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解放軍總政治部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中財物價值和損失的確定,由部隊駐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指定的價格事務機構進行估價。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的價值和損失,由部隊軍以上單位的主管部門確定;有條件的,也可以由部隊駐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指定的價格事務機構進行估價。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1日總政治部發布的《關于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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