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領域不良信用記錄試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領域不良信用記錄試行辦法》的通知
商務部 外交部 公安部等
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領域不良信用記錄試行辦法》的通知
商務部 外交部 公安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外匯局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領域不良信用記錄試行辦法》的通知
商合發〔2013〕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外事辦公室,公安廳(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外匯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門,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各進出口商會:
為促進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規范發展,強化政府服務,有效提示風險,按照信息公開、社會監督和為公眾負責的原則,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和外匯局制定了《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領域不良信用記錄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函告有關部門。
商務部 外交部 公安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外匯局
2013年7月5日
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領域不良信用記錄試行辦法
一、為促進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規范發展,強化政府服務,有效提示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稱對外投資合作是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的企業在境外開展投資、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三、本辦法所稱對外投資合作不良信用記錄是對我國境內企業、機構和個人以及境外投資合資合作方、工程項目業主、總承包商、境外雇主、中介機構和個人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的收集、整理、發布、保存和維護。對外貿易不良信用記錄是指對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的收集、整理、發布、保存和維護。
四、下列行為應當列入對外投資合作不良信用記錄:
(一)對外投資
1、經核準開展境外投資業務企業的下列行為:
(1)不為境內派出人員辦理合法出入境手續、健康體檢、預防接種和工作許可;
(2)不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生活習慣,導致與當地民眾發生沖突;
(3)不遵守當地生產、技術和衛生標準,導致安全事故;
(4)不遵守當地勞動法規導致重大勞資糾紛;
(5)破壞當地生態環境,威脅當地公共安全;
(6)違反對外投資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7)未對派出人員進行安全文明守法培訓,未針對當地安全風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8)其他違反當地法律法規的行為。
2、境外投資合資合作方的下列行為:
(1)通過欺騙手段與境內企業合資合作;
(2)采取不正當手段占有我境外企業資產或者造成境外企業損失;
(3)其他非法侵害我境外企業利益的行為。
(二)對外承包工程
1、境內企業、機構和個人未取得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擅自開展對外承包工程。
2、取得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企業的下列行為:
(1)因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或者駐在國勞動法規等原因,引發重大勞資糾紛,造成惡劣影響;
(2)以惡性競標、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方式承攬工程項目;
(3)誹謗或者以其他手段擾亂其他中資企業正常經營并造成實質性損害;
(4)因企業原因造成所承攬或者實施的境外工程項目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5)因企業原因使所承攬或者實施的境外工程項目出現嚴重拖期,造成糾紛并產生惡劣影響;
(6)因企業決策失誤或者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項目重大虧損,造成惡劣影響;
(7)擅自以中國政府或者金融機構名義對外承諾融資;
(8)未對派出人員進行安全文明守法培訓,未針對當地安全風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9)其他嚴重違法違規、缺乏誠信和由企業所屬行業組織根據分工依據行規行約認定的不良經營行為。
(三)對外勞務合作
1、境內企業、機構和個人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違規從事外派勞務。
2、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企業的下列行為: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其他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招收勞務人員,或者接受其他企業、中介機構和自然人掛靠經營;
(2)向勞務人員超標準收費以及向勞務人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履約保證金;
(3)未為勞務人員辦理境外工作準證或者以旅游、商務簽證等方式派出勞務人員;
(4)未與勞務人員簽署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約定;
(5)發生重大勞務糾紛事件,并受到行政處罰或者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法院判決須承擔法律責任等情形;
(6)未為勞務人員辦理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
(7)未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文明守法培訓;
(8)其他違法違規和侵害外派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3、境外雇主、機構和個人的下列行為:
(1)直接在我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
(2)未按當地法律法規為勞務人員提供相應勞動和生活條件、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未為勞務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
(3)拖欠或克扣勞務人員工資;
(4)惡意違約導致勞務人員提前回國;
(5)違約違法導致重大勞務糾紛事件;
(6)未為在境外染病的勞務人員提供救治,導致回國發病或者傳播給他人;
(7)其他違法違規和侵害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4、勞務人員違反境內外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對外投資合作企業騙取國家各類專項資金的行為。
(五)其他因企業原因給雙邊關系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
五、下列行為應列入對外貿易不良信用記錄:
(一)未依法進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擅自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二)已依法進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存在下列行為:
1、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
2、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3、偽造、變造、非法使用、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保護標志或者虛假標注原產地標記;
4、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或其他走私行為;
5、未經授權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
6、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
7、違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
8、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壟斷行為;
9、不正當低價出口、虛開企業自制出口發票、串通投標、虛假表示和虛假宣傳、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10、逃避法律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或者被列入“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預警通告”;
11、合同欺詐、拖欠賬款、逃避債務、惡意違約;
12、采取虛報進出口價格、虛假貿易融資、違規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通過地下錢莊(非正規金融體系)等手段進行資金跨境非法流動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13、虛報、瞞報、拒報進出口信息;
14、違反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行為;
15、大型成套設備出口低價惡性競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擅自以中國政府或者金融機構名義對外承諾提供融資保險支持,不遵守行業協會協調意見,對外泄露國家秘密,給雙邊關系造成惡劣影響;
16、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其他行為。
六、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不良信用記錄收集和發布機制:
(一)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外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所轄行政區域內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不良信用記錄收集和發布機制,各部門負責職能范圍內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不良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工作;各駐外使(領)館建立駐在國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不良信用記錄收集和發布機制。
(二)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和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根據各自分工建立會員企業對外投資合作行業不良信用記錄收集和發布機制;各進出口商會建立會員企業對外貿易領域的不良信用記錄信息收集和發布機制,建立完善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動態調整并發布進出口企業信用評級。
(三)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駐外使(領)館收集的不良信用記錄信息中,涉及企業信用的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為并已受相應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查處的信息,有關部門應在職能范圍內及時發布,并加強對不良信用企業的監管;涉及企業信用的違反行規行約的信息,有關行業組織應依據各自分工及時發布;其他信息收集后僅供內部參考。
(四)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駐外使(領)館應于每月底前將企業當月不良信用記錄信息報商務部,已發布的不良信息應予以注明。商務部將所有信息匯總后提供給各駐外使(領)館以及相關部門參考,同時將各單位已分別發布的不良信息在商務部網站統一發布,實現信息共享。
七、對外投資合作和對外貿易領域不良信用記錄信息的發布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如實記錄。
八、如被發布對象認為所發布內容存在錯誤或者與事實不符,自發布之日起可向發布單位書面提出異議申請。發布單位應在接到異議申請后進行復核,如發布信息有誤,發布人應聲明并撤銷不良信用記錄。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試行辦法》(商合函[2010]462號)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