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的通知
商務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的通知
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的通知
商務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的通知
商合函[2013]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各中央企業:
為指導我國企業在對外投資合作中進一步規范環境保護行為,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推動對外投資合作可持續發展,我們制定了《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予印發。
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指南》的宣傳,指導我企業在對外投資合作中提高環境保護意識,了解并遵守東道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實現互利共贏。
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
2013年2月18日
對外投資合作環境保護指南
第一條 為指導中國企業進一步規范對外投資合作活動中的環境保護行為,及時識別和防范環境風險,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樹立中國企業良好對外形象,支持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合作活動中的環境保護,由企業自覺遵守。
第三條 倡導企業在積極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過程中,尊重東道國社區居民的宗教信仰、文化傳統和民族風俗,保障勞工合法權益,為周邊地區居民提供培訓、就業和再就業機會,促進當地經濟、環境和社區協調發展,在互利互惠基礎上開展合作。
第四條 企業應當秉承環境友好、資源節約的理念,發展低碳、綠色經濟,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實現自身盈利和環境保護“雙贏”。
第五條 企業應當了解并遵守東道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項目,應當依照東道國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當地政府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許可。
第六條 企業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計劃,建立相應的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強化企業的環境、健康和生產安全管理。鼓勵企業使用綜合環境服務。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培訓制度,向員工提供適當的環境、健康與生產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員工了解和熟悉東道國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掌握有關有害物質處理、環境事故預防以及其他環境知識,提高企業員工守法意識和環保素質。
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東道國的法律法規要求,對其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果,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九條 鼓勵企業充分考慮其開發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對歷史文化遺產、風景名勝、民風民俗等社會環境的影響,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東道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設和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開展污染防治工作,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東道國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在項目建設前,對擬選址建設區域開展環境監測和評估,掌握項目所在地及其周圍區域的環境本底狀況,并將環境監測和評估結果備案保存。
鼓勵企業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開展監測,隨時掌握企業的污染狀況,并對監測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在收購境外企業前,對目標企業開展環境盡職調查,重點評估其在歷史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危險廢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況,以及目標企業與此相關的環境債務。鼓勵企業采取良好環境實踐,降低潛在環境負債風險。
第十三條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制訂管理計劃。計劃內容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措施。
第十四條 企業對可能存在的環境事故風險,應當根據環境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制訂環境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建立向當地政府、環境保護監管機構、可能受到影響的社會公眾以及中國企業總部報告、溝通的制度。
應急預案的內容包括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等。鼓勵企業組織預案演練,并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
鼓勵企業采取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手段,合理分散環境事故風險。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審慎考慮所在區域的生態功能定位,對于可能受到影響的具有保護價值的動、植物資源,企業可以在東道國政府及社區的配合下,優先采取就地、就近保護等措施,減少對當地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
對于由投資活動造成的生態影響,鼓勵企業根據東道國法律法規要求或者行業通行做法,做好生態恢復。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推進循環利用,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實施綠色采購,優先購買環境友好產品。
鼓勵企業按照東道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有關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相關產品的環境標志認證。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定期發布本企業環境信息,公布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計劃、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環境績效情況等。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加強與東道國政府環境保護監管機構的聯系與溝通,積極征求其對環境保護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倡導企業建立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溝通方式和對話機制,主動加強與所在社區和相關社會團體的聯系與溝通,并可以依照東道國法律法規要求,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就本企業建設項目和經營活動的環境影響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和支持當地的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宣傳環境保護理念,樹立企業良好環境形象。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業研究和借鑒國際組織、多邊金融機構采用的有關環境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