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在上海市試點下放無船承運業務管理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于在上海市試點下放無船承運業務管理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在上海市試點下放無船承運業務管理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于在上海市試點下放無船承運業務管理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4年第16號
為進一步貫徹簡政放權,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交通運輸部擬調整無船承運業務管理權限。為促進保證無船承運市場繼續持續健康發展,近期將先在上海市進行試點,現將試點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機構)或境外公司指定聯絡機構注冊在上海市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審批由上海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部已頒發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繼續有效。2014年5月15日以后到期需辦理延期或其他變更業務的,注冊在上海市的經營人到上海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已向交通運輸部“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專戶”交納保證金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交通運輸部頒發登記證到期前,擬終止經營或換成保險(保函)方式繼續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按原渠道向交通運輸部申請辦理保證金退款手續;登記證到期后,保證金依經營人申請全部退回。
三、上海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發布無船承運業務審批辦事指南,受理申請材料、辦理許可和發放證書,及時匯總并對外公布具備經營資格企業名錄,并定期向交通運輸部報送審批和市場監管情況。
四、上海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無船承運業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包括行政執法。
五、上海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或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關于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操作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3〕]600號)和《交通運輸部關于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制度操作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3]〕601號)的要求,就無船承運業務財務擔保使用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質的存續等情況及時溝通銜接,以保證無船承運業務財務擔保的有效性及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質的合法性,切實保護國際海上運輸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14年5月2日