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3]12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根據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的總體要求,為逐步理順天然氣價格,保障天然氣市場供應、促進節能減排,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在總結廣東、廣西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試點改革經驗基礎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氣價格調整方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天然氣價格調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圍
(一)基本思路。按照市場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的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逐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比價關系,為最終實現天然氣價格完全市場化奠定基礎。
為盡快建立新的天然氣定價機制,同時減少對下游現有用戶影響,平穩推出價格調整方案,區分存量氣和增量氣,增量氣價格一步調整到與燃料油、液化石油氣(權重分別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價的水平;存量氣價格分步調整,力爭“十二五”末調整到位。
(二)適用范圍。天然氣價格管理由出廠環節調整為門站環節,門站價格為政府指導價,實行最高上限價格管理,供需雙方可在國家規定的最高上限價格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門站價格適用于國產陸上天然氣、進口管道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煤制氣出廠價格,以及液化天然氣氣源價格放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需進入長輸管道混合輸送并一起銷售的(即運輸企業和銷售企業為同一市場主體),執行統一門站價格;進入長輸管道混合輸送但單獨銷售的,氣源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并按國家規定的管道運輸價格向管道運輸企業支付運輸費用。
二、天然氣價格調整的具體安排
(一)增量氣門站價格按照廣東、廣西試點方案中的計價辦法,一步調整到2012年下半年以來可替代能源價格85%的水平,并不再按用途進行分類。廣東、廣西增量氣實際門站價格暫按試點方案執行。
(二)存量氣門站價格適當提高。其中,化肥用氣在現行門站價格基礎上實際提價幅度最高不超過每千立方米250元;其他用戶用氣在現行門站價格基礎上實際提價幅度最高不超過每千立方米400元。
(三)居民用氣價格不作調整。存量氣和增量氣中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此次均不作調整。2013年新增用氣城市居民用氣價格按該省存量氣門站價格政策執行。
(四)實施時間。上述方案自2013年7月10日起執行。
三、相關問題
(一)關于門站價格。門站價格為國產陸上或進口管道天然氣的供應商與下游購買方(包括省內天然氣管道經營企業、城鎮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直供用戶等)在天然氣所有權交接點的價格。現行門站價格由天然氣出廠(或首站)實際結算價格(含13%增值稅)和管道運輸價格組成。其中,管道運輸價格適用于3%營業稅的,按照保持用戶購進成本不變的原則,將管道運輸價格統一折算成含13%增值稅的價格,即:含13%增值稅的管道運輸價格=1.057×含3%營業稅的管道運輸價格。
(二)關于存量氣和增量氣。存量氣為2012年實際使用氣量,增量氣為超出部分。存量氣量一經確定,上游供氣企業不得隨意調整,用戶不得互相轉讓。
上游供氣企業與下游用戶結算時,可以先結算存量氣、后結算增量氣,也可以按存量氣和增量氣用氣比例將增量氣均衡分攤到每個結算周期進行結算,年度結算期末據實清算,但不得先結算增量氣、后結算存量氣。2013年新增氣量按存量氣和增量氣用氣比例均衡分攤,7月10日前的所有氣量均按調價前的價格水平結算。
(三)關于居民用氣量。居民用氣包括居民生活用氣、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養老福利機構用氣等,不包括集中供熱用氣。存量氣量中居民用氣量為2012年居民實際用氣量,增量氣中居民用氣數量,由供需雙方據實確定。城鎮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為居民氣量的核定提供便利。居民用氣量經供需雙方確認后報當地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作為安排天然氣銷售價格的參考和依據。如供需雙方對用氣結構和居民用氣數量存在爭議,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未果的,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復核裁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居民氣量和價格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調整天然氣價格是國家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的重大舉措,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高度重視、通力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一)做好方案組織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把工作做細做實;強化責任、密切合作,認真排查可能出現的問題和風險點,把矛盾和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建立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并密切跟蹤方案實施情況,妥善解決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調價方案平穩實施。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從大局出發,主動與地方發改(價格)部門銜接,加強與用氣企業的溝通和協商。
(二)合理安排銷售價格。門站價格以下銷售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可以實行存量氣、增量氣單獨作價,也可以實行存量氣、增量氣加權綜合作價,具體實施方案盡快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各地要加強成本監審,從緊核定省內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綜合考慮天然氣采購成本,兼顧用戶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結合當地實際,在保持天然氣競爭優勢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原則上不疏導以前積累的矛盾。對燃氣發電等大型用戶,要盡可能減少供氣環節,降低企業用氣成本。
(三)保障天然氣市場供應。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強生產組織,做好供需銜接,強化需求側管理,進行針對性調節,滿足居民生活、化肥生產等重點用氣需求,保障市場平穩運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根據市場需求,多方組織資源,加大國內生產和進口力度,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煤制氣等氣源,確保市場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不得單方面扣減居民氣量或降低居民用氣比例,變相提高居民用氣價格水平;對西部地區個別省份以及確有困難的化肥等企業,要給予適當價格優惠。各地要加強天然氣價格政策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天然氣市場穩定。要切實落實國家放開頁巖氣、煤層氣、煤制氣出廠價格政策。
(四)確保出租車等行業穩定。高度重視天然氣價格調整對出租車等行業的影響,密切關注行業動向,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及時化解可能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出租車行業穩定。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道路運輸行業突發事件的防范工作。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已建立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機制,通過調整出租車運價或燃料附加標準疏導氣價調整影響;疏導前要統籌考慮當地用油、用氣車燃料成本差異和補貼情況,以及經營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發放臨時補貼等措施,緩解氣價調整對出租車行業影響;對城市公交和農村道路客運,繼續按現行補貼政策執行。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強與當地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方理解和支持。要做好應急輿情處置預案,及時應對突發輿情。
附件:各省份天然氣最高門站價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28590647781363.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