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二)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
(四)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五)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六)未按規定管理業務檔案;
(七)未按規定使用獨立的客戶資金專用賬戶;
(八)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第八十六條 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至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八十七條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八十八條 保險經紀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業人員,離職后被發現在原工作期間違反保險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發現保險經紀機構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需要由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其他機關舉報或者移送。
違反本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向司法機關舉報或者移送。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九十一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外資保險經紀機構適用本規定,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合伙制保險經紀機構的設立和管理參照本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要求提交的各種表格格式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九十三條 本規定中有關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九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4年12月15日頒布的《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4年第15號)同時廢止。
第九十五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法設立的保險經紀公司繼續保留,不完全具備本規定條件的,具體適用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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