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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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的通知
關于印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的通知
[2002]高檢政發第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法警總隊,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現將《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是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隊伍素質,整體推進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徑,對確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更好地為檢察中心工作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檢察機關的領導特別是檢察長和分管法警工作的領導,要重視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堅持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對照規范化建設標準,有計劃、分步驟地穩步推進。要著眼健全辦事機構,提高人員素質,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業務精通、裝備良好、紀律嚴明、作風過硬、廉潔高效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隊伍。要在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范管理,依法參與辦案上下功夫,切實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要將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作為落實《人民檢察院基層建設綱要》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明確職責,立足本地實際,實施分類指導,認真抓好督促落實,切實在人、財、物方面給予支持,以推動司法警察工作的整體發展與進步。
各級司法警察部門,要充分利用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的有利契機,借鑒先進單位的經驗做法,扎實工作,力爭盡早達到規范化建設標準的要求。
各省級院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高檢院政治部擬在適當時候,對各地貫徹執行《標準》的情況進行檢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
為了加強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確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試行)》及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標準。
一、組織保障標準
(一)組織機構健全。各級檢察院應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機構,按規定的編制比例配齊、配強司法警察,切實落實編隊管理的要求。
(二)錄用警員嚴格。省級檢察院法警總隊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做好錄用司法警察工作。按照《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的條件、程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要求,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考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從復轉軍人、警校畢業生、社會優秀青年中錄用司法警察。
(三)隊伍素質良好。司法警察政治立場堅定,思想道德純潔,業務水平過硬,基本達到熟悉法警職責,懂檢察業務,懂辦案程序,會使用槍械具,會擒拿技術,會微機操作的要求。
(四)法警待遇兌現。司法警察的職務分類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福利待遇。
(五)辦公設施完備。重視對司法警察工作基礎設施的投入,基本達到:有固定的辦公用房和必要的訓練場地,按照《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標準》,劃定警務辦公區;有完成任務所必需的槍支、警棍、警繩、手銬等基本械具和警車、通信、電腦等辦公設施;有放置警械具、資料、檔案的文件柜。
二、警務實施標準
(一)履行法定職責。在檢察官的指導下參與辦案,履行下列職責:(1)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2)執行傳喚;(3)參與搜查;(4)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協助追捕逃犯,實施跨區域警務協助;(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6)送達法律文書;(7)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8)負責檢察機關專門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9)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健全辦案機制。建立健全履行職責的保障機制和制度。
(1)警務值班制度。保證有足夠的警力處置各類問題。制定安全預案,能夠機動、快速、有效地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2)編隊管理制度。省級檢察院和分市級檢察院及機構單列的縣級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做到警力統一協調、統一使用、統一管理。
(3)嚴格派警制度。認真履行派警令手續,非經批準,不得隨意調動警力。科學調配警力,實行跨區域警務協作,積極協助兄弟單位完成警務任務。
(4)安全辦案制度。實行辦案責任制,保證辦案中不發生犯罪嫌疑人自殺、自殘、逃跑等重大責任事故。嚴格槍、械具管理,認真履行領用、借還手續,做到安全保管、正確使用,杜絕發生丟失、損壞和違規使用等問題。
(5)信息溝通制度。注重上下溝通,加強請示匯報,對發生的重大事件,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情況,無隱瞞或者拖延不報的現象。
(三)明確執法責任。認真執行高檢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試行)》和《關于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職能作用的通知》等規定,嚴格區分司法警察與檢察官、書記員的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凡應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職責,不得由其他人員代行;凡因司法警察履行職責不到位或因其他人員代行司法警察職責發生辦案事故的,應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教育培訓標準
(一)政治教育到位。注重對司法警察進行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進行理想信念、廉潔自律和艱苦奮斗的教育,進行時事形勢和政策教育。教育形式多樣,注重實效,確保受教育面達到100%。堅持教育的登記考核制度,督促教育落實,保證教育效果。
(二)思想工作經常。及時掌握司法警察的現實思想,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疏導,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在組織司法警察完成訓練、參與辦案等各項工作中,堅持進行宣傳動員,開展多種形式的爭先創優和競賽活動,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和斗志,立功受獎面不低于本單位的平均比例。
(三)業務培訓落實。堅持分級、分類搞好初任培訓業務培訓、晉升警銜培訓。高檢院對授予、晉升一級警督以上警銜的司法警察進行培訓,時間不少于10天,側重學習有關法律理論、檢察業務及警務知識;省級院對授予、晉升三級警督以上警銜的司法警察進行培訓,年培訓時間不少于15天,著重進行法律知識、檢察業務及專業技能培訓;分市院對授予、晉升警司以下警銜的司法警察進行培訓,可采取集中與分散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年累計時間不少于20天,重點進行檢察業務和專業技能培訓。
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活動,省級院和分市院按每兩年的間隔,組織專業技能比賽。注重學歷培訓,不斷改善司法警察的知識結構,力爭到2005年,90%以上達到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40%左右達到大學本科文化程度。
四、日常管理標準
(一)內部關系融洽。與上級機關和內部處(局、室)之間關系協調,密切合作。團結協作好,領導關心、愛護和嚴格管理部屬,部屬尊重、服從領導,積極支持、配合領導工作,努力實現領導的工作意圖;同級之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具有較強的團隊意識,齊心協力地完成各項任務。
(二)警容風紀嚴整。嚴格執行著裝規定,按照要求佩帶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做到妥善保管,整齊穿帶,不得佩帶其他與司法警察身份或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注意儀容舉止,講究禮節禮貌,自覺維護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辦公秩序井然。加強檢察機關重大公務活動的警衛和警務工作區的管理,嚴控外來無關人員進入;室內辦公用具擺放、圖文像表懸掛(張貼)、衣物鞋帽放置等物品統一、整潔;柜內文件資料種類齊全,統一規范,保管良好,放置有序,使用方便。
(四)警銜審批嚴格。法警部門負責承辦警銜的評定、調整、審查工作,審批由政工部門按規定程序研究決定。認真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對擬授予、晉升警銜的對象進行考試及考核;.能夠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時限、程序、條件逐級審核,辦理審批手續,做到嚴格把關,認真負責,無警銜審批工作中的違規問題發生。
(五)實行警務公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向群眾公開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執法權力、責任和義務,公開執法權限、程序和辦法,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暢通,執法中的形象良好,無辦人情案、關系案,無驕傲蠻橫、吃拿卡要,無濫用械具等問題的發生,實行文明執法、文明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