法審判與社會輿論常態化的良性互動。
20.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自覺主動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依法主動向人大報告工作,積極配合人大開展執法檢查。做好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落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巡視及旁聽庭審等工作。認真對待檢察建議,依法審理抗訴案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人民群眾、新聞媒體對法院工作的監督。
21.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用。優化人民陪審員的選任、退出機制,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擴大人民陪審員的選任范圍,提高基層群眾比例,增選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的專家型陪審員。根據審判工作的要求逐步擴大人民陪審員規模,實施兩年內實現人民陪審員數量翻一番的“倍增計劃”。依法拓展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的范圍,明確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加強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工作,提高人民陪審員的能力水平,強化人民陪審員的責任意識,保障人民陪審員充分行使陪審權利。
22.切實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要求,切實保證當事人依法自由表達訴求,充分陳述理由,適時了解審判進程,批評、控告侵犯訴權行為等權利。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對依法可以由當事人自主或協商決定的程序事項,應當盡量讓當事人自主或協商決定。加強對法律適用的解釋、程序問題的釋明和裁判活動的說理,裁判文書要認真對待、全面回應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和意見,具體說明法院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及依據。在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質疑,應及時給予回應并說明理由。
23.高度重視律師作用的發揮。理解并尊重律師的職業立場和關切重點,切實保障律師在審判過程中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律師依法行使閱卷、舉證、質證、辯護等訴訟權利,認真對待并全面回應律師對案件處理的主張和意見。進一步規范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在訴訟活動中各司其職、彼此尊重、互相監督。完善律師對法官違法行為的投訴及反饋機制。依法處理律師違反法庭紀律,惡意投訴,詆毀法官、法院聲譽等不當行為。
24.深入開展與法學理論界的交流互動。建立人民法院與教學科研單位之間的信息、業務及人員的經常性交流互動機制。鼓勵法官與專家學者共同承擔法學理論或司法調研課題,共同研究司法理論與實踐問題。在總結審判經驗、制定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過程中,要注意聽取并認真對待專家學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吸納法學理論研究成果,推動法學理論研究與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工作的相互促進和共同提高。
六、創新和落實便民利民措施,增強司法為民的實際效果
25.加強訴訟服務窗口建設。建設好、管理好、運用好訴訟服務中心、立案大廳以及涉訴信訪接待窗口,完善各類窗口的實際功能,嚴格執行統一的工作流程、司法禮儀和服務規范。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善于用人民群眾聽得懂、易接受的語言和方式進行溝通交流,堅決克服對訴訟參與人冷硬橫推的現象,堅決消除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等不良作風,堅決杜絕任何刁難訴訟參與人或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現象,努力為人民群眾參與各項訴訟活動提供熱情、合法、高效的服務。
26.提高便民利民措施實效。根據人民群眾的需求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因地制宜地開展好節假日預約辦案、巡回辦案、網上立案、網上辦案等便民利民舉措。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立案、審判、執行和信訪等環節的便民利民措施,提高便民利民實效。注重發揮人民法庭接近基層、了解民情的特殊優勢,強化人民法庭在解決基層民間糾紛中的作用,賦予人民法庭作為法院訴訟服務點的職能,方便基層群眾起訴、應訴及參與其他訴訟活動。
27.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與幫助。從現階段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能力和條件差異較大的實際出發,在保證程序公正和平等對待的前提下,注意為當事人特別是沒有委托律師辯護、代理的當事人參與訴訟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導與幫助。強化訴訟權利義務、舉證責任、訴訟風險等事項告知工作。當事人提出調取證據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應當依職權調取、核實。要確保訴訟程序及訴訟活動專業化、規范化的不斷提升,始終與人民群眾訴訟能力的不斷提高相適應。要讓有理無錢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讓有理有據的當事人打得贏官司,讓打贏官司的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28.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前提下,依法選擇并適用更為經濟的訴訟程序和程序性措施,積極引導當事人理性選擇訴訟成本低、負面作用小的訴訟程序,盡可能避免訴訟過程對當事人正常生產生活造成不應有的消極影響,杜絕濫用強制措施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推動司法救助納入社會救助制度體系,拓寬司法救助資金籌集渠道,完善訴訟費緩減免制度,不斷擴大司法救助的受惠范圍。
七、深化司法工作機制改革,構建科學合理的審判運行機制
29.正確把握司法改革的總體要求。緊緊抓住中央推進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有利時機,努力通過深化司法體制與機制改革,切實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注重改革的整體設計和通盤考慮,兼顧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統籌內部改革與外部改革,加強改革措施之間的協調配合。改革方案的設計與實施,應尊重司法規律,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對事關重大的改革舉措,必須充分論證,先行試點,總結經驗后再全面推廣。堅持自上而下有序推進改革,在不違反法律和司法改革總體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地方法院就具體改革舉措先行探索,積累改革經驗,但對事關全局的重大改革,必須在中央統一部署下穩步推進。
30.逐步完善四級法院職能定位。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按照解決案件糾紛的實際需要,遵循司法規律,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法院的職能分工和工作重點。在注重案件審判的專門化、類型化分工的同時,逐步完善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職能定位。
31.深化案件管轄制度改革。在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基礎上,逐步改變主要以訴訟標的額確定案件級別管轄以及主要以行政區劃確定案件地域管轄的做法。進一步完善指定管轄、提級管轄和集中管轄制度,使依法獨立審判可能受到非法干擾的案件、法律適用有疑難的案件和新類型案件,能夠由其他法院或上級法院審理,消除當事人對案件管轄可能導致審判不公的質疑,并為下級法院裁判類似案件提供示范,統一裁判尺度。
32.深化審判權內部運行機制改革。進一步落實合議制,深化合議庭改革,完善合議庭的議事方式及合議庭成員的職權與責任,切實解決合而不議、簡單附議等問題。建立健全合議庭績效考評制度,在充分發揮合議庭整體職能的同時,探索推進主審法官負責制,提高合議庭審判績效。深化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對于統一法律適用和監督、指導審判工作的獨特作用。完善審判委員會的構成,明確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的職責,改進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和議事規程,落實民主集中制審議原則,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督辦機制。深化院長、庭長審判管理職責改革,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職責,應集中在對相關程序事項的審核批準、對綜合性審判工作的宏觀指導、對審判質效進行全面監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對審判活動的干擾等方面。建立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全程留痕的制度,加強對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的約束和監督,防止審判管理權的濫用。
33.深化執行制度機制改革。建立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分權制約的執行模式,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創新執行工作方式,完善被執行人財產調查制度,強化落實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用足用好強制執行措施,有效運用各種手段制裁抗拒執行或規避執行的行為。加快執行信息化建設,推動執行案件信息共享,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開制度,并將該名單與社會征信體系對接。加強執行規范化建設,進一步規范執行程序和執行行為,促進處理執行異議、復議和涉執行審判工作的專業化。進一步完善執行考評機制,加大對消極執行、違法執行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34.深化人民法庭改革。合理調整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強化人民法庭基本職能,加強人民法庭人員配置,適度擴大人民法庭案件管轄范圍。在綜合考慮案件情況、人口數量、區域特點和其他相關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就地解決糾紛和工作重心下移的思路,統籌考慮、合理布設人民法庭。
八、堅持從嚴治院方針,努力建設一支過硬法院隊伍
35.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建設。繼續深化對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司法核心價值觀教育,不斷加強司法良知和司法職業倫理操守教育,努力塑造剛正不阿、執法如山的司法品質。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與法院文化,進一步堅定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理想信念,不斷增強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
36.扎實推進公正司法能力建設。高度重視對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司法綜合能力培養,不斷強化法學理論與法律知識的教育與培訓,拓展其他相關領域的知識教育。各級法院要全面提升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能力、新媒體時代社會溝通能力、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全體法官要著力提高駕馭庭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能力。完善法官培訓制度,健全法官培訓機構,保障法官培訓經費。嚴格保證預備法官的培訓時間,建立健全專業審判崗位任職資格和崗前培訓制度,適度延長法官任職及晉級的脫產培訓時間。改進培訓方式,豐富培訓內容,充分運用網絡培訓、在職培養、續職培養、聯合培養、交流掛職和定期輪訓、專題培訓等形式,積極拓寬法官成才平臺。加強對青年法官的培養,不斷壯大專家型法官隊伍。
37.全面加強司法廉潔建設。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深入推進人民法院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加強司法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教育全體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保持高尚品格和廉潔操守,守住公正司法的職業道德底線。針對容易滋生腐敗的體制弊端和管理漏洞,改革創新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抵御金錢誘惑、人情關系干擾以及避免利益沖突的廉政制度,并以更加有力的措施確保廉政制度的剛性運行。以審判權運行為核心,繼續構建符合審判規律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強化司法巡查、審務督察以及在審判執行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等內部監督措施,切實加強審判權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確保公正司法、廉潔司法。繼續狠抓“五個嚴禁”等紀律規定的貫徹執行,堅決查處貪贓枉法、腐化墮落、濫用職權等腐敗、違法行為。
38.進一步加強司法作風建設。始終把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找準人民法院工作與堅持群眾路線的結合點。始終站穩群眾立場,堅持群眾觀點,增強群眾感情,維護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努力贏得群眾信賴,把司法為民的理念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發揚理論聯系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鼓勵和培養廣大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樹立吃苦耐勞、不畏艱辛、淡泊名利、敢于擔當、勇于奉獻的職業精神,用優良操守和人格魅力贏得社會尊重。
39.穩步推進人民法院隊伍分類管理的制度建設。切實遵循審判工作規律和干部管理規律,按照“正規化、職業化、專業化”的標準,逐步建立起分類科學、結構合理、職責明晰、管理規范的制度體系。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總體要求,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審判工作實際出發,進一步明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責權關系,結合工作要求和崗位職責等因素,科學設置各類人員職級比例和職數編制。進一步完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制度及配套措施,推進書記員、司法警察的職務序列管理,健全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管理措施。
40.逐步推進法官選任制度改革。通過推動相關立法的完善,進一步嚴格法官任職條件。完善并落實法官逐級遴選機制,逐步實行上級法院法官從下級法院法官中選拔。進一步擴大法官遴選范圍,注重從律師群體及其他法律實務部門且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選拔法官,吸引社會上的優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隊伍。優化法官選任程序和方式,切實保證選準選好法官人才。
41.完善法官業績考評機制。建立以信息技術為支撐、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科學合理的審判業績考評機制,在晉職晉級、評先評優等方面充分體現考評結果的作用。建立完善常態化表彰獎勵機制,有效激發法官立足崗位建功立業的榮譽感和責任心。通過開展創先爭優、評選業務標兵等活動,培養和推出精通業務的專家型法官,充分發揮專家型法官的示范引領作用。推動建立法官任職退出機制,對不適合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適時調離審判崗位并免去法官職務。
九、進一步加強司法保障,為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供有力支持
42.建立健全法官職業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法官法,加強法官職業保障,建立健全法官職務身份保障機制、依法履職履責保障機制、人身安全保護機制等,切實保障法官依法履行司法職責。逐步改善法官的工作生活條件,不斷增強法官職業的責任感和尊榮感。
43.繼續加強司法經費保障。鞏固和深化法院經費保障體制改革成果,建立健全法院辦案辦公經費有序增長機制,推動中央財政加大向中西部地區中級、基層法院辦案經費的轉移支付力度。
44.加快推進法院信息化建設。按照科技強院的要求,以“天平工程”建設為載體,推動全國四級法院信息化基礎設施一體建設、全面覆蓋和協調應用。建設全國法院有效銜接、統一管理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案件信息查詢系統、裁判文書網絡發布系統和人民法院官方網站等信息載體或平臺。堅持基礎建設、升級提高與深度應用緊密結合,發揮信息網絡在司法統計、網上辦案、網上辦公、司法公開、審判監督、審判管理、法官培訓、法院宣傳、司法調研和理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45.進一步夯實基層基礎。始終堅持面向基層、服務基層、建設基層的方針,繼續加強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規范化、信息化和基礎設施建設,著力改善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辦案條件。堅持把對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專項補貼落實到位,積極協調解決基層基礎建設欠債等問題。加大對基層法院法官的遴選、補充和培訓力度。積極改善基層法官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推動相關部門提高基層法官職級比例和生活待遇,切實解決基層人才流失、法官斷層等現實問題,努力營造優秀人才樂于留在基層、安心干在基層的制度機制。加大對基層法院工作的指導力度,建立健全上級法院法官到基層交流任職制度,幫助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推動全國法院基層工作協調平衡發展。
切實踐行司法為民,大力加強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既是人民法院肩負的光榮歷史責任,也是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自覺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依靠政府支持和其他執法機關的配合,不斷取得人民群眾的信任、理解與支持。要充分調動和發揮全體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把工作重心和注意力集中到司法辦案的各項工作之中,精心審理每一起案件,扎實做好每一項工作,既要有效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讓社會各界感受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風貌、新成效,更要著眼于制度和機制建設,從根本上保證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長期效果,保證司法公信力持續穩定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