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制度操作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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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制度操作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于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制度操作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緩解無船承運人資金壓力,保障有關各方合法權益,我部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制度,供無船承運人選擇。現將有關操作辦法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方式與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均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采納的財務責任證明形式,三者并行存在,供申請人自行選擇。無船承運人選擇繳納保證金或保險方式的,依照現行保證金或保險制度執行。
二、擔保機構
承辦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的擔保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可從事相關擔保業務。
三、保函形式、擔保期間和范圍
為規范管理,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申請人及其分支機構原則上應采用同一財務責任證明形式,即均采取保證金或保證金保函或保險形式。
擔保期間由申請人和擔保機構自行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年。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僅用于無船承運人清償因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當所產生的債務,不能用于支付罰款。遇有罰款情況,無船承運人應另行支付。
四、操作程序
(一)新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2013年10月1日以后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申請人,如選擇提供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的,應依照《國際海運條例》和《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提交擔保機構的從業證明文件、擔保機構簽發的保函,以及《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五款除外)、第十四條(第五款除外)規定材料。
(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取消保函、終止資格:
1. 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取消保函、終止資格程序:
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申請取消保函、終止資格的,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書面申請,由交通運輸部將該申請事項在交通運輸部網站(www.mot.gov.cn)公示30天。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由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2)已注銷“無船承運業務”內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4)稅務部門開具的已繳銷無船承運業務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證明(如未領取,出具稅務部門相關證明或《發票領購簿》發票購領記錄頁的復印件)。
公示期內,有關當事人認為該無船承運人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取得司法機關已生效的相關判決或司法機關裁定執行的仲裁機構相關裁決,由擔保機構依照擔保合同規定進行賠付。相關手續由司法機關直接通過擔保機構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書面通知交通運輸部。擔保機構應配合執行有關判決和裁定。
公示期屆滿未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交通運輸部收繳《無船承運人經營資格登記證》,注銷無船承運人業務經營資格,并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示結果。
2. 終止無船承運人經營資格申請的手續:
申請人因故終止經營資格申請的,應向交通運輸部提交書面申請,由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交通運輸部完成審核程序后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自行商擔保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三)現有無船承運人以保函方式繼續從事無船承運業務:
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如選擇以提供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方式繼續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可申請退回已繳保證金或保費,但應先行辦理保函手續。申請保證金、保費退款,并以提供保函方式繼續保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擔保機構的從業證明文件;
2.擔保機構簽發的保函;
3.保證金、保費退款書面申請:申請應注明本公司退款賬號,由公司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4.《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交通運輸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對該無船承運人保證金、保費退回申請事項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
公示期內未出現《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的,涉及保證金退款的,交通運輸部通知無船承運人保證金專戶所在銀行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并為無船承運人重新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格登記證》(注明“保函”字樣);涉及退保的,交通運輸部為無船承運人重新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注明“保函”字樣),并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結果。保險機構應及時完成退保手續。
(四)無船承運人更名手續:
以保證金保函方式申請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申請更名,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1.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名稱變更申請表:
2.《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3.舊版及新版提單樣本;
4.境內無船承運人須提交《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原名稱和新名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境外無船承運人須提交企業注冊國有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文件(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5.經擔保機構簽批更名后簽發的新保函。
交通運輸部將向無船承運人核發新名稱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
(五)無船承運人延期手續:
以保證金保函方式申請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申請延期,應在經營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提前30天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1.延期申請書;
2.經營資格有效期內無船承運業務開展情況說明;
3.擔保機構從業證明文件;
4.擔保機構簽發的有效保證金保函;
5.境內無船承運人提交已增加“無船承運業務”內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境外無船承運人提供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復印件;
6.已簽發提單(正本)復印件10份。
如無船承運人在其經營資格有效期滿前未及時辦理延期手續,交通運輸部將不為其辦理更名等手續,屆滿后將終止其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五、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的使用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是供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申請人選擇的一種財務責任證明形式,當因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根據司法機關已生效的判決或司法機關裁定執行的仲裁機構裁決應當履行賠償責任的,用以履行賠償,不得用于其他責任的償付。
涉及上述財產保全,或生效判決和仲裁裁決執行的,由司法機關直接通過擔保機構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書面通知交通運輸部。擔保機構應配合執行相關判決和裁定。
六、擔保機構的責任
非經本通知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程序,擔保機構不得擅自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辦理撤銷保函手續。因擔保機構擅自辦理撤銷保函手續而產生的責任,由相關擔保機構承擔。
七、主管部門和聯系方式
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電話:010-65292650 65292655
傳真:010-65292648
交通運輸部(公章)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