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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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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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教[2012]5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口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口計生委:
為進一步規范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特點,我們對《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財文字〔1997〕27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財政部 人口計生委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結合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的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建立科學的財務考核指標體系,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范處置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備從業資格的財務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會計委托代理記賬。
第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的全部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 單位預算是指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目標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國家對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規劃、單位收支和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堅持合法合規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單位預算。
(二)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必須將全部財務收支在預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國家預算表格和統一的口徑、程序及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單位預算編制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的可能和單位的收入狀況、資產狀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五)堅持厲行節約、注重績效原則。挖掘內部潛力,努力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和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預算報送時間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
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決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對財政部門批復調整的事項,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及時調整。
第十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收入是指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七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八條 事業收入包括:
(一)技術服務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開展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咨詢指導、避孕節育手術、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情環情監測、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生殖健康檢查治療等技術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二)病殘兒鑒定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對病殘兒進行鑒定所取得的收入。
(三)培訓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培訓取得的收入。
(四)宣傳品制作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制作人口計生圖書、音像等各類宣傳品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事業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九條 經營收入包括:
(一)銷售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對外提供經營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租賃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場地和設備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經營收入,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條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組織收入,堅持社會效益為主,同時注重經濟效益。
(二)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并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
(三)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各項收入要及時入賬,防止流失。
(四)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支出是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按照財政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之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做出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七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八條 為了加強支出管理,提高經濟核算水平,具備條件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的范圍:非財政補助收入能夠基本滿足正常支出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機構。
第三十條 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的單位、單位內部實行成本核算的部門,其成本費用應當按照支出用途分別歸集到單位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應科目中。
第三十一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對外投資支出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計入成本費用。
第三十二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票據經辦部門和人員應當對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財務部門和人員應當加強票據審核,杜絕報銷虛假發票。
第五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五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六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在編制年度預算時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是指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四十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購置的資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和設置的專用基金。
第四十一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資產是指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根據單位資產存量狀況、人員編制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資產購置計劃,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履行相關政府采購規定。
第四十六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第四十七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當由財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和管理銀行賬戶。
第四十八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要按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預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權限,報經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批準后核銷。
第四十九條 存貨是指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避孕藥具、低值易耗品等。
(一)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收發手續,完善存貨驗收、進出庫和保管制度,防止丟失、損壞、變質。
(二)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材料明細賬,定期與財務部門的材料總賬進行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三)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材料儲備定額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額。
(四)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存貨盤盈、盤虧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維護和保養,制定操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二)購建和調入的固定資產,由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負責驗收,單位財務部門參與驗收。購進專用設備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時,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經驗收后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入賬并交付使用。
(三)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
(四)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賬實相符。對于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對建設工程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工程完工后應盡快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開發、保護、使用和轉讓加強管理。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一)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三)對外投資應當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效益論證,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
(四)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對投資企業和項目的管理制度、認真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財務監督。
第五十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五十九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六十一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六十二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其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撤銷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合并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后處理。
(五)分立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章 財務報告與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考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負債情況、收入支出狀況等。
第六十八條 財務分析指標分為財務指標和業務指標兩類。
(一)財務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資產負債率、財政補助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事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經營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財政補助收入增長率、事業收入增長率、經營收入增長率、避孕藥具庫存量及庫存結構等。
(二)業務指標包括:宣傳品制作種類、宣傳品發行量、宣傳品進村入戶率、人口和計劃生育培訓人次、避孕藥具使用率、藥具使用有效率、免費孕前檢查覆蓋率及技術服務總量等。
除上述指標外,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九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七十條 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一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按照規定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二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七十五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或者同行業、相近行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以及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經營項目。
(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其他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
第七十七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所屬的科學研究單位和學校,執行同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七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與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九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一、財務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預算收入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預算支出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按照實際在編人數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離退休人員支出)÷實際在編人數×100%
4.資產負債率,衡量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5.收入增長率,衡量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及增長幅度。計算公式為:財政補助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財政補助收入÷總收入×100%
事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事業收入÷總收入×100%
經營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經營收入÷總收入×100%
財政補助收入增長率=(當年財政補助收入÷上年財政補助收入-1)×100%
事業收入增長率=(當年事業收入÷上年事業收入-1)×100%
經營收入增長率=(當年經營收入÷上年經營收入-1)×100%
二、業務指標
1.宣傳品進村入戶率=已發放宣傳品的戶數÷村總戶數×100%。
2.避孕藥具應用率=已使用藥具人數÷應使用藥具人數×100%。
3.藥具使用有效率=使用藥具有效人數÷已使用藥具人數×100%。
4.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覆蓋率=完成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人數÷符合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條件人數×100%。
5.人口和計劃生育培訓人次:指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組織參加業務人員培訓的人次。
6. 技術服務總量:指實施各類計劃生育手術例數和生殖健康檢查人次、育齡群眾咨詢指導人次以及育齡婦女隨訪服務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