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
文市發〔2013〕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文化部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層級的項目共4項(見附件)。為確保相關行政審批工作平穩、有序過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審批權限
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來華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的審批,下放至省級文化主管部門。
舉辦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簡化審批程序
已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在演出舉辦單位、參演文藝表演團體及個人、演出內容不變的情況下,自批準演出活動舉辦日期起6個月內增加演出地的,實行事前備案管理。
(一)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演出增加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3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二)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增加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三)文化主管部門在履行備案手續時,應當核查以下材料:
1.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副本;
2.原批準文件;
3.演出名稱、時間、地點、場次;
4.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名單;
5.節目單及相關視聽資料。
(四)參演文藝表演團體及個人、演出舉辦單位自原批準之日起至申請備案期間,有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被依法停止演出活動的,不予備案。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取消演出經營主體變更審批
(一)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持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發許可證,文化主管部門不再履行變更審批手續。
(二)演出經紀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等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持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原許可證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領許可證,文化主管部門不再履行變更審批手續。
(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備案證明載明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持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性演出場所備案證明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領營業性演出場所備案證明,文化主管部門不再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四、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銜接工作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文化部不再受理附表所列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省級文化主管部門要確保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下放工作及時落實到位,做好接收工作。
(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各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公示變更后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將調整的審批事項名稱、設立依據、實施機關、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等向社會公布。
(三)文化主管部門在營業性演出內容審核工作中把握不準難以決定的,可征詢行業協會或專家意見,或報請上級文化主管部門復核。
(四)文化主管部門要定期開展行政審批業務培訓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審批信息溝通機制,提高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摘要
文 化 部
2013年6月6日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摘要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
53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28號)
取消
54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28號)
取消
55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變更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28號)
取消
86
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來華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28號)
下放省級文化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