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1號
《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已經2013年7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梁
2013年7月17日
煙花爆竹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一、必須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
二、必須確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設施完備。
三、必須確保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滿足生產安全需要。
四、必須落實領導值班和職工進出廠登記制度。
五、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和危險工序持證上崗。
六、嚴禁轉包分包、委托加工和違規使用氯酸鉀。
七、嚴禁超范圍、超人員、超藥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
八、嚴禁高溫、雷雨天氣生產作業。
九、嚴禁違規檢維修作業和邊施工邊生產。
十、嚴禁串崗和無關人員進入廠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