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印發《規范對外投資合作領域競爭行為的規定》的通知
商務部關于印發《規范對外投資合作領域競爭行為的規定》的通知
商務部
商務部關于印發《規范對外投資合作領域競爭行為的規定》的通知
商務部關于印發《規范對外投資合作領域競爭行為的規定》的通知
為促進對外投資合作業務健康和可持續發展,規范企業海外經營行為,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提升對外投資合作企業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商務部制定了《規范對外投資合作領域競爭行為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本地區相關部門和企業認真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規范對外投資合作領域.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chinawto/201303/20130322110932197.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3年3月18日
附件
規范對外投資合作領域競爭行為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對外投資合作業務健康和可持續發展,規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海外經營行為,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和《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鼓勵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正當競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鼓勵企業通過正當競爭行為實現優勝劣汰,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鼓勵企業樹立開放的經營理念,廣泛合作、整合力量,降低市場開拓成本并實現可持續性發展。
第三條 企業在經營中應當遵循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企業不應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擾亂對外投資合作經營秩序。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外投資合作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對外投資合作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對外投資合作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
(一)以商業賄賂爭取市場交易機會;
(二)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
(三)串通投標;
(四)詆毀競爭對手商譽;
(五)虛假宣傳業績;
(六)其他依法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第六條 企業應在嚴格遵守《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以及《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前提下開展公平競爭。
(一)承攬擬使用中國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項目,在未取得有關金融和保險機構承貸、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對外承諾為項目提供融資。
(二)承攬合同報價金額500萬美元以上的境外工程項目(含我企業對外投資項下的工程項目),必須在參加投(議)標前按照規定辦理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議)標核準。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加強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對外承包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有關標準和規定,按期保質完成工程項目。
(四)開展并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五)企業外派人員應當取得項目所在國(地區)政府批準的用工指標,并符合當地有關法律規定的用工比例,不得通過壓低勞工成本獲得各類對外投資合作項目。
第七條 企業應堅持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項目決策機制和質量管理制度。
(一)追蹤項目過程中應本著能力可及、技術可行、風險可控和效益有保障的原則,對項目情況、技術和經濟可行性,以及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綜合評估,科學決策。
(二)應遵守項目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重視環境保護,維護當地勞工權益,積極參與當地公益事業,履行必要的社會責任。
(三)應當安排外派人員接受職業技能、安全防范知識等培訓,為外派人員辦理出境手續并協助辦理國外工作許可等手續,負責落實外派人員的勞動關系,承擔境外人員管理責任,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 有關行業組織應健全和完善行業規范,引導會員企業誠信經營,公開、公平、公正地處理企業糾紛,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第九條 舉報有關企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舉報人應以實名向商務部提出,舉報內容必須詳實、準確,同時提交相應證據。
第十條 商務部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可以委托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或其他有關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對外投資合作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和認定。涉及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調查給予配合、協助。
第十一條 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投資合作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對違反本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對外投資合作經營行為將記錄在案,并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涉及企業3年內不得享受國家有關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將依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和《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商務主管部門在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過程中,發現有關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企業,可依法申請司法救濟。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協助或縱容企業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項目的,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