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
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19號
現對《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28號)進行修改并重新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3月15日
附件:《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doc
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已經修改和重新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銷售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基金銷售活動。現就實施《銷售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符合《銷售辦法》規定條件、擬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填寫《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表》,并向其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注冊。
二、本規定施行以前受理的尚未完成注冊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申請注冊機構應當按照《銷售辦法》和本規定補正材料,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銷售辦法》和本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注冊或不予注冊的決定。
三、《銷售辦法》所稱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或者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四、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更新《基金銷售機構基本信息表》。
五、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應該按照《銷售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六、基金銷售機構選擇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應當按照《銷售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審慎選擇支付機構,并填寫《基金銷售機構選擇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的備案表》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七、擬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支付機構應當符合《銷售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相應條件,并填寫《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備案表》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等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該按照《銷售辦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備案。
九、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及相關事項備案表格可在中國證監會互聯網站(http://www.csrc.gov.cn/)“在線辦事”欄目下載。各機構進行業務資格注冊時,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完成電子報送,并向其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相同內容的書面正本材料1份;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等在進行上述第四至第八項備案事項時,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進行電子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