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于實施《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實施《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關于實施《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實施《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市發〔2013〕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的要求,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取消、下放、簡化行政審批事項,將管理職責交由企業或社會組織承擔,政府部門加強服務和監管。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結合網絡文化建設與管理的現實和發展需要,文化部制定了《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的是增強企業自主管理能力和自律責任,保障網絡文化健康快速發展。現予印發,并請按照以下要求貫徹實施:
一、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組織編寫網絡文化管理培訓教材,編印《網絡音樂內容審核工作指引》、《網絡游戲內容審核工作指引》,建立培訓師資庫和題庫,為各地培訓工作服務。
二、各地文化廳(局)應當在《辦法》施行前對轄區內實際從事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的內容審核人員進行培訓。受訓人員數量以滿足企業實際工作需求為標準由企業決定。
三、培訓采取現場與網絡相結合的方式,網絡培訓平臺由文化部建立。首次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當參加現場培訓,考核合格者發給《內容審核人員證書》。
自2009年以來,凡參加過文化部及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內容審核人員,由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在《辦法》施行前補發《內容審核人員證書》。
四、各地文化廳(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行業協會、中介機構開展培訓工作。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少的地區,可以與周邊地區聯合培訓。對規模大、審核人員多的公司也可進行定點專項培訓。
五、文化部建立全國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審核人員信息庫,各地文化廳(局)建立本級信息庫,并將內容審核人員信息及時報文化部入庫。
特此通知。
附件:《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
文 化 部
2013年8月12日
附件
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網絡文化內容建設與管理,規范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產品及服務內容自審工作,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在向公眾提供服務前,應當依法對擬提供的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內容進行事先審核。
第四條 網絡文化經營單位不得提供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
第五條 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內容管理部門,配備適應審核工作需要的人員負責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內容管理,保障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內容的合法性。 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管理制度應當明確內容審核工作職責、標準、流程及責任追究辦法,并報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經營的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內容審核工作,應當由取得《內容審核人員證書》的人員實施。
第七條 內容審核人員的職責:
(一)掌握內容審核的政策法規和相關知識;
(二)獨立表達審核意見;
(三)參加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八條 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的內容審核工作應當由2名以上審核人員實施,審核人員填寫審核意見并簽字后,報本單位內容管理負責人復核簽字。 對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內容的合法性不能準確判斷的,可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行政指導,接到申請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予以回復。
第九條 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審核記錄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條 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通過技術手段對網站(平臺)運行的產品及服務的內容進行實時監管,發現違規內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重大問題向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文化部負責統籌協調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審核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指導制定網絡文化產品內容審核工作指引,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題庫,建立審核人員信息庫。
第十二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內容審核人員培訓考核及檢查監督工作。培訓工作采取現場和網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經考核合格者發給《內容審核人員證書》,并納入審核人員信息庫統一管理。 取得證書的內容審核人員每年至少應當參加1次后續培訓。
第十三條 內容審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部門注銷其《內容審核人員證書》:
(一)連續2年未按規定參加后續培訓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出現重大審核失誤的。
第十四條 對未按本辦法實施自審制度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按照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文化行政部門審查或者備案的網絡文化產品及服務,自審后應當按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